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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亮接受21世纪专访谈职工董事制度/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08:21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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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张喜亮谈职工董事制度问题

张喜亮


  这远非一场纯粹的学术博弈。

  从央企到地方国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已进行数年。各方声音都强调独董作用之际,随着国资委主持起草的暂名《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职工董事建制问题引起了官、学、商各界的高度关注。(《管理办法》报道详见本版6月27日《为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国资委拟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以及地方国资委和总工会,都对相关企业职工董事制定了相应规范。但直至目前,关于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占董事会比例、制度适应范围等,现有规定都存在面目模糊或彼此分歧的问题,对职工董事的工作带来了影响。

  “其中有些问题取得了共识,也有的尚存争议。”劳动关系专家张喜亮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职工董事任职资格激辩

  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担任企业职工董事,从各地实践来看,这似乎成为惯例。

  目前,央企和地方国企职工董事由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兼任现象普遍存在。据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调查,2007年,南京全市董事会成员总人数2826人,职工董事401人,其中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的105人,占职工董事人数的26%。

  据张喜亮介绍,实际上业界对职工董事任职资格问题分歧明显。

  职工董事是否应从“一线”职工中产生?赞成者认为,二级经理或下属公司经理等担任职工董事,会失去职工董事制度的意义。反对者则提出,职工董事参加公司重大事项管理,须由具有一定管理水平者担任才能真正履行职权,一般员工没有参加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工会主席是否适合担任职工董事?观点亦不尽相同。

  有企业工会人士认为,工会主席是当然的候选人,因为工会主席由职工选举产生,本身就具有代表性,也具有一定的管理素质和能力。而企业管理研究人士多认为,兼任公司管理职务的工会主席不应担任职工董事,否则角色不清,使职工董事制度失去其原本意义。也有观点认为,即便专职工会主席也不宜担任职工董事,二者角色不尽相同,工会主席不担任职工董事更有利于工会发挥作用。

  张喜亮则认同2006年国资委出台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他强调指出,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职工。

  各种观点对于职工董事任职资格问题难以折衷之际,一个共同的期待在于,无论由谁担任,职工董事都应对其本职工作尽职尽责。

  “现在职工董事大部分由工会主席担任,但工会在经济上并非相对独立,所以职工董事可能出现既受制于高管又制约高管的两难困境。”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安称。

  “职工董事不能沦为‘两栖董事’、‘花瓶董事’。”分析人士提醒。

  “职工董事在工作中无章可循,许多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不报告、不述职、不考评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此外,职工董事的政治与经济利益缺乏机制保障,需要通过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不断进行规范。”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在答复本报记者有关询问的时候如此表述。

  职工董事比例博弈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大比例为宜,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乃至不同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尽相同,企业的实际执行情况也就不同。张喜亮称,这和当前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的模糊规定不无关系。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企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硬性规定设职工董事。这给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相关企业的执行造成了弹性空间。

  全总(总工发[2006]32号)文件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2006年10月公布的《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董事。

  江苏省国资委2006年12月则规定,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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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0912

煤安字〔1994〕第428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

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徐州矿务局:

 

近几年,虽多数煤炭企业对煤矿伤亡事故进行了认真的

结案处理,但也有部分企业对此项工作抓得不紧,放松和忽

视结案工作。如:有的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查处,有

的隐瞒不报,严重影响了煤矿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管理工

作,使不少事故不能按照“三不放过”(原因追查不清不放过、

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

原则进行处理。

为搞好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

求:

一、煤炭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

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此项工作,

明确伤亡事故管理、统计的部门和负责人。对伤亡事故要及

时进行查处,并按规定统计、报告,否则要认真追查,严肃

处理。

二、煤炭工业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统计和处理结案外,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发生一次

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煤矿、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

办的各类煤矿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必须在结案的15

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上报煤

炭部安全司。

三、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除规定要求内容外,还需将现场

记录、人证物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资料、事故责任者书

面检查;有关事故通报和文件等附后一并上报。

四、各单位要认真抓好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案工作,部将

定期通报情况。对隐瞒事故不报和不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案的

单位及责任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研究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要求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层级监督,不断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注意总结案卷评查工作经验,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

  三、从2012年起,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并将评查结果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2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doc
2.《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doc
http://www.mlr.gov.cn/zwgk/flfg/chglflfg/201201/P020120101608147319748.doc


附件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案卷材料。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的评议考核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评查内容和标准,严格评查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评查机关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证评查案卷的完整和安全。评查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评查机关参与同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执法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执法单位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评查内容:
(一)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合法有效;
(三)行政处罚是否适度;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法律手续;
(四)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五)情节复杂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是否经过集体讨论;
(六)是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九)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遵守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宗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并将评查情况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重点评查、全面评查或随机抽查等方式,也可以组织测绘地理信息执法单位之间的相互评查或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以审查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为主,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汇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可以与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 已建立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一般标准。一般标准又分为案卷卷面标准和案卷内容标准。
基本标准任何一项存在问题,评查总分即为零分。一般标准中案卷卷面标准总分为20分,案卷内容标准总分为80分。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得分80-89分为合格案卷,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案卷。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有书面记录,
由评查人员签名后附于卷内。
第十八条 案卷经评查得分90分以上的,应当对执法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评查得分在80分以下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承办案件的执法单位进行整改,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连续两次评查得分低于70分的,由评查机关提出建议,取消直接责任人执法资格。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接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机关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查机关。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查结果10日内向评查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评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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