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证券识别编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6:45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证券识别编码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证券识别编码工作的通知

信息中心[2008]12号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及配合下,我国证券期货行业首个推荐性国家标准《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体系》(GB/T 21076-2007)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正式发布。

基于各单位报送的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以下简称ISIN编码)申请数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标委)根据《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 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体系》(GB/T 21076-2007)的编码规则已为相关证券分配了ISIN编码,覆盖了A股、B股、H股、国债、企业债、公司债、权证、指数、期货等品种。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我国已有 4269只证券分配了ISIN编码,其中股票类证券1,957 只(含股票、基金等),债券类证券 1,575 只(含国债、公司债、可转债等),权益类证券 42 只(含权证等),期货类证券 424只,综合类证券271 只(含指数、收益计划等)。相关托管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券商以及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已在跨境交易、结算、数据交换等领域改用我国自主分配的ISIN编码,ISIN编码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但是,部分单位仍存在编码申请不及时、申请信息不准确、申请信息不完整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ISIN编码的申请、分配及推广应用工作,有效促进国家标准《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 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体系》(GB/T 21076-2007)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ISIN编码申请的及时性

目前,ISIN编码在全球已广泛应用于证券跨境交易、结算以及数据交换等领域,如果我国ISIN编码申请不及时将直接影响相关证券获取ISIN编码,不利于我国ISIN编码在相关领域的应用。为此,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国际证券识别码管理办法》(信息中心[2006]55号)及相关操作指南的规定,改进ISIN编码申请的内部业务流程,在“为相关金融工具分配国内证券编码后,立即为该金融工具申请ISIN码”,避免ISIN编码申请不及时,甚至出现遗漏的情况。

二、确保ISIN编码申请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ISIN编码申请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直接影响ISIN编码分配的准确性,不利于ISIN编码的推广、应用。请各单位严格按照ISIN编码数据接口的有关规定,确保证券中英文全称、发行人中英文全称、面值、债券到期日等必填字段的准确、完整,避免必填字段中出现无意义的字符。

三、及时更新ISIN编码信息

针对因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者基金契约出现调整等原因造成发行人、证券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但交易代码不变的证券,按照ISIN编码“一码到底”的原则,该证券应继续沿用已分配的ISIN编码,但该证券ISIN编码申请人应及时通过编码技术系统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新。

四、做好ISIN编码申请经办人员变更后的交接工作

各单位如果因为工作安排需要变更ISIN编码申请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人员名单上报信息中心,并做好ISIN编码申请业务的交接工作,确保人员变更后ISIN编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ISIN编码的推广应用

推荐性国家标准《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 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体系》(GB/T 21076-2007)的发布实施,为在我国推广应用ISIN编码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现将该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请各单位在技术系统规划、数据接口制定等方面,统筹考虑兼容ISIN编码的可行性,加大ISIN编码在证券期货行业的推广应用,促进证券期货信息交换的标准化、国际化。



信息中心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四、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附件2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编号:




出口退税申报日期
出口

发票号
企业

办税员
备案

日期
备案单证

存放处






企业制表人(签字):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
1.“出口退税申报日期”和“备案日期”栏填到“月、日”。
2. “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3.“ 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应逐一标明每个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4.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表栏次进行增加。



关于转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司


国烟审审[2003]10号



关于转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审计处,各省级工业公司财务审计部,昆明、珠海、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财务审计部,国家局各直属公司财务审计部:
  现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内协发[2003]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
     《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司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