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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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宣政办〔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便于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重视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业务水平;
(三)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选聘的意向性意见;
(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意向性意见,在征得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提请市政府审核批准;
(四)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了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二) 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活动;
(四)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
(五)获得有关法制书籍和执法资料;
(六)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纪守法,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处理:
(一)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亮证监督。证件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不得借作他用,一旦遗失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建议予以纠正,也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督意见。
(三)相关行政机关对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当场能够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当场解决和纠正;当场不能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就问题的处理情况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书面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长签署督查令,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新一届政府组成后选聘,聘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可予以调整。
第十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例会,征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探讨研究执法监督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等。
(二)组织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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