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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刘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6:36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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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刘亮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常常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我国立法上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制度。在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一种债权关系,能比较明确地分清违约与侵权的责任。但在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往往就不容易区分违约与侵权的责任关系,这就带来了权利人起诉谁,以什么诉因起诉的问题。实践中,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若被告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负违约责任;若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又确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身体损害,被告应负侵权的责任。如果在被告应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侵权起诉,在被告应负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违约起诉,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是我们研究违约与侵权关系的意义所在。什么是违约和侵权?简单地说,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侵权是因一方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从违约和侵权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二者适用的原则不同。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适用过错原则。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 首先看是否有合同关系。如存在合同关系一般可考虑违约责任问题,如没有合同关系可能是侵权问题。
  2. 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中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义务;侵权所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3. 违反义务的内容不同。违约违反的是有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侵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内容。
  4. 二者侵害的权利不同。违约侵害的是根据有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5. 二者承担责任形式不同。违约承担的是有效合同义务责任,包括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等;侵权责任除承担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6. 二者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合同责任中,债务人应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是义务人责任自负原则,对其他人的行为不负责。
  7. 二者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合同之债一般为二年,侵权之债按侵害权利的种类不同或客体不同而不同。如侵害身体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何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一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单从违约与侵权的区别中并不能解决问题,这里便产生了二者的竞合问题。所谓竞合是指一种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多个责任构成要件,这些责任彼此间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不能互相吸收,不能同时存在。竞合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形式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违反的多个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请求权,不能同时选择多个请求权。换句话说就是原告起诉被告要么以合同违约请求,要么以侵权诉由请求,不能同时行使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总之,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是一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只是债权人怎样选择其一行使债权。在责任出现竞合时,当事人如何选择诉因是当事人的权力,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债权人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诉因方式所诉请求,应当予以保护。《合同法》第122条所规定的责任竞合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责任竞合的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出现竞合的纠纷,怎样把握案件的定性呢?一般应遵循以下几点:
  1.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一般按违约对待。但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并带来其他财产损失的,如果受损方以侵权赔偿请求权利的,可按侵权对待。
  2.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按侵权对待。如某甲从商场买回一套液化气灶具,使用中发生爆炸,除造成甲本人及家人身体严重受伤外,甲的家庭财产也遭受严重损失,这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商场和生产液化气灶具的厂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因双方无合同关系,不能按违约处理,应以侵权对待。
  4.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关人身权利的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对方精神不安损害,如合同约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按违约对待。如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雇用保姆合同等。当造成受害方非财产损失远远大于财产损失,当事人以侵权起诉时,也应支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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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钱袋咋就这么松?

杨涛

  
大批游客的到来,让雅典人赚得盆满钵满,不过出乎他们意外的是,居然还迎来了大批来自中国财大气粗的“特殊”客人。据《中国青年报》8月31日报道,一大批中国官员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某市已有二个考察团前往雅典,随后还将有另外两个由政府出资的考察团先后光临。而有政府官员的考察团一般费用支出较高,有一个为期4天的团,据称每人费用高达17万元人民币,令人咋舌。
 如果确实为办好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有必要让少量相关部门的官员去雅典考察、学习。但是,如此不分城市、不分部门,大批的官员都远赴千山万水斥巨资考察奥运,那就是 “画蛇添足”,纯粹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否则每个公民都有必要动用国库的钱去考察奥运,去学习雅典市民是如何支持政府举办奥运会。事实上,这些官员大多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明里考察奥运、暗地是去游玩,假公济私而已。有的考察团只是象征性看几场比赛,其余时间在雅典和希腊其他地方游玩;有的考察团在雅典呆几天,马上又要去欧洲其他国家游玩。
  政府官员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的猫腻,老百姓一眼就能看穿,但为什么这么多政府官员还是那样理直气壮、堂而皇之接踵成行呢?恐怕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的钱袋太松了,政府官员想要用钱时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拿,如入无人之地。
  按理说,政府不能营利机构,本身是没有收入的,它的钱都是来自纳税人,政府的每一笔开支,都必须征得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机构??各级人大的同意后才能使用。但事实上一些地方人大对于政府的经费的开支的制约和监督软弱无力,国库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并没有就重大开支事先征得人大的同意,而只是每年在人大会上象征性向人大作预决算的报告,各种名义的不合理开支掩饰在冠免堂皇的合理经费预决算中并没有得到深查与追究。
    审计机关作为国库的“看家狗”本应担当起对国家财产看管的重任。然而,审计机关在现行体制下,本身就是政府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像这种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的事情大多得到当地书记、市长的首肯,地方审计机关就是想学李金华当好“看家狗”,也还是掂量一下自己的能量,胳膊能扭得过大腿吗?
    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就是再义愤填膺,可是这种以名义出国“考察”的费用使用情况,一不上报、二不张榜,如果民众问起政府也是装聋作哑,民众没有知情权,就不能了解情况,不了解情况就没有发言权。再说了,就是民众知道了,并且这些“考察”是不合理,但是只要钱没有落入官员个人口袋,一介百姓又能拿他们怎么样?
    但是一些对自己如此大方的地方政府,却时不时相继出台一些维护地方、部门利益的决定命令,在与民争利上不遗余力、毫不手软;在救困济贫上,异常吝啬,不舍得掏分文。看来,“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要在一些政府官员头脑中树立还有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要使官员不能再以奥运等各种名目出国“考察”游山玩水,就必须让人大切实把政府的钱袋管起来,给民众以充足的知情权,加大制约与监督的力度,否则官员的“考察热”根本就无法降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05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你会《关于中华骨髓库申请向国(境)外提供造血干细胞收费事宜的函》(红总函[2006]6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骨髓库收取造血干细胞配型费的复函》(财综[2007]73号)规定,现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骨髓库在对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额外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时收取的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由你会按照对等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中华骨髓库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中华骨髓库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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