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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08:51  浏览:8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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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8〕6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www.sztj.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统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属区统计局提交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市统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深圳市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区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广东省统计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统计局核准;经核准颁发《统计资格证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 年 月 日 自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相片

(正面免冠一寸

彩色相片)

(2.5×3.5cm)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成绩单/毕业证/上岗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2.5×3.5cm)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统计人员在职证明;

5.( )《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5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承办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实施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1份。


  2.本表不得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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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洛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是我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项,其授予从严审批,可以空缺。

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活跃在科研、生产前沿,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并且在科技活动中取得重要技术突破,引起该行业、该领域技术的重大进展,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 申报市科技奖的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的成果。

(二)申报项目需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或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评审验收,方可申报。

(三)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经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奖励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并由主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四)凡申报的项目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五)申报项目经市奖励办形式审查后,在有关媒体公示,征求异议,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规范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资料与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人和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㈠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㈡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㈢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㈣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㈤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是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及项目的,应当回避。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奖励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及异议处理意见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市奖励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则其审议结果视为决议,直接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一、二、三等奖如属于推广类成果,可在其原有基础上各增加2人。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8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唯一科学技术奖项。原有的企业技术进步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均纳入市科技奖范围。

第二十七条 科技奖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10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加强我市内销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附件二: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适用本规定。
三、商品房内销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销商品房,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申请登记,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四、申请预售内销商品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4.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5.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预售商品房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1.在北京的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专门帐户,并和银行订立了预售房款的监管协议。
2.已确定的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
3.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申请现售内销商品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物已竣工,取得《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已具备住用条件。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3.已确定房屋售后管理服务单位,并已制定房屋售后维修管理公约。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均应载明销售许可证号,其销售许可证应放置在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批准的用途、销售范围销售商品房。
九、购买内销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须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1.中央在京单位(含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驻京办事处购买商品房须有市建委批准的文件;
2.市属单位及外省市驻京联络处购买商品房须有市计委批准的文件;
3.区、县属单位购买商品房须有区、县计委批准的文件;
4.个人购买商品房须符合京政(88)82号文的有关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件;
5.本市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须有其权力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十、内销商品房价格按(94)京建开字第356号通知的精神执行。
十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买卖双方均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可以办理公证。
十二、中央、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三十日内,须到市房地局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须持预售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市房地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现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
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后三十日内,须到市房地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十三、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三十日内,须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须持预售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区(县)房地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现售商品房,买
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后三十日内,须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十四、在京部队等购买内销商品房,到市房地局办理买卖登记、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十五、下列情况,须报市房地局批准:
1.商品房预购后需转让的;
2.商品房内销改为外销的。
十六、内销商品房的用地应交纳的地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内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均须按规定交纳税费。
十八、内销商品房的预售、销售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
十九、凡不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预售登记、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单位建设自用的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含单位之间的合建、联建),因特殊原因对社会销售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__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自___年_月_日至__年_
月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已于__年_月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____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土地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____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甲方须于__年_月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
,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
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
按未达到部分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共同到北京______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通过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年,自__年_月_
日至__年_月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____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_____)。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__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年_月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一个月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约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并须有关部门证明)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
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
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契约,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__份,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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