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36:38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日,电力工业部

廉政建设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新组建的电力工业部机关,作为国务院管理全国电力行业的职能部门,应当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作风,为全国电力系统作出表率。
目前,部机关的多数部门和多多数工作人员,能够比较自觉地执行廉政规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用公款吃喝送礼之风时抑时扬,并有发展和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为此,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除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外,请部属各单位配合,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今后对部机关到各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搞宴请,不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如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各项廉政规定,应如实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电力工业部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
一、坚持反对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检查对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各司局举办会议应按规定标准用餐,不得搞宴请。机关工作人员到下属单位执行公务,应安排工作餐,住本单位的招待所。
二、坚决反对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不得收受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品,更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之理,向下属单位索要或暗示其赠送礼品。
在涉外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部下属单位和外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得利用职权为本部门、小团体或个人谋取利益。部机关各司局不得通过下属单位或外单位,为本单位谋取私利。
五、部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到各类经济实体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职务者,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并一律不得获取报酬;不得在商品劳务交易中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六、部机关司局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同时,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对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要敢抓敢管,不能迁就。
七、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机关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凡今后再发生的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一经发现,即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1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六日

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4号),组建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加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市城市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
(一)划入的职能
1.市建设局行使的城市管理职能。
2.将市建设局管理的市市政管理处、市园林管理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划转市城市管理局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逐步把一些事务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城市管理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及社会中介机构,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及城市公共资源开发经营的法规及规章;编制行业专项规划及发展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进行全行业管理。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杆线、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统一归口管理和改造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路名牌、候车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道路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接驳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等有关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市属公园、风景林地、城市雕塑的养护管理和改造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绿线管理制度;参与城市园林绿化、风景林地、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负责对城市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监管工作;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船舶垃圾、粪便及潲水油等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建筑物立面的清洁整饰及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计划及立项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城市公用照明及灯光灯饰设施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城市公用照明、灯光灯饰(含街景、建筑物照明、灯箱广告、霓虹灯等)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公用照明设施近、中、远期改造计划及批准立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公用照明用电的管理及节能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建立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城市公共资源开发经营机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管理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对外合作开发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多渠道投融资工作。
(七)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规范、质量标准、养护定额以及检查考评办法;编制年度城市养护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计划,依据检查考评的质量等级计拨经费,调配安排和管理使用城市养护经费;负责审查和监督区级城市养护管理经费的编配安排及计划落实情况;负责推行全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负责在全市规划区内具体行使国务院和省政府复函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房屋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旅游管理、燃气管理、供水管理、排水管理、生猪屠宰管理、烟花爆竹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使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行使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使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负责对全市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行业企业资质的登记、审批或呈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岗位技术培训及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及协调处理工作。
(十)负责对城市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开设路口、依附于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的接驳、砍伐及迁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城市照明设施拆迁等补偿费的收取工作;负责对城市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权出让、城市公共资源项目的开发经营等费用的收取工作;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指导各区、街道(镇)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重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创优达标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负责文秘、信访、接待、会务、财务、文印、档案、保密、督查督办及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干部考核、职务任免、级别晋升、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党务、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办公自动化建设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拟制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政策研究及课题调研;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及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负责执法监督,组织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负责法制宣传、法制业务培训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
(三)审理科
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统计工作。
(四)综合协调科
负责执法队伍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城管110)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性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大行动;负责与各区、各职能部门的联系。
(五)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市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及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园林、城市照明及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发展规划及改造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养护管理标准、经费定额及考评办法;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养护经费计划、专项经费计划,监督市政、园林、城市公用照明养护管理及市容环境卫生经费的安排使用;指导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参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及市容环境卫生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接驳城市道路地下管网、临时占用绿化、砍伐及迁移树木和城市照明设施拆迁等事项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园林、城市照明及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城市资源开发科
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招标出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管理;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对外合作和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改造项目的多渠道投融资的组织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国内外重大参展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经营的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5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境保护是其重点支持的行业。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环保科研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环保科研专项主要支持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围绕《规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环保行业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环保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重大环境技术前期预研;

  (三)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研究;

  (五)环境监测监理技术研究。

  第三条 环保科研专项面向国家环保需求,直接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科技的发展服务。环保科研专项突出环保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着重环保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些科研问题,并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现有机衔接。环保科研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专项经费使用要避免分散。

  第四条 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环保科研专项的实施要面向建立环保“统一战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环保科技力量的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环保科研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环保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立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具体经费的申报、执行、管理等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咨询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和规划与财务司依据其职能,开展环保科研专项实施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征集环保科技需求,受理项目建议,建立项目库;

  (三)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四)负责专项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核批环保科研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二)组织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等,配合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开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依托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成员包括教育、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业务司(局)代表和地方环保部门的专家。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专项咨询委员会成员。专项咨询委员会主任由总局领导担任。根据研究的重点领域(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环境管理等),专项咨询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家组。

  第十一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环保科技规划》,审议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审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二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的初步建议;

  (二)完成专项咨询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紧密围绕环保工作重点和环保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环保科技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向社会征集科技需求和组织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可根据新的项目建议动态更新。征求科技需求和组织项目申报的对象应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各直属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各司(局、办),以及全社会,包括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第十六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根据环保科研专项的定位和总体布局,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并对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凝练,提出初步的专项项目建议。专项项目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立项原则、研究目标、主要任务和项目、项目优先顺序建议,以及具体的项目建议等。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围绕《规划纲要》和《环保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二)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环发〔2006〕97号);

  (三)体现公益性行业项目特点和内容要求以及财政部的立项要求;

  (四)结合环境管理科技需求;

  (五)项目应分轻重缓急,确定优先次序;

  (六)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七)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八)注重与国家科技计划等其他科研计划项目协调,避免重复;

  (九)积极发挥各地方、各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环保科研的积极性,形成最广泛的环保“统一战线”。

  具体的项目建议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任务和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项目研究基础与承担单位选择、项目实施计划、经费概算等。

  第十七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针对项目的重要性、目标设定的科学性、任务设置的针对性等,对初步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论证,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第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专项经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科技部的审核、查重反馈意见,委托专项咨询委员会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调整,提出调整的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并报送专项咨询委员会审议。专项咨询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专项项目建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进行审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二十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专项咨询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结合项目性质、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国内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相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

  (二)以项目为单元进行申报。单独和联合申报单位要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负责单位,提供保证项目实施完成的承诺书,并保证落实配套资金;

  (三)鼓励承担单位与国内科研、业务、教育部门优势研究力量或相关企业联合攻关。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按签订课题任务书时计算);具有高级职称;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同期只能主持一个环保科研专项项目,同时可参加另一个项目;过去三年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依据;

(二)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三)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四)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五)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具体要求见《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环保科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建立环保科研专家库,建立和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和经费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专项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环保科研专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核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要加强项目实施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在环保科研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和预算执行按《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九条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的具体要求,参见《试行办法》。

  第四十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业务验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经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业务验收专家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环保科研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三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总结项目对环境科技管理的支撑作用,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存在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等情况的项目,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可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国家环保总局,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继续用于专项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等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的后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特别是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后评估过程中,应吸纳国家环保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参加。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环保科研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环保科研专项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条 鼓励环保科研专项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环保科研专项项目。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环保科研XXXXXXXX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评审专家信用问责制度,如发现信用不良,进行公示并解聘,五年内不再具有聘任资格。

  第五十五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项目,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环保科研专项资格等处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取消其承担或参与环保科研专项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环保科研专项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环保科研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