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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2:35:40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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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综合整治,创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良好的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包括各县镇)的所有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要承担“门前三包”任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门前三包”,要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发动和依靠群众管理好城市。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城建、环卫、园林、城管监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分管的“门前三包”区域、地段和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按市、区分工,市保洁道路由市城管监察大队直属中队负责;区保洁道路由街道办事处、区城管监察中队负责。工商、公安、卫生
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任务。
一、包卫生。负责清扫划定范围内的卫生,清除污物和积水;负责本责任区内“五不准”的落实,即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准乱倒炉灰残土,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堆杂物。
清扫冰雪(马路中心线为界),以雪为令,雪停即扫。
二、包绿化。负责门前花草树木的种植和抚育管护;负责铺草坪;制止损害花木、践踏草坪、翻越、破坏绿篱和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制止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停车辆、乱贴乱挂、乱搭乱建等行为,保证责任区内卫生等设施的完好、市容的整洁、秩序的优良。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
一、门前由单位边界、建筑物墙基起至车行道边。
二、单位建筑物、庭院周围环境。
第七条 市、区(县)城建、环卫、园林、城管监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各自分管区域、地段和范围内“门前三包”单位的具体责任区,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在各责任区挂上明显标志。
第八条 实行“门前三包”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责任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
二、要配备相应的值勤人员、较大单位要设固定值勤岗,一般单位可联合设固定值勤岗。
三、值勤人员要佩带统一标志上岗执勤,负责责任区内“门前三包”任务的落实。
第九条 凡城建、环卫、园林等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能交给“门前三包”单位,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支持、指导和帮助责任单位,搞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 对“门前三包”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逐级负责制。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的,要逐级追查责任。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的值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场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做下列处理:
一、对拒绝承担任务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由城建、环卫、园林等部门代替完成后,收取所需人工和材料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五至二十元罚款。
二、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值勤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寻衅闹事、阻碍值勤人员执行任务或辱骂、殴打值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值勤人员,凭市城管监察大队印发的《齐齐哈尔市门前三包执勤证》,对在本责任区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有关法规的行为者,除令其赔偿损失外,有权处以一至五元的罚款(罚款收据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城建局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单位的收费和罚款,由与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收费和罚款,要下达《通知单》。不服决定的,可在接到《通知单》三天内向执行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对逾期不申诉又不交纳费用和罚款的,由银行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罚款项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98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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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30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的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无锡市发展残疾人专项服务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有效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0〕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减免税费、补助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机构、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与残疾人生产生活相关的机构部门和单位,通过申请、招标(认定)、评估、公示、审批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达到规范服务和管理要求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教育机构
第四条 进一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照特教学校实际需求,以普通学校10倍的标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的可用资金支持同级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职业教育、送教服务和创业培训等项目。
第五条对接受残疾人随班就读的学校进行无障碍改造,配备助视助听等特殊教育设备的,按各学校的实际需求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六条 普通学校增设特教班的,特教班按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标准核拨经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认定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享受特殊教育学校待遇。
第七条 对承担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并建立学籍或档案的学校,按每位学生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教学补贴。

第三章 就业机构
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对以下用人单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用人单位。
(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用人单位。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为工(农)疗站、庇护所等机构提供适合残疾人劳动的产品,参照相关政策予以优惠。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生产或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政府根据条件确定专产、专营项目,提供优先采购机会。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被评为省星级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省盲人培训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年每超比例(1.5%)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00元。(五城区由市级保障金承担。其中:安置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或1名一级盲残疾人,或1名残疾大学毕业生,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安置1名智力残疾人或精神残疾人,按安排1.5名残疾人计算)。
第十二条经市人保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经人保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举办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按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办法给予补贴。对经认定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各类特殊学校除外)承担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培训和实践带教的,给予一定的特教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对受人保部门委托,从事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由财政核拨经费。

