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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15:59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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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


为防止和纠正收受“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将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四、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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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祥隆鼎公司与陈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三初字第18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39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往往都是从企业的内部泄露出去的,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必须在内部管理上大下功夫。

三、基本案情
宏祥隆鼎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为办公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等的销售;仪表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等。2004年7月,陈某进入宏祥隆鼎公司,2005年4月,宏祥隆鼎公司正式聘用陈某为公司的商务助理,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4月29日止。劳动合同中还对陈某的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各项义务作了规定,但就具体的保密事项未作明确。
2006年6月,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因与宏祥隆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原审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为查清双方账目,提交了八本宏祥隆鼎公司的入库单。对于入库单的来源,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证据交换中陈述是由宏祥隆鼎公司的员工陈某提供。
2006年8月,根据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宏祥隆鼎公司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使用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提交的入库单中的58份材料,证明陈某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上述58份入库单中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购买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有关仪器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未记载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招标、投标的价格等相关信息。
另查,2006年8月8日,陈某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宏祥隆鼎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法院受理宏祥隆鼎公司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后,陈某于2006年9月15日就其与宏祥隆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被受理。2006年11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裁决书形式,裁决宏祥隆鼎公司为陈某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支付拖欠的2006年6-7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中未涉及有关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方面的争议。

四、法院审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宏祥隆鼎公司认为陈某实施侵权的主要证据,是来源于其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部分入库单以及该案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但由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出具了与其代理人陈述不同的书面材料,且陈某也予以否认,故从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入库单由陈某提供的结论。
即使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入库单由陈某向赛多利斯公司提供的事实成立,由于该入库单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采购的商品的价格、来源、型号等信息,虽反映了部分货物的来源,但并不能反映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产品成本和定价、销售渠道等信息。而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上述入库单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向宏祥隆鼎公司销售了有关的商品,即作为追索货款的证据,从入库单本身尚不能得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由于陈某的行为导致公司有关经营信息散布于外,致使大客户流失,经营陷入混乱和停顿状态的后果。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均说明宏祥隆鼎公司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未能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故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宏祥隆鼎公司不服,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某提出的抗辩意见则认为宏祥隆鼎公司既未充分举证曾制定过有关保密制度和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宏祥隆鼎公司所述纯属主观臆断。故请求法院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尽管存在部分程序违法的事实,但尚不足以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存在错误,因此,上诉人据此请求发回重审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宏祥隆鼎公司主张其员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将企业的入库单泄露给与其有购销合同纠纷的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但宏祥隆鼎公司却无证据证明其曾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或曾在公司内部制定过保密制度,结局只能是以败诉收场。宏祥隆鼎公司的教训表明,企业必须在内部建立起完备的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
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管理,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员工的保密的意识,协调好员工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使用者和执行者。因此,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单纯靠少数管理人员的管理,靠硬性的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这一源头抓起。企业可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竞业限制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等措施,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意识,从而维护好企业及其自身的利益。在后面的案例中,还会具体谈到协调员工与企业商业秘密关系的内容。
(二)、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在提高员工保密意识的基础上,以完善的制度管理,更好的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涉密对象。过多的保护是对企业资源的一种浪费,因而,企业第一步应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载体、保密的区域范围、时限以及涉密人员,从而决定应采取的具体的保密措施;(2)对商业秘密实施保密措施。如对商业秘密信息增加密级划分,对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对计算机文件进行加密等;(3)建立起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奖惩机制。一方面,可通过给商业秘密的发明人发放奖金,部分股权等方式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感,给商业秘密的接触者发放优厚的工资、奖金等待遇,或与其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增强其对企业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对违反与企业的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在外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员工,企业要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反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够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三)、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物理设施和技术措施。其中:(1)物理设施:将商业秘密的存放地点进行隔离,限制人员的进入;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加以隐藏,并通过如将产品的配方以颜色、代号等进行标记,使侵权者即使获取了载体,依然无法了解产品的成分;增加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通过安装防窃技术监控设施,提高企业的安全设置;(2)技术措施:对于易被竞争者以反向工程解构的产品,在设计上要增加反解密措施,防止产品中的商业秘密被轻易的发现;加强对企业电脑、内部局域网中商业秘密的管理,如给电脑加密、拆除电脑的USB接口、涉密计算机不联网等措施,防止文件、资料被非法复制、窃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局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7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
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土地使用制度将逐步由划拨供应方式转变为有偿供应的资产化管理方式。现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对实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
二、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凭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股份制企业试点期间为国家及省级体改部门,下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股东单位在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之前,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用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核实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经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与股东单位其他资产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权由改组或新设后的股份制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股东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股份制企业须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应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进行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由股份制企业所持有。其他要求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五、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为土地资产入股;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可用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向该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
六、土地登记、估价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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