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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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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0 号

  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 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等,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 原则设立。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 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


  第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嘎查村民直接选举 产生,具体职数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有人数较 少的民族的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不 得兼任本嘎查村的财务工作;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嘎查村民不得 担任本嘎查村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下属委员会。人口较少的嘎查村,可以不设 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嘎查村民意见,分设若干小组,组长由小 组会议推选。小组在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向嘎查村民会议负责,其承担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农牧民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承担本嘎查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嘎查 村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三)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山林以及电力、水 利等设施;
  (四)管理本嘎查村财务;
  (五)根据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实施本嘎查村建设规划,兴办农田和草牧场、林 业、水利、道路、供电、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和公 益事业;
  (六)教育嘎查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七)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嘎查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 义务教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八)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九)调解民间纠纷,增进家庭和睦,促进嘎查村民团结和嘎查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十)协助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 治权利的嘎查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一)召集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定、决议;
  (十二)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的合 法权益。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
  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以享受适当的误工补贴。


第三章 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本嘎查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组成。
  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 主任主持。
  嘎查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嘎查村民的 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 召集嘎查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 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二)听取并审议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嘎查村建 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 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苏木、乡、镇统筹款的收缴办法、嘎查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 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嘎查村民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宅基地分配和计 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评议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嘎查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本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嘎查村规 民约等规章制度;
  (八)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改变或者撤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讨论决定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嘎查 村民会议授权的具体事项。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小组长组成。
  第十五条 嘎查村民代表由嘎查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小组推选若干 人,其中妇女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嘎查村民代表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兼任嘎查 村民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代表。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提议, 应当举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
  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需经到会代表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嘎查村务公开


  第十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嘎查村务公开制度,设立嘎查村务公开栏。
  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可以设立若干嘎查村务公开栏,将嘎查村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 账目,定期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嘎查村民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群众定期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详实公开下列事项,接受嘎查村民的监督:
  (一)当年人均纯收入的确认上报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集体收益使用情况;
  (四)宅基地审批情况;
  (五)集体土地有偿转让和集体企业以及财产的承包、租赁、出售情况;
  (六)农牧户承担费用、收费标准和劳务情况;
  (七)扶贫、农牧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八)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以及使用情况;
  (九)优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十一)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和嘎查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适时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嘎查村务重要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嘎查村民委员会公布的内容必须真实。


第五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一节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 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须经嘎查村民会议决 定,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时,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嘎查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委托书、预选票、选票式样等选举文书;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嘎查村应当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由能够代表嘎查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 能力的五至九名嘎查村民组成,由上届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嘎查村民会议或者由小组会议推 选产生。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持人应当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主持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 撤换嘎查村 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嘎查村民学习有关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制订嘎查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
  (七)准备嘎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票、选票、委托书和票箱;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得 参与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小组会议推选。
  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节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除外。
  计算嘎查村民年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嘎查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 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进行选民登记 。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经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确认, 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 新增加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嘎查村民,从选 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九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以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 嘎查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三日前向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嘎查村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三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三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团结;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为嘎查村民服务;
  (三)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三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组 织选民直接提名,通过预选产生。提名预选时,应当召集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按主 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民在提名预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应 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第三十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后,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按候选人 得票多少的顺序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对选民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第四节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中心会场,由嘎 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难以集中投 票的嘎查村可以增设投票站,老弱病残等不能到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 流动票箱。
  投票选举前,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选人数,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并经选举大会通过。
  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均应有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监票人负责投票的监 督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 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具体选举形式由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六条 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秘密写票处。
  选民凭选民证或者身份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 委托他人代写。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指明受托人,经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填写委托投票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 超过三人,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三十七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投票箱密封后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由唱 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公开唱票、计票。选票统计 结果记录,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分别签名。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嘎查村换届选举 委员会当众封存选票。
  第三十九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 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每一选票所选的名额,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填写的选 票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视为无效。
  第四十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 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当场或者在 三日内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时,由当 选时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时得票多的委员临时主 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差额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可当场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嘎查 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在一个月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报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备案。
  嘎查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应 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四十二条 嘎查村民会议有权罢免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联名,可以对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 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向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写明罢免理由。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罢免理由和联名签字是否属实进行调 查核实,调查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法定联名的罢免要求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嘎查村民 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嘎查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嘎查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如果提出罢免 主任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多数成员时,可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
  第四十四条 嘎查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应当派代表到会 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五条 罢免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有选举权的全体嘎查村民过半数通过。 投票表决 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表决结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委员会 提出,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
  当选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应当辞职。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其职务相应终止。
  第四十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未选足名额或者因罢免、辞职、调离、职务终止 、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主 持,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受嘎查村民监督。
  民主理财小组具体负责监督财务工作,并向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 况。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公开的财务项目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署意见,由嘎查村民委员 会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嘎查村民有权提出 询问,并可以向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一)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嘎查村民会议和嘎 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三)嘎查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内容不真实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 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嘎查村民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举报,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负责调 查并依法处理:
  (一)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利用权力或者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地 方恶势力拉选票,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欺骗利诱选民联名签字,或者煽动选民拒绝投票、虚报 选举结果以及通过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当选的;
  (二)嘎查村民换届选举委员会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以及其 他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使某人当选,或者阻碍某人当选的;
  (三)以暴力或者毁坏选票、投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委派、撤换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嘎查村民委员 会成员候选人和嘎查村民代表以及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违反选举、罢免程序,侵犯嘎查村民民主权利的;
  (六)对检举、控告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依法提出要求罢免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人打击报复的;
  (七)破坏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0月30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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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行政处罚时效如何处理

