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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苏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7:53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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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苏 炉

【内容摘要】文章认为,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并通过对此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的分析,提出了预防和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五条对策:一要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二要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三要落实综合治理,缓解社会矛盾;四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升预警掌控能力;五要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行政执法 突发群体性事件 对策研究

  2003年12月份以来,大田县连续发生了多起交警、国土、烟草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引起了省、市、县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虽然这几起突发群体性事件并非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执法过错引发,但从中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不少启示。
  思考之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以大田县为例,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可以发现因国企改革、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土地、坟墓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日趋减少,2002年和2003年分别发生2起和1起。但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却呈大量增多趋势,2002年发生3起,2003年发生5起,今年1--7月发生3起。2003年12月21日9时许,太华镇汤泉村村民陈某驾驶一无牌摩托车,在省道秀里线汤泉路段为逃避交警检查车速过快,在一转弯处自行摔倒受伤,随后陈的亲人反诬交警开车将陈撞伤,用水泥块和旧电杆将公路堵住,并殴打谩骂执勤交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长达8个小时、多名前来处置的公安干警受伤、一台现场勘查用摄像机严重损坏和两辆警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同日下午3时许,省道秀里线建设镇建忠村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向驾驶员提出赔偿20万元的无理要求,并在公路中间搭设灵棚,造成交通堵塞长达7个小时。12月31日,省道秀里线仕坑段发生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借口尸体被搬离现场,对执勤交警阻挠、谩骂、殴打,并抢走现场勘查图,采取用石块封堵路面和在公路中间静坐的方式,先后两次造成交通堵塞。另外,2004年2月1日、2月3日,广平铭溪、建设建乐又先后发生两起集体围攻殴打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县烟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失。这些接二连三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凸显出当前农村行政执法环境恶化,给农民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思考之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1、突发性。此类群体性事件事先没有先兆,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群众对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或行政执法人员方式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而引起,不易预见。
  2、行为激烈。此类群体性事件行为较为激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坏。部分群众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采用殴打、谩骂执法办案人员,损坏财物的过激方式对抗要挟政府,以达到少数人的不法目的。
  3、区域集中。大都集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宗族思想浓厚的公路沿线集镇,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4、危害性大。事发地都集中在交通要道,车辆人员流量大,闹事群众又多采取堵路、堵车的形式,由此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明显,危害性大。
  5、模仿性强。闹事区域相对集中,群众往来密切,信息传播快,容易相互“攀比”、相互模仿。
  6、带反复性。相同类型的突发性事件反复发生,呈恶性循环态势。
  7、涉及面广。涉及到交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计生管理及烟草管理等各个行政执法部门。
  思考之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1、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就个案而言,也许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存在执法过错,但仍然引发了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究其原因,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四难”现象。此类不依法行政的种种行为,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行政执法案件越集中的区域,伤害越深,矛盾越多。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加上群众情绪激动,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2、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导致行政执法成为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爆发点。一方面国家逐步推进法制化进程,社会各个领域的法规建设日益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触及少数人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行政执法部门处在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同时社会风气、党风的败坏,腐败现象的恶化,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问题的屡禁不止,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等,又加剧了干群矛盾。由此,行政执法部门时常处在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行政执法人员就成了各种矛盾渲泄的对象。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便是毫无过错,也容易爆发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3、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滞后于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大了爆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对农村群众的法制宣传还存在较大的盲点,特别是部门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远远不如刑法、民法等一些普及性法规的宣传。不少农村群众认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你政府就拿我没办法。而这些部门法规往往又与群众的日常生活、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若群众不能理解你的执法行为,必然产生对立情绪,而导致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预警机制不足,削弱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掌控能力。多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可预见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以边界山场、林场、资源纠纷和农村因争风水产生的宅地、墓地纠纷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均因情报掌握信息早,前期动态掌握得力,而多次将事态消除在萌芽状态中,避免了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明显不足,一方面,因为此类事件的先期症兆不明显,不易预见;另一方面,引发此类事件的矛盾原因复杂,常常牵涉到各部门利益,并非公安机关一家所能及。也正因为如此,对此类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还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只能是事件发生后进行亡羊补牢。
  思考之四:预防和控制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和基本的活动。既不能害怕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放弃执法要求,更不能为了执法随意侵害群众的利益。而应当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干群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减少执法矛盾,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执法因素。
  1、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凸显了民本思想,封建帝国亦有此识,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更应以人民为本。要教育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使他们知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衣食是人民给的;要使我们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要做到为民执法不动摇,达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其次,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彻底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根本途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的腐败行为。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有最广泛意义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第三,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2、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特别是要加大部门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这些与百姓日常生活、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家喻户晓。老百姓只有熟悉了、懂得了国家的政策法律,他们才会理解支持行政执法行为,才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在突发性的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3、落实综合治理,缓解社会矛盾。一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有利时机,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优化办事效率。二要继续开展“人民满意”活动。通过开展人民满意活动,改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三要加大反腐力度,净化社会风气。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不仅仅是败坏了党风,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在动摇、腐蚀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群众对社会各种腐败深恶痛绝,但又无能为力,寄希望于党委政府。若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日益恶化,民怨就会越积越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4、深入调查研究,提升预警掌控能力。虽然突发群体性事件不易预见,但仍需防范于未然。一是要抓住辖区社会矛盾的焦点。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主力军的作用,利用人熟地熟信息灵的优势,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社情民意的调查研究。要通过拓宽信息渠道,挖掘分析深层次的动态信息等多种手段,及时掌握辖区突出的社会矛盾。二是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公安机关掌握到可能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后,应当逐级上报党委、政府,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党政部门入微细致的思想工作,逐步化解社会矛盾。三是要开展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公安机关的处置能力,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参与闹事的群众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少数骨干分子、闹事人员,即便是当事人也当高悬法律之剑,绝不手软,给予严厉的打击,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司法机关震慑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苏炉系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前坪派出所所长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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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3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0年5月23日
一、任命郑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温业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李道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李鹿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任命施承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张德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90年6月22日
任命夏道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刘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打破专利----强制许可生产抗艾药品

