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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1:57  浏览:8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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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9号)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8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2012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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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科[2011]20号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方式,加强项目实施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农村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方式,提高项目综合效益,促进农村沼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下同)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主要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的完成情况、投资支出情况、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量化评分,确定评价等级。下半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考核内容。考核评价要尽量与项目竣工验收统筹考虑和安排,避免重复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户用沼气
1、沼气池完工率:用于考核户用沼气项目建池任务完成情况。沼气池完工率=(实际建成沼气池户数÷批复建池户数)×100%。
2、“三改”或“两改”配套率:用于考核户用沼气项目配套改厨、改厕、改圈的完成情况,庭院内不养殖或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户用沼气,只考核改厨、改厕的完成情况。“三改”或“两改”配套率=(被抽查建池户中“三改”或“两改”完成户数÷被抽查建池户数)×100%。
3、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用于考核户用沼气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
4、沼气正常使用率:用于考核所建户用沼气池的使用情况。沼气池使用率=(被抽查建池户中正常使用沼气的户数÷被抽查建池户数)×100%。
本办法中的“正常使用”是指南方地区每年使用8个月或北方及高海拔地区每年使用6个月。
5、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用于考核所建户用沼气池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情况。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被抽查建池户中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户数÷被抽查建池户数)×100%。
(二)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
1、项目完工率:用于考核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完工率=(实际建成工程数÷批复工程数)×100%。
2、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用于考核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
3、项目供气率和供气月数:用于考核所建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的供气情况。项目供气率=(实际供气户数÷批复供气户数)×100%;供气月数指项目实际供气农户全年平均的供气月数。
4、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用于考核所建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情况。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被抽查工程中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工程数÷被抽查工程数)×100%。
(三)大中型沼气
1、工程完工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任务完工情况。工程完工率=(工程验收合格数÷批复工程数)×100%。各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验收程序和办法,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2、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投资和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投资和业主自筹资金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实际支出业主自筹资金总额÷批复业主自筹资金总额)×100%。
3、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产气效率。考核期内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考核期间实际产气量÷(设计发酵装置容积×考核记录天数)。
“考核期间”统一确定为工程验收合格3个月后,连续记录30天;每个省大中型沼气工程考核时间由各省根据本省建设进度和气温情况自定。
4、工程集中供气率、沼气发电率、沼气自用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沼气的集中供气、发电或自用情况等。集中供气率=(实际集中供气户数÷批复集中供气户数)×100%;沼气发电率=(用于发电的沼气量÷沼气生产总量)×100%;沼气自用率=(用于烧锅炉或炊事等的沼气量÷沼气生产总量)×100%。
5、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用于考核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情况。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所建工程沼渣沼液实际利用量÷沼渣沼液产生量)×100%。
(四)沼气服务网点
1、网点完工率:用于考核所建沼气服务网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网点完工率=(实际建成服务网点数÷批复服务网点数)×100%。
2、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用于考核所建服务网点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支出情况。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中央补助投资总额÷批复中央补助投资总额)×100%;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实际支出地方配套投资总额÷批复地方配套投资总额)×100%。
3、网点服务面和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用于考核所建服务网点的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区域内沼气使用情况。网点服务面=(被抽查网点实际服务的户数÷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数)×100%;沼气正常使用率=(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户数÷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数)×100%。
4、用户签约率和满意率:用于考核所建服务网点与所服务沼气用户的签约情况和签约用户的满意程度。沼气用户签约率=(被抽查网点服务区域内实际签约沼气用户数÷服务区域内沼气用户数)×100%;沼气用户满意率=(被抽查的沼气用户中满意的户数÷被抽查沼气用户总数)×100%。
四、考核评价
(一)量化评分。考核以县为单位进行,先分别对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和沼气服务网点等四个项目进行单项考核,在单项考核的基础上再对所考核项目县进行总体评价,项目县最终得分=户用沼气得分×户用沼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得分×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大中型沼气得分×大中型沼气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沼气服务网点得分×沼气服务网点中央投资/中央投资总额,具体考核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1-4,考核评价汇总表见附表5-9。
