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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27:39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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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最近,我们收到一些上市公司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财会字〔1999〕35号”)时,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经研究,规定如下:
对1998年因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时,又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分析法,或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此次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其产生的累积影响数采用追溯调整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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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现将《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干部退休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退休干部人数的增多,干部退休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干部退休工作,完善干部退休制度,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
进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干部退休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干部退休工作,妥善安置好退休干部,对于保证干部队伍新老交替的顺利进行,使各级组织充满生机与活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干部
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领导,把干部退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干部退休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做好干部退休工作。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精神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等有关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
,除按国家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均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执行干部使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政策时,应同贯彻干部退休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促进干部队伍的正常交替。
三、认真落实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干部退休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听报告、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有关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要听取和了解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细致
的思想工作,勉励他们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继续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各地应根据党和国家规定的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属于各地权限内应该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在进行物价、工资、医疗、住房等项制
度改革时,要充分考虑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退休干部应享受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的医疗待遇。对孤寡病残退休干部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各地区、各部门在解决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量力而行,措施适当,防止脱离实际的做法和互相攀比

四、注意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做出了很大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退休干部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身体状况等不同情况,因地因人制宜,积极支持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再作贡献。要紧
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对发挥作用做出突出成绩的退休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有关法律,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多做拾遗补缺的社会工作,提倡不计报酬的奉献精神,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允许取得合理报酬。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要为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的条件,并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因地制宜,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各地区可根据退休干部人数、居住地点、管理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研究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不搞一个模式,不要强求一致。要认真总结前一个时期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增加社会化管理内容,建立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促进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更好地为退休干部服务。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国机编〔1988〕32号文件中关于“开支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活动的专项经费,在机关行政经费预算中单列科目”的精神,结合实际,对退休干部管理活动经费,作出适当安排,财政上应给予一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也可以通过组织退休干部发挥
作用创收的办法,解决退休干部活动和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以支持和保证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本着因陋就简、量力而行的原则,为退休干部适当开辟活动场所。离休干部活动室,有条件的应向退休干部开放;已经建立的退休干部活动场所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其多功能作用;退休干部还没有活动场所的,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统筹解决。要适当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
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
八、加强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使干部退休工作有机构抓,具体事情有人办。对从事干部退休工作的人员,要给予关心和爱护,并采取轮训、培训等办法,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做好干部退休工作。



1992年5月28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付现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付现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163号

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昌分行关于《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付现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各地,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付现金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林业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昌分行)

为保证宜昌市城区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加强补助粮食资金管理,规范现金发放程序,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局、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帐及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鄂财商发〔2004〕1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城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发放现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计划拨付,由市财政局在市农发行实行专户管理,包干使用。
(二)市财政局在市农发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上级拨付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
(三)各区财政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要设置“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账,核算上级拨付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管理
(一)市林业局按计划组织各区农林水局实施退耕还林及验收,并提供分乡镇、分村组、分农户、分年度、分林种计划及验收情况登记表;各区财政局组织乡镇财政所及有关村组,分村组填写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户发放登记表,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组织有关村组填写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户发放登记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一次性拨付当年应兑现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
(二)退耕农户计划内验收合格面积,按每亩退耕地210元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对退耕农户超计划完成的面积不予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
(三)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统一由各区财政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组织实施,在市财政局资金下拨后50个工作日内,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耕农户,严禁集体代领、拖欠和抵扣任何款项。
(四)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要公开透明,要以村组为单位,在发放7天前将每个退耕户的计划面积、验收合格面积、应发放粮食补助资金标准及补助数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局、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要确定专人负责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公布联系(举报)电话。
三、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一)各区农林水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应根据市林业局统一布置,于次年4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的验收工作,并以村组为单位,根据分年度、分林种、分面积、分户验收合格情况,填发退耕农户验收合格证,登记编制某某年度退耕还林验收登记册,经加盖公章后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一式二份)。
(二)市财政局收到市林业局某某年度退耕还林验收登记册后,经审核后一份存档,一份交各区财政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由其组织乡镇财政所及有关村组,以村组为单位填写《某某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验收登记册一并上交区财政局审核(峡口风景区、大 老岭林场交市财政局审核)。
(三)经区财政局审核盖章后的《某某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一式三份),上报市财政局经审核盖章后,市、区财政局各留一份作为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资金拨付依据,一份返还乡镇财政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作为兑付现金的依据。
(四)乡镇财政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根据市、区两级审核后的《某某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采取以村组为单位、定点定时发放的方式组织兑付现金。退耕农户凭居民身份证、验收合格证及退耕还林承包合同领取现金时,必须在《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
(五)某某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资金兑付完毕后,各有关乡镇财政所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应将农户签字领款的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入帐保管,将农户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装订入档保管;各区财政局将验收分户登记表编号归档保管,并按乡镇财政所、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的顺序逐级书面报告兑付工作完成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后书面报告市政府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当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资金未能兑付完的,其剩余资金要逐级上缴至市财政局,严禁截留挪用。
(七)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或不按规定发放、拖欠和抵扣其他款项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追回补贴资金,并对当事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四、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负责辖区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兑付现金的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政策纪律,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未落实到户等问题发生。
(二)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由市政府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按本办法组织辖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接受市财政局、林业局的监督,对市政府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各级财政、林业、农发行、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现金发放及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按计划组织各区、乡镇、村组的退耕还林施工及验收,及时向财政部门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提供按村组编制的分年度、分林种、分面积、分户退耕还林验收登记册。
(五)各级财政部门及峡口风景区、大老岭林场要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登记册,及时组织编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现金发放分户登记表,以村组为单位,定点定时做好现金兑付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退耕农户。
(六)市农发行要认真履行柜台监督职责,按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及时划拨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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