武卓敏

2006年12月6日泰国卫生部公布了一份针对美国Merck公司抗艾滋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该强制许可下达后将立即生效,有效期5年,目的在于使泰国指定的制药企业能够在不支付高额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为国内艾滋病患者生产低成本的Merck抗艾药品Efavirenz。该药价格将因此从每月67美元降至38.5美元,降幅50%。在未来五年内,政府将节省超过100百万美元的开支,并能使10万艾滋患者获得治疗。与目前已经接受治疗的1万7千人相比,这个数字是非常可观的。

那么,泰国政府何以做出这样的决策呢?这种做法是否能够成为发展中国家面对高额药价的一条出路?


背景

自1987年首个抗艾滋病药物被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以来,“鸡尾酒疗法”、“艾滋病疫苗”等治疗和预防该病的研究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基因药物和中药疗法等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25年间却已有2500万患者死亡。面对全球近四千万艾滋患者,医学界仍然没有彻底有效治疗该病的药物与方法。目前日均新增感染者约有1.1万人,其中40%年龄在15至24岁之间。亚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已达860万。联合国希望在2015年前遏制和逆转艾滋病蔓延趋势的目标能否实现,还有待各国政府、科研机构、制药公司以及大众的积极配合。

从1984年泰国发现首例患者以来,共有100多万人感染,50多万人死亡。为遏制艾滋病继续蔓延,泰国计划在2010年将新增艾滋病感染者人数控制在5300人以内。

但是,艾滋病治疗药物价格过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乃至部分发达国家对抗艾滋病的一大障碍。拥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研究机构和制药公司在抗艾药物方面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作为利润最大化的保障,药品专利也为他们的投资带来了丰厚的收益。国际医疗人道救援组织不断呼吁,建议发展中国家使用更新及已改良的药物。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用药却比现在的常用药整整高出六倍。由于药品价格的客观限制,许多国家仍在使用最初级的治疗药品。这些药品不仅副作用大,而且容易产生耐药性,患者必须不断转服新药。此类二线药的价格往往是以前的五十倍。这对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而言都是一笔难以负担的开支。

