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3:00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印发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9月8日第4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
(一)市科技功臣奖;
(二)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武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八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取得一定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4、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前款第3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 县、区人民政府;
(二) 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 省属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的在武有关单位;
(四)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武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其中工业人才1人。如无适合人选,可空缺。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适当向工业项目倾斜。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武威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4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3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3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后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设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拉萨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办法
(2012年8月16日拉萨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3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控制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以下简称控制辍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本市居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控制辍学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辍学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控制辍学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教育发展,优先保障教育投入,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控制辍学工作所需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辍学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控制辍学联席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制辍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控制辍学工作进行督导、指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县(区)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导机构,保障其工作经费及人员,在所辖区内对控制辍学工作进行督导、指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本市关于控制辍学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控制辍学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所辖学校做好控制学生辍学工作;
(三)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健全学籍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对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核发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控制辍学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优先规划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教育经费投入;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毕业生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三)民政等部门应当在落实自治区及本市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对贫困学生及其家庭的救助力度;
(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防范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非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
(六)工商、文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确保校园周边清洁、文明、安全;
(七)文化、科技等部门应当通过“三下乡”活动,创作演出农牧民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引导农牧民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增强送子女上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八)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子女按时、就近入学;
(九)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协助做好控制辍学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控制辍学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二)建立控制辍学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三)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筑牢反分裂斗争的思想防线;
(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校园安全防范,完善校园功能,落实“三包”等各项惠民政策;
(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学籍变动手续,严禁假借休学、转学等名义的辍学行为;
(六)加强对学生辍学情况的实时监督管理,及时、准确地将辍学学生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七)配合教育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居)民委会等对辍学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说服教育,督促辍学学生复学。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了解、掌握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帮助解决辍学学生家庭困难,组织劝说辍学学生及时返校;
(四)组织制定有关控制辍学工作的村规民约,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依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由劳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有关问题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有关问题的规定
(1980年10月25日)
根据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的章程原则,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
1.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委会(或上级团委授权的直属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团的县委会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团组织批准。
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如果是县以上团委会的委员或候补委员,由支部大会决定,基层团委会批准,报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委备案。
3.撤销县以上团委会委员或候补委员职务,或给予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由其所任委员的那一级团员代表大会以半数以上,或由全体委员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4.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如果是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这个干部的组织部门备案。
5.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留团察看,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团员权利的决定,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如果不够团员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团籍,并报团的县委会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团组织批准。
二、处分团员必须遵守的几项规定
1.团的组织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到会,并允许进行申辩;在通过处分的决议后,应当把书面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看,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2.团员对于所受的处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且可以向上级团的委员会直至团中央申诉;各级团组织对于团员的申诉要及时处理,不许扣压。
3.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批准机关审批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任何个人不能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团委机关工作人员会议代替团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行使审批权。
4.处分决定经过批准后生效,并且由作决定的团组织通知受处分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组织在审批之前,要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本人谈话,听取他的申诉。
三、对给予团员的处分,如果需要加以修正,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应作出书面决定。其决定权和批准权与原来处分的手续相同。上级团的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修正或取消团员所受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