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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8:06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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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药物研究,加速医药工业发展,为防病治病提供新的品种,设立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
第二条 新药基金用于资助创新药物研究,包括从化学合成或天然产物所得的新化合物并有可能开发成为新药者。
第三条 新药基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项目的确立,实行“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家参加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基金面向全国。凡国内从事新药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按技术合同法管理。依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有偿资助,以补充和扩大基金。

第二章 项目选择条件
第六条 新药研究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是国内外未曾公开发表的新化学物质。
2.新化合物必须具有某种生理活性,其药效学试验必须充分证明较目前同类药物有明显优点或特点。
3.新化合物必须显示较高的安全性,其初步毒性(急性毒性试验)较同类药物为低或相当。其致突变(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者。
4.已知化合物发现新的药理活性者择优支持。资助项目数不超过总项目数的20%。
5.工作已有一定积累或基础,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可望三、五年内取得预期成果。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内容和格式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审查筛选,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六份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每年受理截止时间为五月底。
第八条 每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同时申请项目不得多于两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的工作者。
第九条 新药基金项目在聘请同行专家评议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全国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选聘,基金项目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获准的项目起止年限以下一年一月算起。参照我国技术合同法订立合同(合同格式另订)。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应列入承担单位的科研计划。承担单位对课题任务的完成负责,并保证课题负责人和成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新药研究涉及多种学科。鼓励协作研究,协作者(单位)所需的研究经费,从申请单位获准的经费总额中划拨经费的使用以及与协作单位双方承担义务和成果分享问题由双方相应的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研究项目的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位可提取小于5%的管理经费。接收资助项目,每年要上报完成情况,项目完成不好,或实践证明由于选题不当等原因,确应停止研究的项目,经合同双方研究后停止下一年度拨款。
第十四条 受资助期间,无故终止研究,应退还余款。若因失职造成者,应由申报单位负担风险赔偿费。若发现项目有异议时,资助方有权暂停资助直至问题澄清为止。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于当年开始,每年6月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前提出书面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费使用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研究质量,进度和经费的合理使用,资助方有权了解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观察试验,查阅记录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进行总结,写出论文,鉴定(或评议),编报经费开支总决算,将有关资料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有关技术资料将予以保密。

第五章 成果和奖励
第十七条 新药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如有可能投入生产开发为新产品者,应不公开发表以保护权益。如属于可以发表的内容,也需与资助单位协商,在确保专利权益前提下发表,并在文后注明本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利用本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开发为商品并有经济效益时(包括专利转让),接受资助单位应偿还资助总额的保值金外,应对新药基金给予大力支持。具体金额可在新药批准临床后双方商定的给甲方用以补充新药基金,以扩大资助能力。
第十九条 创新药物的研究成果,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局级评奖,其中优秀成果将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励。
第二十条 新药研究成果,由乙方申请专利,按专利法奖励发明人员。国家医药管理局可协助安排推广和使用。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速新药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必要的国际合作。新药基金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可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国外研究费用应争取国外合作单位资助。

第七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管理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严守保密规定,不抄写,引用,外传申请项目的技术内容与新药化学结构式。违者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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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市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750万元以上(含75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3.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5亿元的,每超过7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7500万元以上(含7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带动本市农户1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500户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5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或网箱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1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一)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

(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梅州日报》、《梅州市政府网》、《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对评定企业授予“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后于当月5日前报市农业局。

第十二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七条所列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市属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三)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本市被考核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县(市、区)农业局名义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市农业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六)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疾控发[2004]6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省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疫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由于影响血吸虫病流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因素复杂,加上近年来部分血吸虫病流行区防治工作力度有所削弱,防治经费投入不足,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等原因,目前,部分已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疫情回升,血吸虫病疫情形势严峻。
卫生部曾于1989和1995年开展了两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以下简称全国流调),为我国制定“八五”、“九五”防治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第二次全国流调距今已有9年,期间血吸虫病控制模式、疫情发展态势及影响血吸虫病的流行因素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指示和国务院血防工作座谈会精神,准确的掌握当前血吸虫病流行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规划和防治策略,尽快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势头,保护疫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现将《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经费,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本次全国流调工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负责组织协调,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制定和下发全国流调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对全国流调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检查评估。各省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省流调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附件:1、《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
2、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技术指导组名单


二○○四年三月八日


抄送: 农业部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血防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省卫生厅血地办(疾控处)。