案情:
2004年5月,我市一家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向外借款几百万元,在取得“验资报告”后随即归还,次日办理了变更登记,2006年10月份被发现。在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应对其依法查处。理由是,其违法行为至今仍未改正。另一种是,不再处罚,但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如不改,对其变更登记予以撤销。最后,我们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评析:
时效制度在我国三大法律体系“刑法”、“民法”、“行政法”中均有规定。大家通常都知道:债权超过2年不去行使,就会丧失胜诉权,这是时效制度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那么“行政法”中的时效制度又是怎样呢?《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是这样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对该条有个准确全面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时效的起点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完毕的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追责时效。
2、时效的期间
二年。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时效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责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3、何谓“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1)连续状态,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比如长期出售伪劣商品作为谋生手段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就是典型的连续违法。单独看,此类行为人的每一次出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从总体上看,处于一种连续状态,视为一个行为。
(2)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广告法》第37条“虚假宣传”是继续违法的典型形态。这一违法行为从行为人准备广告发布开始,一直到误导消费者为止,其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再比如,无照经营,从开始起至被查处至,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之中。
4、以何为标准?
以“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标准。 “违法行为发生”与“违法行为结果”二者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淆。《行政处罚法》中的“连续”、“继续”,是“违法行为”的“连续”、“继续”,而不是“违法行为结果”的“连续”、“继续”。因
为如果按行为的结果来算,所有的行为都有结果,所有的结果也都是持续性的,这样一来,也就无所谓时效规定了。比如杀人罪,其追诉时效是从行为发生之日计算,如果按行为结果来算,杀人结果是永久性的,杀人罪就没有追诉时效可言了。
5、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行政处罚法》中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其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对行政处罚时效做出规定。
(2)间隔性的如何计算追究时效。比如,王某01、02、03、04、05、06年均出售过一次假货,是从01年开始追究,还是从04年开始追究?笔者认为应该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上推两年,两年以前的不予追究。“法律不究既往”,此乃《行政处罚法》设立“追究时效”的真正目的。但是,在进行处理时,对于超出追究期限的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
6、超过追究时效如何处理?
超过追究时效,不再予以处罚,不等于该行为就合法了,该行为仍然构成违法,仍然需要处理。其道理很简单,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容许该违法行为或其结果继续存在。比如开头的案例,可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届时不改,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发《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当初的行政许可行为。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凯
电话:0535—5615701(办)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07年第8期

