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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南非共和国进口反刍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24:03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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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南非共和国进口反刍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解除禁止从南非共和国进口反刍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鉴于南非共和国于1999年1月26日在Kruger国家公园发生水牛裂谷热以来,该国采取了严格的防治和封锁隔离措施,至今再未报道发生新的裂谷热病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即日起我部1999年5月18日《关于禁止从南非共和国进口马类和反刍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6号)中有关裂谷热及其相关内容仅适用于南非共和国Kruger国家公园及其相邻300公里区域以内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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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基于中马两国之间密切的传统友好关系,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不违背各自国内有关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法规的条件下,并根据各自的国际权利和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经济贸易关系中相互在下列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对进口、出口、转口或过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征收这些税费的方法以及海关行政程序;
  --签发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行政手续。
  然而,这一条款不适用于:
  a.缔约一方给予毗连或邻近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b.缔约一方因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根据旨在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过渡性协议所给予的利益和优惠;
  c.马耳他政府给予或将要给予欧洲联盟成员国或其联系成员国的特惠和利益,或者缔约一方可能给予区域性或其它贸易安排项下国家的优惠和利益。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和促进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寻求为此创造有利环境。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努力促进在对方国家举办或参加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和经济技术洽谈会,并为另一方在本国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双方鼓励并努力促进贸易、经济和工业界人士的互访,并为这样的互访提供便利。缔约双方还同意在安排人员培训、组织讲座和提供咨询方面进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彼此通报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贸易和经济合作混合委员会,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不定期地轮流在两国就双边经济贸易关系问题举行会谈。
  二、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增进相互了解,检查本协定的执行,解决两国经济贸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旨在促进双边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建议,并提交各自政府。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终止后,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协议或合同,仍继续有效。

  第九条 在协定执行的任何时候,缔约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立即就其修改进行谈判。
  如缔约双方在提出谈判要求后的365天内不能达成谅解,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正式信函向另一方通告废除此协定,这样本协定60天后即行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在瓦莱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 广 相            利奥·布林卡特
     (签 字)             (签 字)

公布HG/T3388-1999 1-萘胺等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9号

 

公布HG/T3388-1999 1-萘胺等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

  国家经贸委批准HG/T3388-1999 1-萘胺等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修改通知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杂志2002年第23期和《化工标准、计量、质量》杂志2002年第12期刊登。

  附件: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修改单号

1
HG/T 3388-1999
1-萘胺
第1号修改通知单

2
HG/T 3408-2000
2-氨基-8-萘酚-6-磺酸(Υ酸)
第1号修改通知单

3
HG/T 3675-2000
荧光增白剂CXT
第1号修改通知单

4
HG/T 2636-2000
饲料级磷酸氢钙
第1号修改通知单

 

 

 

 

 

 

 

 

 

 

 

HG/T 3388-1999 1-萘胺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2002年
第79号公告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

  将5.3.2中“称取1-萘胺试样约0.7g(精确至0.0002g)”更改为“称取1-萘胺试样约0.5g(精确至0.0002g)”。

 

HG/T 3408-2000 1-氨基-8-萘酚-6-磺酸(Υ酸)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2002年
第79号公告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

  将3中表1内潮品的2-萘胺-6-磺酸(布咙酸)含量≤0.08%更改为2-萘胺-6-磺酸(布咙酸)含量≤0.80%。

 

HG/T 3675-2000 荧光增白剂CXT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2002年
第79号公告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

  将3中表1内“紫外吸收(用E1)表示”更改为“紫外吸收(用E111)表示)”;

  将表1中的“注:1)换算成浓度为10g/L的吸光度值。”更改为“注:1)换算成浓度为10g/L,10mm比色皿测得的吸光度值。”

  将5.2.4中的“紫外吸收用E表示,E为--------。荧光增白剂CXT的紫外吸收E按式(1)计算:E=---,E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0。”更改为“紫外吸收用E11表示,E11为--------。荧光增白剂CXT的紫外吸收E11按式(1)计算:E11=----,E11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0。”。

 

HG/T 2636-2000 饲料级磷酸氢钙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2002年
第79号公告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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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4.6.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仲裁法)中“用移液管移取20ml试验溶液B,按GB/T13080-1991中6.3进行测定(不必萃取)并计算。”更改为“用移液管移取20ml试验溶液B,按GB/T13080-1991中6.3进行测定(不必萃取时加背景校正)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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