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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1:14:06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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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巴中市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入,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8]6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巴府发[2007]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人行巴中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农发行巴中分行、农行巴中分行、工行巴中分行、中行巴中分行、建行巴中分行、省信用联社巴中办事处、邮储银行巴中分行。

第三条 奖励范围:年度内各金融机构向市内中小企业新投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担保贷款不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市内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票据贴现按月加权平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新增对市、县(区)属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信贷投入,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万分之一的奖励。

2、人行巴中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各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总和的15%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巴中市辖区内中小企业的贷款,参照本地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单位所获奖金总额的50%奖励主要负责人,50%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奖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初预算专项安排。

第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向人行巴中中心支行上报考核数据(含单笔贷款数据),由人行巴中中心支行负责初审,市财政局和市政府财贸办公室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审核,并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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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摘要
索赔事项的到位与否,涉及到该项目的亏损或者盈余及多少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该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希望各施工单位能够重视索赔事件及索赔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有效的保障项目利润的实现!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或者另一方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往往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极低的价格承接到工程,主要是想在施工过程中争取索赔事项来弥补当场的低中标风险,从而获得利润。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人仅知道部分索赔事项,往往延误了索赔时间和索赔项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工程索赔的主要环节大致有如下几项:1、延迟交付施工现场;2、延迟供应材料、设备;3、拖延质量验收;4、迟延支付工程款;5、赶工费的增加;6、不可预计的障碍发生等等。以上这些都是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事项,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用在专用条款中将各项事项发生的节点约定清楚,等到发生索赔事宜时,可以有据可循!
如果出现上述索赔事项后,如何很好的完成索赔行为就成为各个施工单位的诟病了,下面我结合办理施工案件的经验和部分项目经验的实际体验,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如何防范工程索赔的风险。

首先,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只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具备索赔意识后,才能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其次、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更长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指令等;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签字的签证单;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施工日报及工长的工作日记、备忘录等,已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气象记录温度风力雨雪等;工程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再次、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监理收到通知书后,应尽快收集能够支撑索赔成立的证据,编制索赔报告,在监理收到通知后28天内,再交监理提出索赔的具体内容。如果对方不作出反应,可以要求对方在索赔报告上签收,或者邮件到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索赔通知,等到施工过程后期找机会进行确定,或者工程验收决算时一并提出,不然将失去索赔权利。

最后、还是要加强索赔的管理。施工企业应建立索赔管理台账,及时详细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完工时形成一份完整的台账,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承包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克服只注意索赔事项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出索赔报告的坏习惯。

索赔事项的到位与否,涉及到该项目的亏损或者盈余及多少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该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希望各施工单位能够重视索赔事件及索赔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有效的保障项目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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