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举报投诉的,经上级部门核查查实后,酌情扣减当年项目县总分,扣减分值不超过15分。
(二)等级评价。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按优秀(≥90分)、良好(80分≤X<90分)、合格(60分≤X<80分)、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分别对所考核项目县进行评价。
五、考核方法
通过县级自查、省级抽查和国家核查三个步骤,对所考核项目县沼气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最终评价。
(一)县级自查。各项目县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考核评价汇总表(见附表5-9)上报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该汇总表进行软件填报(具体填报方法另行规定)。县级自查时间由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其中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沼气服务网点项目自查数不低于中央实际安排项目数的40%,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自查数为100%。县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各项考核指标并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省级抽查。收到项目县自查报告后,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县所在市(地、州)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项目县自查过的项目进行复查,抽查县数不低于辖区内项目总县数的30%。户用沼气以项目村为单位进行逐一入户复查,每县随机抽查3个项目村;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抽查数不低于全县该类项目总数的30%;大中型沼气工程全县抽查数100%;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全县抽查数不低于30%。每年11月底前,各省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农业部,逾期不报的按考核不及格对待。
(三)国家核查。按照每省复核3-5个县、每县复核3-5个村的原则,农业部组织人员对各省调查过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样复核,形成全国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年度评价报告,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各省农村沼气项目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奖惩
(一)奖励
对考核等级优秀的项目县进行通报表扬,并在安排下一年度项目时给予一定规模的项目奖励,奖励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该县考核年度农村沼气中央补助投资实际下达规模的10%。省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本省项目县奖励规模和类型结构意见,与省级发改部门协商后在申报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联合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考核优秀的省,农业部将在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立项时给予倾斜。
对考核等级良好的项目县和省,优先安排农村沼气申报项目。
(二)惩罚
对考核等级不合格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县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1-3年内不安排农村沼气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县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向省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限期完成整改。对在国家抽查中违规现象较多、存在问题严重,以及媒体曝光经核查基本属实的项目省,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协商后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农村沼气中央补助投资规模,扣减额度不低于本省当年中央补助投资实际下达规模的20%。
七、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是适应农村沼气发展进入新阶段需要,实现由以建为主向改善服务、提高使用率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优化项目布局、提高沼气项目投资效益的新探索。各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考核评价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省、市、县要成立由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计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同工作,明确分工,层层负责,确保考核评价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务求实效
各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确保落实考核评价工作经费,保证工作圆满完成,经费落实情况也将作为对各省考核评价的参考因素之一。要正确把握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与考核方法,扎实推进考核工作,确保政策、组织、责任、人员和措施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加强宣传
各地要及时总结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中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考核评价效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表1:户用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2: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3:大中型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4: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附表5:户用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6: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7:大中型沼气工程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8:沼气服务网点考核评价汇总表
附表9: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考核评价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1:户用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沼气池完工率 30 沼气池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三改”配套率 10 “三改”配套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3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4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5 沼气正常使用率 25 沼气正常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25分,89%—80%的得20分,79%—70%的得15分,69%—60%的得10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6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15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5分,89%—85%的得12分,84%—80%的得10分,79%—75%的得8分,74%—70%的得6分,69%—60%的得4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注: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南的地区,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北的地区,高海拔地区指海拔在1800米以上的地区