关于印发“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31号




关于印发“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经国务院同意,由我局牵头,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指导全国各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统一要求,统一步骤,统一行动,我局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总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二○○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汇总和移交、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国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次专项行动,将为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放射源管理职能移交
按照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接受卫生部门放射源管理的有关资料,填写移交材料清单,具体移交内容见附一。
三、辐射工作安全许可
总局组织制订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申请、有效期、复验、变更、遗失补发、换发、注销等做出规定。
新办法实施前,涉源单位持有的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暂用公文批复,批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
四、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表及填报技术规定见附二、附三。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印发放射源申报登记通知,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放射源申报登记的通告,要求所有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对申报内容应进行现场检查。
五、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的使用和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对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将其放射源收缴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还。现场检查主要内容见附四。具体要求如下:
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满足安全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
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同意其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对整改后贮存设施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单位,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还。
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满足安全条件的单位,应说明其未办理许可证的原因,并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可用公文批复。
对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放射源身份管理
为对放射源实施身份管理,总局组织制定《放射源编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放射源编码原则和放射源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的格式与内容。
《规则》实施后,要求国内外放射源生产厂自规定之日起必须按照《规则》对放射源进行编码,并将编码刻在放射源本体或包壳上,国内生产厂或进口销售商必须如实填写“编码卡”。规定之日前出厂的放射源,由涉源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按照《规则》对其进行编码,并通知涉源单位,由涉源单位如实填写“编码卡”。
“编码卡”必须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或再生产的全过程,放射源发生转移时,“编码卡”必须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七、放射源转移与运输
为加强对放射源转移(含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管,实施放射源转移联单制度,具体规则另发。
放射源转移必须在许可证持有者之间进行。未履行转移联单登记手续转让的放射源,转让方仍然承担该放射源的安全责任。
放射源运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包装容器和剂量进行检测,经环保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八、闲置废弃放射源
各省级环保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实施强制收贮,消除安全隐患。
1.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工作可采取先收源、后办手续的方式,必要时请公安部门配合。
2.不得因为收贮费用等问题拒绝收贮无主放射源和关闭、停产、特困企事业单位放射源,收贮费用可列入专项行动经费计划。
九、阶段报告
为及时、全面了解各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请各省及时总结有关情况,并在专项行动各个阶段结束后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报告,各阶段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五。












附一:

卫生部门向环保部门移交材料清单

序号:
涉源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许可范围:生产□ 销售□ 进口□ 使用□ 贮存□ 其它□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序号 移 交 项 目 移 交 情 况
有(页数) 无(´)
1 许可证申请及审批文件
2 放射防护管理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证档案
4 退役放射源注销通报单档案
5 放射源变更、转移、转让审批文件
6 准购批件档案
7 辐射事故档案
8 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本表一式二份,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单位各一份。
卫生部门(盖章): 环保部门(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二:
申报登记代码: □□□□□□□□□□□□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变更或申报年度: □□□□

申报单位详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开业年份(N4): ________年
申报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代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
填报类别(划√):新 申 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代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时间:_____________
放射防护设施验收:□ 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颁发时间:_____________

申报填表人:________ 申报审核人: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三月制
一、应用类型概况
序号 应用类型C6 类型代码N2 应用数量(个)N4 用途C8 用途代码N3 状况C4
























二、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表
序号 核素名称C8 核素代码C5 出厂活度(Bq)C8 出厂日期C8 放射源编码C5 安放或贮存位置























三、放射源申报登记注册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核查意见:核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单位(盖章):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三: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

一、填报须知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可用本民族文字填报,同时用汉字填报一份)。
2.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要求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表中的数据填写格式:有N的按N后面的数字长度填写,如N3则表示最多填写3位整数,N8.2表示最多填8位整数2位小数;有C的可以填写汉字或字母、字符、数字混合,C8表示最多填入8个汉字或16个字母、字符、数字混合。活度的指数部分用字符E表示,例如:某一核素的总活度为2.56×1011,填报时填写为2.56E+11。
4.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局各存一份。
二、首页填报技术说明
1.〈申报登记代码〉由12位数字码表示。前1-6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9)规定填写。第7-8位是本单位所属行业的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填报。第9-12位是由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事业单位编的顺序码。
2.〈变更或申报年度〉由4位数字表示申报登记或变更事项发生的年度。
3.〈申报单位详细名称〉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公章详细填写,不能填写简称。
4.〈申报单位法人代码〉代码标识在“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和“社团法人代码证书”上。
5.〈法定代表人〉填入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6.〈开业年份〉指申报单位最早的开业年份。
7.〈申报单位地址〉按企事业单位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州、盟)、县(市、旗、区)及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详细填写。
8.〈地区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9)填写。
9.〈变更原因代码〉首次申报不涉及。以后如有变更,代码另发。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放射防护设施验收〉、〈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这三项指标主要是指申报单位是否依法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是则填写“1”,然后填写办理日期,否则填写“0”。
三、“应用类型概况”填报技术规定
1.〈应用类型〉和〈类型代码〉按表1给出的5种应用类型及其代码来填写,为2位数字码。对于拥有密封放射源同时又拥有非密封放射源以及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应用类型概况中除了要填写密封放射源的情况外,还要填写非密封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情况。
表1 应用类型及代码表
代码 应用类型 应用类型说明
11 X射线类 包括医用(含CT)、工业用探伤机和射线分析仪器。
12 加速器 包括医用、工农业、科研、教学等各种类型加速器。
13 中子发生器 包括中子管,但不包括同位素中子源。
40 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性物质不能满足密封放射源条件的放射性同位素。
50 密封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核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2.〈应用数量〉密封源、射线装置填写源、装置的数量,非密封源填写实验室的数量。
3.〈用途〉和〈用途代码〉按表2给出的各种用途及其代码填写,为3位数字码。不同应用用途的同一应用类型要分别填写。
4.〈状况〉分为两种:在用、闲置废弃。不同状况的同一应用类型要分别填写。
四、“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表”填报技术规定
1.〈核素名称〉填写汉字和核素的原子量,如镭-226,铯-137,钴-60等。
2.〈核素代码〉核素代码的编码以化学元素周期表为基础,以5位字母和数字码表示:前2位用字母表示元素符号(元素符号均为大写字母),元素符号若仅为一个字母,第2位补0;后3位表示该元素的原子量,原子量不足3位的在前面补0。如镭-226的元素符号是Ra,原子量是226,它的核素代码就是RA226。碘-126的核素代码是I0126。钴-60的核素代码是CO060。
3.〈出厂活度〉和〈出厂日期〉按密封放射源出厂说明书上的出厂活度和时间填写。活度单位用贝克(Bq),其他单位如居里(Ci)换算为贝克,如1Ci=3.7×1010Bq;克镭当量与贝可的换算关系为:60Co除以1.57乘以3.7×1010; 137Cs除以0.42乘以3.7×1010; 226Ra除以1.17乘以3.7×1010。
4.〈放射源编码〉申报单位暂不填写。
5.〈安放或贮存位置〉能具体区分出每个放射源的情况。
五、“放射源申报登记注册意见”填报说明
1.现场核查内容按现场检查记录,由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填写。
2.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核查后,只要认定申报单位填写情况真实,就应该逐级填写初审、注册意见。