第四章 扶贫机构
第十五条 将残疾人扶贫机构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结合当地的产业结构特点,扎实抓好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对新建并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根据其规模和集中安置残疾人数(30人以上)、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数(50户以上)和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等情况,通过论证确定扶持重点。保障基地扶贫项目有效实施,按扶贫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苗木、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物资的项目扶持补贴,每年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确认扶贫效果和扶贫对象数量,同时残疾人及家属满意度(效果确认)达85%以上的,项目扶持补贴可连续3年,与其它创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根据扶贫项目的实际需要,帮助落实扶贫贴息贷款。市对各区重点扶持1家。市(县)示范基地和其他扶贫基地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扶持办法。
第十七条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要加强协调保障市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中心正常运行。为各扶贫基地做好资金落实、技术指导、信息咨询、购销服务和农业专业技术培训以及扶贫效果评估等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 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 着力构建由专业技术指导机构、各类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评估和日常工作协调机构组成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对各市(县)区新建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1:1配套省建设补贴经费。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康复室(站),分别一次性配发3万元和2万元的康复训练器材。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相关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列入市级以上并经筛选和论证,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六章托养机构
第二十条 市、市(县)区由政府举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其建设和运行。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并以实收的集中托养类护理补贴凭证和残疾人(监护人)确认签字凭证,结算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街道(镇)独立建办的残疾人日间照料所、庇护工场、工(农)疗站(可设在同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建筑规模不小于500平方米。对机构设立、活动场地、人均规模、功能配置全面达标,且审批手续完备并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各区和区辖各街道(镇)示范机构(限1家),由市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扩建机构按新增面积计算。区级示范机构、区辖街道(乡镇)示范机构的奖励经费由市、区按比例分担。市(县)示范机构和其他托养机构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扶持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各级政府、各类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建办的无固定经费预算、无事业人员编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规范收费的公益性残疾人日间照料所、庇护工场、工(农)疗站等列入定点的托养机构,年度实现安全运行和考核达标且托养对象全年平均在15人以上的,按每月统计符合托养条件实际进机构人数(100元/人)计算,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发运行补贴。机构以实收的日间照料类护理补贴凭证和残疾人(监护人)确认签字凭证,结算服务费。未达到市确定建设规模和服务人数的托养机构,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运行补贴办法。
对列入定点的居家安养综合服务平台(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确认服务效果和服务数量,同时残疾人及家属满意度达85%以上的,按每户每月20-50元计算,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发运行补贴。服务机构以实收的居家安养类护理补贴凭证和残疾人(监护人)确认签字凭证,结算服务费。

第七章其他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市(县)、区和街道(镇)独立建设的残疾人综合服务场所,其建筑规模市(县)区不少于辖区内残疾人口人均0.1平方米、街道(镇)不少于辖区内残疾人口人均0.2平方米,符合综合服务功能要求并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建设和投入使用的机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内设托养机构的,不重复享受建设奖励补贴。区级机构和区辖街道(镇)机构奖励经费由市、区按比例分担。市(县)和所辖街道(镇)综合服务机构建设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扶持办法。
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经费,以项目形式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人专用体育文化场所,根据规模、功能配置、组织训练和比赛及获奖情况,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以委托服务或发放辅助器具适配和维修服务券等形式,向列入定点的辅助器具适配和特种用品用具专业维修、配件供应等保障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承担残疾鉴定和专项服务评估的机构,按服务数量和专业人员结构购买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由政府投资的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机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对经认定具有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用电、用气、用水费用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酌情给予减免;电话、网络和数字电视的初装费、设备购置费实行优惠价格,电话、网络使用费按民用价格收取,数字电视收视费按单位终端总数的10%收取。
第二十八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财产信托服务的专门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的管理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条款,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0〕59号),由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并负责落实。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经费,除明确分担比例的项目外,涉及政府相关资金支出,属运转类资金的由同级政府予以安排解决;属保障类和一次性项目类的资金,主要由市、区两级政府预算内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共同承担,其中政府预算内安排资金按体制内市区分担比例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资金则市区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分配比例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无锡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予以调整和完善。上级有新规定新标准的,按上级精神作调整和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的通知


建科[2012]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动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标识,我部组织编制了《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作为现阶段开展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指导绿色超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 1、 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205/W0201205220415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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