附件1:
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疫区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据2002年统计,全国有427个流行县(市、区),流行村37246个,流行村总人口6453.66万人。全国有血吸虫病病人约81万人,其中晚期血吸虫病病人2.6万人,急性血吸虫病病人913例,血吸虫病在江湖洲滩和大山区的流行态势日趋严重。
卫生部分别于1989和1995年开展了第一、二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为我国制定“八五”、“九五”防治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第二次调查距今已有9年,期间血吸虫病流行因素、疫情发展态势及防治模式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准确掌握当前血吸虫病疫情,提出适合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规划和防治策略,特于2004年开展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以下简称流调)。
一、调查范围
目前全国仍有血吸虫病流行的疫区(即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和云南等7省尚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乡镇的所有流行村)。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根据近年来的监测结果,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安排调查。
二、抽样方法与调查对象
(一)抽样方法
以行政村为抽样单位,以各调查省为主层,按血吸虫病流行区类型及亚型划分第一亚层,再按居民血吸虫感染率(1%以下,1%~,5%~,10%~)划分第二亚层,在该层中整群随机抽取1%的行政村为调查点。如该层不足100个行政村时,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作为调查点。
每省在经抽样确定的调查点中按血吸虫感染率(1%以下,1%~,5%~,10%~)各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作为体检调查点。
每省随机抽取3个未控制县(市、区),与经抽样确定的全部调查点,进行螺情专题调查。
(二)调查对象
1、人群:各调查点常住人口中6~65岁居民1000名,受检率不低于90%。调查点居民人数不足1000名时,应由邻近流行类型和居民感染率相同的行政村抽取部分村民组补足人数。
各调查省另选2-3个有代表性的水域,调查该水域的渔(船)民感染情况,每个水域调查人数不少于100名。
2、家畜:各调查点随机抽样调查放养的牛(黄牛、水牛)、猪和羊各100头,不足100头者普查。
三、调查内容与方法
(一)人群感染情况调查
1、对各调查点居民采用血清学方法(ELISA法)筛检,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Kato-Katz法)。
2、对各调查点居民进行晚期血吸虫病个案调查,临床分型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标准确定。
3、对各省确定的体检调查点居民进行血吸虫病症状、体征和B型超声检查。
(二)家畜感染情况调查
对各调查点的家畜进行病原学检查(塑料杯顶管孵化法)。
(三)螺情专题调查
采用系统抽样与环境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调查点及各省确定的3个县(市、区)地域内的全部历史有螺环境及钉螺孳生的可疑环境进行螺情调查。
四、资料与数据管理
各调查点所在县负责管理原始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调查内容和结果,并按有关要求和规则建立、上报数据库;各调查省负责收集、检查本省所有调查点资料和数据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全国资料的汇总和数据分析。
五、质量控制
(一)培训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编写全国流调培训教材,并对省级调查师资进行培训;各省负责对市、县级调查人员进行培训。所有调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调查资格。
(二)数据检验
1、调查人员要对当天调查的全部表格进行互查。如发现疑问,返回个案重新询问填表;
2、每个调查点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所有调查资料进行复核,补缺纠错,完善资料;
3、在调查表数据录入过程中,对调查表进行逻辑检查,避免错误。
(三)调查样本复核
各调查点调查工作完成后,各省应在两周内对每个调查点随机抽查,对血清、粪检标本进行复核。
(四)检查考核
卫生部疾控司组织对各省流调工作进行全面抽查和质量考核。各省负责对本省流调工作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考核。
六、工作进度
(一)2004年3月,制定下发全国流调实施细则。召开技术指导组会议,布置调查工作,落实调查计划和实施细则。各省完成上报流行村基础数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完成调查点抽样。完成查螺培训工作。
(二)2004年4月,各省开展并完成螺情专题调查工作。
(三)2004年5-7月,各省完成螺情数据资料汇总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四)2004年8-10月,完成人畜感染情况调查和体格检查培训工作,做好人畜感染情况调查准备工作。
(五)2004年10-11月,各省开展并完成人畜感染情况调查、体格检查等调查工作。
(六)2004年12月,各省完成本省数据资料的汇总、分析、总结,并于12月底前上报。
(七)2005年1-3月完成全国流调资料的汇总、分析、总结,进行全国流调工作考核评比。
七、组织分工
(一)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负责全国流调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省流调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成立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技术指导组(名单附后)。技术指导组负责流调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审定流调方案,参与流调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各省流调质量控制,负责流调的评估和督导工作。各省成立相应的技术指导组。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组织成立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办公室。流调办公室具体组织流调工作的实施,包括负责流调实施细则的编制及相关调查表的设计,编制有关技术文件,举办流调省级师资培训班,完成调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及总结。




附表2:
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技术指导组名单

组 长 郑 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所研究员
副组长 吴观陵 南京医科大学教授
姜庆五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教授
周晓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所副所长、研究员
组 员 李岳生 湖南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徐兴建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陈红根 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汪天平 安徽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朱荫昌 江苏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邱东川 四川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王秀芬 云南省大理州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赵根明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学室副主任、教授
张绍基 江西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研究员
赵耐青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统计学室主任、教授
郭家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所血吸虫病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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