表2 用途代码表
应用类别 用 途 用途代码
X射线类 牙科机 111
诊断/介入装置 112
深部治疗机 113
兽医诊断机 114
工业探伤机 115
行李检查装置 116
加速器 医用加速器 121
非医用加速器 122
中子发生器 中子发生器 130
非密封放射源 核医学 401
开放型实验室 402
密封放射源(1类) 热电发生器 511
辐照装置 512
放射治疗装置 513
伽玛刀 514
密封放射源(2类) 工业放射成相(伽玛探伤) 521
后装治疗装置 522
密封放射源(3类) 料位计、挖泥机、传输带、螺旋管道等工业固定测量仪 531
测井仪 532
密封放射源(4类) 厚度测量仪 541
移动式测量仪表:如湿度计、密度计 542
骨密度仪 543
静电消除仪 544
密封放射源(5类) 永久植入源 551
荧光分析仪 552
电子浮获装置 553
穆斯堡尔谱仪 554
刻度/校准源 555
密封放射源(其它) 以上各类不包括的其它密封放射源 599

表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节选)
01 农业 51 水利管理业
02 林业 52 铁路运输业
03 畜牧业 53 公路运输业
04 渔业 54 管道运输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55 水上运输业
06 煤炭采选业 56 航空运输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57 交通运输辅助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58 其他交通运输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59 仓储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60 邮电通信业
11 其它采矿业 61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12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62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13 食品加工业 63 其他批发业
14 食品制造业 64 零售业
15 饮料制造业 65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16 烟草加工业 66
17 纺织业 67 餐饮业
18 服装及其他纤维品制造业 68 金融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69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70 保险业
21 家具制造业 71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72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73 房地产管理业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74 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25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75 公共设施服务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76 居民服务业
27 医药制造业 7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78 旅馆类
29 橡胶制品业 79 租赁服务类
30 塑料制品业 80 旅游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如:水泥厂) 81 娱乐服务业
32 黑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 82 信息、咨询服务业
33 有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 83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34 金属制品业 84 其他社会服务业
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85 卫生(如:各类医院、保健院)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86 体育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87 社会福利保障业
38 88
39 武器弹药制造业 89 教育
4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90 文化艺术业
41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91 广播电影电视业
42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92 科学研究业
43 其他制造业 93 综合技术服务业(如:检验、监测)
44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4 国家机关
45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95 政党机关
46 自来水的生产供应业 96 社会团体
47 土木工程建筑业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8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98
49 装修装饰业 99 其他行业(如:辐照)
50 地质勘查业
附四:
放射源现场执法检查内容
编号: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放射源类型 密封放射源: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非密封放射源 □
检 查 项 目 执 行 情 况(审批情况)
环境保护手续 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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