附表2: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项目完工率 30 项目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3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4 项目供气率 15 项目供气率达到100%的得15分,99%—90%的得13分,89%—80%的得11分,79%—70%的得9分,69%—60%的得7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5 项目供气月数 15 南方地区:供气月数达到10个月及以上的得15分, 9个月的得13分,8个月的得11分,7个月的得9分,6个月的得7分,5个月的得5分,低于5个月的不得分。北方及高原地区:供气月数达到8个月及以上的得15分,7个月的得13分,6个月的得11分,5个月的得9分,4个月的得7分,3个月的得5分,低于3个月的不得分。
6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20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20分,89%—85%的得18分,84%—80%的得16分,79%—75%的得14分,74%—70%的得12分,69%—60%的得10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注: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南的地区,北方地区指秦岭和淮河以北的地区,高海拔地区指海拔在1800米以上的地区


附表3:大中型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工程完工率 30 工程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3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4 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 10 业主自筹资金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5 考核期内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 15 采用高浓度发酵工艺的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达到和超过0.8m3/ m3.d的得15分,0.79—0.7m3/m3.d的得12分,0.69—0.6m3/m3.d的得9分,0.59—0.5m3/m3.d的得6分,0.5m3/m3.d以下的不得分。采用低浓度发酵工艺的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达到和超过0.3m3/m3.d得15分,0.29—0.25m3/m3.d的得12分,0.24—0.20m3/m3.d的得9分,0.19—0.15m3/m3.d的得6分,0.15m3/m3.d的以下的不得分。
6 工程集中供气率或沼气发电率或自用率 15 以集中供气为主的工程,工程集中供气率达到100%的得15分,99%—90%的得14分,89%—80%的得12分,79%—70%的得10分,69%—60%的得8分,59%—50%的得6分,50%以下的不得分。
以沼气发电为主的工程,发电率达到100%的得15分,99%—90%的得14分,89%—80%的得12分,79%—70%的得10分,69%—60%的得8分,59%—50%的得6分,50%以下的不得分。
以烧锅炉、炊事等自用为主的工程,沼气自用率达到100%得8分,99%—80%的得6分,79%—60%的得4分,59%—40%的得2分,低于40%的不得分。
7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10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90%及以上的得10分,89%—85%的得9分,84%—80%的得8分,79%—75%的得7分,74%—70%的得6分,69%—60%的得5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附表4: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网点完工率 30 网点完工率达到100%的得30分,99%—90%的得27分,89%—80%的得24分,79%—70%的得21分,69%—60%的得18分,59%—50%的得1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2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 10 中央补助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80%的得5分, 80%以下的不得分。
3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 10 地方配套投资支出率达到100%的得10分,99%—90%的得9分,89%—80%的得8分,79%—70%的得7分,69%—60%的得6分,59%—50%的得5分,50%以下的不得分。
4 网点服务面 10 山区、丘陵地区和内蒙古、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的国定牧区、半农半牧区:覆盖沼气用户达到300户及以上的得10分,299—271户的得9分,270—241户的得8分,240—211户的得7分,210—181户的得6分,180—150户的得5分,低于150户的不得分。其它地区:覆盖沼气用户达到450户及以上的得10分,449—400户的得9分,399—350户的得8分,349—300户的得7分,299—250户的得6分,249—200户的得5分,低于200户的不得分。
5 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 20 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20分,89%—85%的得18分,84%—80%的得16分,79%—75%的得14分,74%—70%的得12分,69%—60%的得10分,60%以下的不得分。
6 用户签约率 10 用户签约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0分,89%—80%的得9分,79%—70%的得8分,69%—60%的得7分,59%—50%的得6分,49%—40%的得5分,40%以下的不得分。
7 用户满意率 10 用户满意率达到90%及以上的得10分,89%—85%的得9分,84%—80%的得8分,79%—75%的得7分,74%—70%的得6分,69%—60%的得5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小计 100

附表5:户用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建池农户 联系方式 项目完工率 “三改”配套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沼气使用率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是否配套 配套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是否正常使用 正常使用率 得分 是否综合利用 利用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6: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工程名称 项目完工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项目供气率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实际供气户数 供气率 得分 是否综合利用 利用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7:大中型沼气工程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完工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企业自筹
资金支出率 工程平均池容产气率 工程集中供气率、沼气发电率、沼气自用率 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支出额
(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产气率 得分 供

率 发

率 自

率 得
分 利用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8:沼气服务网点考核评价汇总表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服务网点名称 网点完工率 中央补助
投资支出率 地方配套
投资支出率 网点服务面 服务区域内沼气正常使用率 用户签约率 用户满意率
是否完工 完工率 得分 支出额
(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支出额(万元) 支出率 得分 户数 得分 正常使用率 得分 签约率 得分 满意率 得分
1
2
3



得分平均值
得分


附表9: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考核评价汇总表

省(市、自治区):
项目市:
项目县:
序号 考核项目 分项得分 分项权重 加权得分
1 户用沼气
2 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
3 大中型沼气
4 沼气服务网点
5 最终得分
注:分项权重=分项中央投资额/中央投资总额;加权得分=分项得分×分项权重。
最终得分为加权得分之和。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意见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一批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税收,由同级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三、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在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给予全额补贴。
四、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资源、股权重组,涉及所在辖区内企业变更注册登记,办理土地、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变更手续,企业产权评估登记、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所涉及到的各项地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市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
五、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股改挂牌)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补贴。
六、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本市范围内创投公司、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七、企业为上市需规范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省级外予以全额补贴;对扩大再生产、募投项目所需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对上述情况下企业缴纳的契税等税费,其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八、设立市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企业上市奖励、补贴以及培训费用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部分结转下年,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九、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实施以奖代补的方式,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奖励300万元,按照上市进程,分阶段兑现。对正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最高给予50万元前期费用补贴;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主要负责人50万元。
十、鼓励和支持企业选派人员参加上市业务培训,培训费用从市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中列支。对企业引进的资本运营人才,享受我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和待遇。
十一、企业内部产生董事会秘书有困难的,前期可由市上市办选派专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全程帮办,但不在企业获取任何报酬。
十二、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十三、鼓励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且投资项目在市内的,视同改制上市,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四、企业应与市上市办签订协议,严格考核,并约定不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各种奖励或补贴等,如数上缴同级财政。
十五、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市上市办逐笔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经初审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六、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力度,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倒排进度,将上市工作纳入县(区)年度目标考评。市上市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服务企业上市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以确保政策意见执行到位。对实现上市的县(区)给予加分,所募集资金(含再融资)用于本市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同时,经市上市办考核,按照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其中,对县(区)领导及有功人员奖励30万元。
本政策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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