仿制药的出现给了普通患者一线生机。据无国界医生组织“患者有其药”项目负责人介绍,如果没有仿制药品,在发展中国家治疗艾滋患者的项目将因经费问题而难以维续。但因患者需要更换二线新药,如果没有仿制新药的供给,项目将受到搁置的危险。自2000年以来,一线抗艾药品价格因仿制药的出现而下调超过了90个百分点,在有的地方甚至更高。每名患者1年1万美元左右的治疗费用陡降到1百至2百美元。这使得许多制药巨头有选择性的将新药投放到不同的市场,那些仿制药品行业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往往不能及时得到新药。所以贫穷的国家,也许要花上几年的时间,才能通过商业渠道获得发达国家上几代的药品。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统计,艾滋病药物的年销量增长率约在15%左右,仅在南非、印度、巴西和泰国,到2010年抗艾药市场的需求总量将超过100亿美元。



泰国目前近60万艾滋患者,国家药品项目启动后,仅有8万多名患者接受了泰国政府制药组织(GPO)提供的治疗,并希望在未来两年内将接受患者的能力提高到15万人。但高昂的药品价格成了他们最大的阻力。06年8月500名艾滋患者在GlaxoSmithKline (GSK) 制药公司的曼谷办公室前进行了示威,抗议该公司将Combid这一项缺乏新颖性的药品发明申请专利。此前,泰国政府制药组织已经开始生产Combid的普通版本,并以Zilarvir命名。一旦专利申请被批准,政府制药组织将面临GSK公司的起诉。 该组织负责人表示,如果Combid被授予专利权,他们将立即停止生产现已约为8百万美元市场规模的药品。该药价格将从现在的38美元每月升至欧美同级产品价203美元每月,届时将约有10万名泰国患者因高涨的药价而得不到救治。目前此案仍在搁置中。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这是泰国首次针对抗艾药品打破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降低治疗费用。西方媒体对此比较重视,担心这将成为低收入国家,乃至中等收入国家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先例。就目前掌握的资料看,泰国此次主要是依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31条及其专利法相关规定做出的。根据规定,WTO成员国于国家出现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时,在没有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强制在该国国内使用专利。不过“强制许可”的背后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弄清楚:

第一,一般情况下,强制许可发出之前,申请人必须已经与权利人就授权问题进行过沟通,而且是在相对合理的时间内没有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许可。也就是说,申请人只有在穷尽了合理的手段,仍未获得许可时,才可以申请强制许可。但有一个例外:只要国家出现紧急状态,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主动做出强制实施的决定。针对泰国卫生部的决定, Merck公司认为,泰国政府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国际相关条约的规定。在颁布该强制许可前,政府甚至未与Merck公司进行过专利使用问题上的协商。但是,Merck 公司的这个理由只适用于普通情况下的强制许可,而对于因紧急状态而采取的许可是不受此限的。根据WTO框架下的多哈宣言(《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WTO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痢疾、肺结核及其他流行性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以通过必要的强制许可生产相关专利药品,没有生产能力的国家也可获得由该专利生产的药品。泰国政府基于公共健康紧急状态做出的决定,只需在决定做出后履行通知的义务。

第二,这个许可并非授予泰国每一家制药企业,而是只有目前指定的这个政府制药组织(GPO)有权生产。通常,强制许可不能转让,且只能在泰国国内实施。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制药企业在没有国外公司技术支持时,根本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独立生产。尽管专利说明中已经披露了相关的技术,但实践中经常有一些重要的技术诀窍没有公开。而一般来说,如果是由某一家制药企业提出申请强制实施该专利时,该企业必须首先要具备独立的生产能力。此案就是这样,泰国政府制药组织目前只能依靠从印度进口该药的仿制品,预计进口将持续至07年6月,直到他们有能力独立生产为止。这种只能依靠进口而不能生产专利产品的特例是因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薄弱和公众健康问题而做出的,并在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决议(《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当中加以了明确。这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供了必要的补充,否则,强制许可很可能因为发展中国家本身的技术原因而无法有效实施,因而无法解决相关的公众健康危机。

