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15:27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资格》)颁发试行,本《资格》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幼儿园。
《资格》是根据我国幼儿教育对幼儿园园长素质提出的要求、兼顾园长队伍现状而制定的;是选拔、任用、考核和培训幼儿园园长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组织岗位培训和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工作锻炼,使幼儿园园长努力达到《资格》的基本要求;同时做到按《资格
》选拔、任用新的园长。
实施《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
由于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别很大,各地试行《资格》掌握具体标准时,可有一定的灵活性。

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
一、园长任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
(二)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
其他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有一定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三)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园长的主要职责: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主持幼儿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二)负责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发挥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在幼儿园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主持幼儿园的保教工作。领导和组织安全保卫、卫生保健工作,贯彻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确保幼儿在园安全、卫生和健康;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领导和组织行政工作,包括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和奖惩及园舍、设备和经费管理等。
(五)密切与家长和社区的联系,向家长和社区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育儿知识,争取家长和社区支持幼儿园工作。
三、园长岗位要求:
(一)基本思想品德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尊重、依靠、团结教职工。
3、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民主。
4、敬业守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勇于改革创新。
(二)岗位专业要求:
1、正确领会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精神,熟悉幼儿教育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园。
2、有一定的幼儿卫生、心理和教育的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幼儿身心发展和教育的基本规律,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正确掌握国家幼儿园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并能组织实施。
3、有幼儿园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岗位能力要求:
1、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结合本园实际,制订本园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有管理和指导保教工作的能力。能组织管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教师制订适合幼儿发展水平的教育计划;正确评析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有效的教研工作,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改进保教工作。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善于依靠和动员家长、社区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和支持幼儿园建设。
4、有一定的撰写文稿和口语表达能力。能拟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经验和研究报告,并指导教师撰写文稿。



1996年1月26日
给“黑名单”上的行贿人诉权

  杨涛


记者从宁波市检察院获悉,宁波市行贿人资料库的人数已达200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被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将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对象。据了解,全市性的行贿人资料库已经于2003年6月建成,到目前为止,库内行贿人数已增至200多人,主要为建筑、医药等领域有行贿记录的行贿人。入选黑名单者将收到检察机关的书面通知,也可以申诉复议或听证。其中,已被列入黑名单的浙江某建筑集团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二家建筑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现代金报》8月21日)
上行贿人黑名单的自然不是一件好事情,而且还可能给他们在法律上、经济上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带来相当不利的后果。这些公民和法人今后在一定时期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比如进行各种工程投标中就会被限制准入的资格,从而因此丧失本应当获取的经济利益。可以说,上行贿人黑名单是剥夺公民和法人权利的一种法律措施。当然,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也完全有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因素致使权力行使不当从而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公民和法人对于检察机关不当行使权力错误地将他们列入行贿人黑名单从而造成自身权利被侵害的行为,当然有权要求救济。我们注意到宁波市检察机关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同时,也做到了对当事人公开,书面通知入选黑名单者,并且还允许入选黑名单者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从最大程度上去实现公正,这是值得可取的。但是,笔者认为,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申诉复议或要求 听证,最终的处理者还是作出先前决定的检察机关,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对于结果的公正的怀疑。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检察机关这种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公民和法人无法提起相关诉讼。首先,检察机关是公权力机关,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是在行使公权,这时对公民和法人作出的决定,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其次,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也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而,笔者建议,我们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同时,相关对于入选黑名单者权利被侵害进行救济的完善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把检察机关行使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当中。入选黑名单者不仅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而且对于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