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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37:44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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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2月13日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芜湖市市区中小工业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政府性引导资金,由财政安排,滚动使用,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节能环保政策的各类中小工业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在市经委登记备案,并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06〕17号)文件要求,信用等级在BB级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贷款担保合作授信协议;实际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含3倍);
  (三)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含 60%)以上,且单笔 800 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含60%)以上;
  (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费率低于银行同期年贷款基准利率的30%(含30%)。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小企业在本市区担保机构当年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其保费补贴金额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担保的一年期(不足一年期的按实际担保期限折算)累计贷款担保业务额(不含逾期、展期的业务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8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实际增加的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余额的 1%补偿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每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保费补贴直接向所属区业务主管部门(区经发委、开发区综合服务局,下同)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相关出票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直接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本办法第四条相关条件的符合性自我评价;受保企业业务台帐(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保费费率、实际解保时间、实际解保金额、代偿金额等)等材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季末后10日内,向所属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保费补贴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区级在受理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区级初审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定当期享受担保保费补贴的企业和金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向市经委报送上年度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市经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享受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和金额。
  第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受保企业,属于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给相关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在公示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对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业务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受保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追缴已拨资金,纳入信用征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永久取消享受保费补贴资格。
  担保机构弄虚作假的、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将追缴已拨资金,取消信用等级,纳入信用征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并向市人行、市银监分局、金融机构提出停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业务实施专项监督。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资金根据受保企业纳税入库级次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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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财保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宁工商字〔1999〕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依照保险法设立和经营保险活动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利用保险理赔的优势地位,限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汽车修理中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服务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定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选择自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1999年6月3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六条增加和修改的内容:

(一)原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其增加的内容为:“(四)营业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符合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标准”。

(二)原第五项修改后作为第六项,其余顺延。其修改的内容为:“(六)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5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其他县(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

二、原第九条修改的内容:

(一)原第一款修改为:“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总量控制和布局要求的,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复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原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最终审核。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由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原第十条增加的内容:

(一)原第一款前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事项,须经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复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接受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事项。文化行政部门不得受理被处罚经营单位的变更申请”作为新增的第一款,原第一款、第二款顺延为第二款、第三款。

(二)原第二款后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跨区(县、市)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先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再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重新申请”作为新增的第四款。

本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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