第三,强制许可也要支付适当的报酬,而非无偿使用。如果报酬低的离谱,权利人也是可以要求复审的。毕竟,法律保护的是双方的合法利益。只不过如果确定“适当”的额度,就是一门很大的学问了。泰国卫生部官员表示,此药在泰国本土生产后销售收入的0.5%将作为报酬支付给Merck公司。对方对此肯定是不满意的,但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Merck公司只能寻找一些其他的途径了。从目前出现的案例看,0.5%的报酬是比较低的。例如,莫桑比克政府对三种治疗爱滋病药物签发的强制许可中,规定许可费不超过仿制药销售总额的2%。而在没有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药的售价可以比仿制药高出十倍以上。政府的这种做法,严格地讲,是符合本国公众利益的。由此观之,强制许可并非一些人想象的“免费午餐”,不过因这个折扣节省的资金却不是一笔小数目。

出于该原因,Merck公司表示,会尽力劝说泰国政府改变这一决定,并以合理的方式满足泰国患者治疗的需求。他们愿意就进一步降价进行磋商,或者以主动自愿许可的方式授权泰国政府制药组织进行生产。同时该公司仍然强调,自2001年起就已经以“跳楼价”向泰国政府提供该药了,并且在今年三月又削价20%,泰国市面上的价格已经是全世界最低的了。 可见,这个“适当”报酬的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规定能够解决的。除了计算经济成本之外,还须考虑来自国际社会各方面的评价。该案是否能够按照泰国政府确定的额度实施,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但无论结果如何,泰国这一举措无疑给本国艾滋病患者带来了福音,也迫使美国公司不得不以大幅降价的方式确保自己能够留在泰国市场。若没有这个强制许可,如此举动是不可能由一个赢利性企业主动做出的。

最后,在公共健康紧急状态已经消失,且不会再出现时,强制许可应当被解除。强制许可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颁布的,在该特定因素不复存在时,强制许可也应当解除。法律在给予了弱者一个保护的“法宝”后,自然也不能有偏颇。对于缺乏资金和技术的国家,除了解决紧急问题外,这个法宝确实能够成为改变特定行业困境的兴奋剂。



面对药品专利的中国

我国立法者早先就已经在为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做了铺垫,从《专利法》到《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我国构建了一套适用强制许可的规范。但是,像泰国这样的重大举措还尚未出现过,尽管泰国相关法规并不像我们一样详尽。

在抗艾药领域,抑制艾滋病毒复制和提升艾滋病患者免疫功能方面,国产药品目前已经能够达到与某些进口抗病毒药物一致的疗效,在副作用方面也与国外药品相当。对于“鸡尾酒”疗法涉及的药品,我国已经具备了自己生产的能力,并应用于中国治艾“四免一关怀”政策中,对艾滋病患者实施免费的抗病毒治疗。目前,国产抗艾药价仅为进口药品价格的十分之一,约为每人每年3500元到5000元人民币。

但我国制药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中国制药企业大多还处于制药产业链的底端。很多企业不愿意花钱也不愿花时间投入到新药研发上,宁愿做一做别人专利已经到期的仿制药,挣点省心省事的“快钱”;抑或是充当一下欧美跨国公司或印度公司(如Cipla西普拉公司)的原料供应商,提供些原料药,赚点“力气钱”。当然,这也是企业实力使然。而部分有实力和远见的原料药企业希望转变到制剂企业,却也是步履维艰。这一现实处境严重制约了抗艾滋病新药的研发与生产。对于二线药品的更新使用来说,高昂的价格依然是很大的问题。

通过实施强制许可来改善这种处境可以是一种考虑的方案,但我们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并非使用强制许可本身。若通过利用好强制许可这个“法宝”来促使制药巨头与国产药企进行合作生产、扭转技术许可困境,降低药费,也是一种值得推荐的方法。这样,我们在实际不使用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就能够达到我们的目的,一来不至于使有权决定强制许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政府部门面对过多的压力;二来不会使国际药企与国内药企的合作关系走到冰点。这一美好愿景有个决定性的前提:我们实施强制许可的这张底牌必须要硬,否则,这张“王牌”就不会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而仅被视为一只没有威力的“纸老虎”。从这个角度看,泰国此次的举措也是向西方药企表明了一个态度,并且直接影响到了西方药企一直以来的强硬姿态,为以后国内药企在使用国际药品专利方面提供了间接的政策支撑,增加了国内药企的谈判筹码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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