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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外法律及法律风险管控”讲座提纲/阚凤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43:10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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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外法律及法律风险管控”讲座提纲


中国企业海外业务迅猛发展,某些企业的出口所占比例超过内销。同时,由于外部市场的复杂性及多变性等因素,导致企业涉外业务风险非常大。本人结合十余年的法律经验,结合国外企业法律管理及风险管控等相关经验,基于此前为相关商会、协会及企业所做的专题培训,特就拟提供的涉外法律及风险管控领域的培训进行简要介绍。如果相关人士或企业对上述课题感兴趣,请随时与我联系。我们可以通过企业内容培训、研讨会或一对一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以求增进了解与认识,共同进步。

一、 涉外合同审理与管理目录
1、 涉外合同的特征和类型
2、 涉外合同审理的基本原则
3、 涉外合同审理的核心内容及案例分析
4、 涉外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5、 涉外合同管理的具体方法与案例分析
6、 涉外合同审理与管理相关问题的解答

二、 海外诉讼应对与管理目录
1、 海外诉讼的基本特点
2、 海外诉讼的基本流程与分析
3、 海外诉讼的策略与分析
4、 海外律师的选聘与管理
5、 海外诉讼的案例分析
6、 海外诉讼应对与管理相关问题的交流

三、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讲座目录
1、 境外投资的类型
2、 交易架构的搭建与设计
3、 项目投资境内审批
4、 境外投资境外审批
5、 项目交割与整合
6、 项目内外部律师及相关人员的配合

四、 海外应收风险管理讲座目录
1、 建立对客户端到端的信用风险管理
2、 加强海外交易模式的选择与管理
3、 加强海外合同条款管理
4、 海外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5、 加强海外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管理
6、 海外应收账款管理案例分享

五、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分析”讲座提纲

(一)法律风险界定、分类及影响因素
1、 法律风险的定义与基本特点
2、 法律风险的总体分类
3、 法律风险的总体成因
4、 影响法律风险环境的因素

(二)家电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1、 国内法律风险识别及应对(结合案例深度分析)
a) 劳动人事法律风险与应对
b) 研发法律风险与应对
c) 采购法律风险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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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务中,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已较为常见,但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较少,导致执行人员对撤回执行申请理解和处理做法不一。笔者试图通过对撤回执行申请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实务中撤回执行申请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撤回执行申请的概念与性质

(一)撤回执行申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均表述有“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内容,说明在立法层面上是认可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应赋予其较大的支配度,既然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当然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实务中,常常将撤回执行申请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申请人撤销申请”混同,两者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1)撤回是收回之意;撤销是取消之意,即取回消灭,两者在字面理解上有较大差异。

(2)在民事诉讼法未对撤回执行申请及其法律效果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审判程序关于撤回起诉的规定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执行终结,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情况,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执行利益一时难实现或存在其他执行风险、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权利人会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的权利,这也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

(二)撤回执行申请的概念

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程序权利引起执行案件程序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其有权再次对未实现的权利申请执行。

(三)撤回执行申请的性质

(1)撤回执行申请是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属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在未明确表示对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撤回执行申请只是说明权利人暂不需要国家公权来实现其权利的状况,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在其未完全履行完毕前仍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权利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符合规定,就必须引起执行程序的再次启动。

(2)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即使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撤回执行申请的和解协议,若申请执行人不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也不可以根据此协议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至多是认定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3)撤回执行申请的范围仅限未执行部分。对于已全案执行到位的案件,因权利已经全部实现,执行案件应作结案处理,申请人不得也不能申请撤回。案件已部分执行的,因为已执行到位的部分系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退还,但不能撤回已通过国家公权实现的利益。


二、人民法院应当对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撤回执行申请的重要前提是权利未得到实现或未全部实现,在此情况下其撤回申请通常都有一定的理由和原因,如果不加以甄别和判断,难免给恶意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撤回执行进行审查处理:

1.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撤回执行申请必须是申请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申请撤回;

3.撤回执行申请必须合法。撤回执行申请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执行申请必须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提出;

5.撤回执行申请必须由执行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撤回的裁定。


三、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可以中断执行时效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被依法立案执行后即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财政部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8年5月30日,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随着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原定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应做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调整为每户二十元;以后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以上费用的开支范围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照《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81)财预字第47号(81)工商总字第24号]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对<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1)工商总字第159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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