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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18:23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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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制度与进口审价工作配合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海关总署发布)(97)汇国函字第0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为配合新办法的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共同打击利用进口付汇转移资金逃避外汇管理和伪瞒报价格偷逃关税的不法行为,完善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和海关审价工作,使两项工作形成合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要求各地外汇局、海关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工作配合,现就有关问题原则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汇局应将核销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伪造单证、付汇与申报价格不符、长期不能足额核销等情况及时通报给进口报关单签发地海关审价部门,并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海关总署关税司,海关将对有关单位、有关货物进行重点审价;各地海关关税审价部门应及时将已经查实的伪瞒报价格偷逃税等情况通报给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对其进口付汇核销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二、各地外汇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海关审价工作的需要,协助提供有关进口付汇的单证、资料;各地海关关税审价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外汇局核销工作的需要,协助提供有关进口货物价格单证、资料。
三、各地外汇局和海关应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摸索经验,加大合作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将根据情况进一步研究双方配合的具体操作措施,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提高管理效果。
四、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打击逃汇、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外汇局和海关应通力合作,并按《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和《关于明确〈海关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17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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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1989年4月4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工业部(简称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做好化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是化工部授权,可独立行使化工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质监人员。
第三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统一负责。
第四条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从事化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企业和实验室条件审查等监督工作的人员中发展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给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
第五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5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3.具有产品质量监督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了解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认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4.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化工产品质量监督中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问题。
第六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是: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审核表》(见附件,一式二份),报化工部生产综合司,经审查考核合格后,由化工部批准并发给《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
第七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在国家、化工部、地方化工厅(局、公司)交办的任务内行使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和法规。
2.参与或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实验室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
3.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
4.对申报优质品,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产品质量认证、国家级企业考核和产品质量分级等工作中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复查。
5.参与或组织对质量争议进行调查、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
6.依法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法规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等现场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产品(商品),制止出厂或销售。
第八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仅限于执行第七条规定的任务时使用,不得作它用,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调离化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应将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及时交还发证机关。
第九条 责成地方化工厅(局、公司),有关化工研究院所、化工部各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站)和有关地方化工质量监测站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证件;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化工部生产综合司有权对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凡工作质量差、不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进,直至撤销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原审核表
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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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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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 ┃ ┃主管部门意见┃ ┃
┃ 意 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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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部门 ┃ ┃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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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大连供水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大连供水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15日)
  本贷款协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签订。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的A部分将由大连市引碧北段供水公司(下称“北段公司”)执行,B部分由大连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执行,本着这一目的,借款人将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发放给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
  (C)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接受大连市政府(下称“大连市”)的指导和监督;
  (D)根据上述条件,亚行已经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大连市、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于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本协定中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上述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下称《贷款规则》):
  a.删去第2.01(17)款,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26)和(27)款,新的第2.01(26)款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意为亚行对未偿还美元借款建立起来的总库制,以便从其普通业务资金来源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中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
  d.删去第3.02(b)中第(ii)节,代之以:“第(ii)节中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是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从亚行美元总库中提款的未偿还借款余额。”
  e.删去第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和第3.06(b)款中“在亚行可接受的日期之前”。
  f.删去第4.02款,代之以“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币种须为美元”。
  g.删去第4.03(a)款,代之以“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第4.04款,代之以“本贷款中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从第4.05款中删去“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规则》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认为不可能以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账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计算这部分本金的利率时,应考虑亚行筹措这种或这几种货币所花费的开支和利差。利率和利差可随时由亚行合理确定。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作明确解释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沿用《贷款规则》中的定义。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财政年度”指借款人的财政年度,即从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b)“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分别负责执行本项目A和B部分的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
  (c)“项目设施”指在本项目下提供的设施;以及,
  (d)“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之间分别签订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贷给借款人一亿六千万美元($160,000,000)。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规则》第3.02款之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按0.75%的年率支付承诺费。对本贷款资金(扣除已提取部分)计收的承诺费,从本协定签订之日起连续六十天之后起算,计算的具体办法是:
  第一年十二个月按24,000,000美元计收;
  第二年十二个月按72,000,000美元计收;
  第三年十二个月按136,000,000美元计收;
  此后按全额贷款计收。
  (b)如果贷款的任何部分取消,则应按所取消金额在贷款总额内在取消之前所占的比例,从本条款(a)中所规定的每项计费额度内按此比例扣除取消的金额。
  第2.04款 每半年,即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须支付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日期,偿还从贷款账户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签订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分别转贷给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金额分别为60,000,000和100,000,000美元。除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协议外,转贷条款应当包括(i)转贷利率不低于本贷款利率;(ii)贷款偿还期二十五(25)年,包括五(5)年宽限期。项目执行机构在各自转贷协议项下的义务应由大连市予以担保。外汇风险由项目执行机构承担。
  (b)借款人应责成项目执行机构按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支付的其他开支项目,以及每一种货物、服务和开支项目不同类别之间应占的贷款额度,皆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须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五之规定。如果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商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不能令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务必责成使用本贷款资金所采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完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依据《贷款规则》第8.03款之规定,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截止日期应是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责成项目执行机构分别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保和公用事业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的相关部分。
  (b)在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的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除了本贷款资金以外,借款人还应负责及时、或责成有关单位及时向项目执行机构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在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备的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能够以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其中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ii)利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iii)本项目情况;(iv)项目执行机构和借款人的负责实施本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设施运营的其他执行机构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其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协助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利用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敦促项目执行机构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包括确定和维护水价,不应采取、也不允许他人采取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藉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标。
  (b)未经事先征得亚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止或放弃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都认为,在对借款人的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得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凡是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视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确保本贷款本金的偿还、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ii)借款人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
  (b)本款(a)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他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如遇下述情况,应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借款人或任何一个项目执行机构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中应当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必须提前还贷的条件是:本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对本贷款协定的附加生效条件规定如下:
  (a)借款人国务院已经核准本协定;
  (b)有关方面已正式签署并送达形式和内容皆令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而且该协议将能完全生效,其条款对有关方面具有完全约束力;并以本贷款协定生效为准。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转贷协议已经有关方面正式授权、批准并开始执行,而且以有关方面的名义签署并送达,该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规定,本《贷款规则》最迟在签订之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特指定每一个项目执行机构为其代理人,以便项目执行机构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措施,或者签订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项目执行机构根据本《贷款规则》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与借款人自身采取的措施或签订的协议一样具有相同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协定第7.01款的规定,凡授予项目执行机构的权力,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之后可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2之规定,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常务副行长分别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8.02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传真号:601-6724

  亚行方面为
    亚洲开发银行
    菲律宾,1099 马尼拉
    邮政信箱789号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29066 ADBPH (RCA)
        42205 ADBPM (ITT)
        63587 ADBPN (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议,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注:附表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行长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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