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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51:54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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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8月7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五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州尖扎、同仁、泽库三个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干部、职工、汉族群众、城镇居民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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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2]246号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促进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业的竞争力,2002年5月部以交科教发〔2002〕209号文发

布了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以下简称325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325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发展客观实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吸收先进技术,对标准参数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之后发布的,是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技术法规,是指导道路运输业运力结构调整、提高营运客车安全性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工作,重点要在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道路客运企业、客车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范围内,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使其了解掌握标准内容。为此,部将集中开办二期标准宣贯培训班,具体工作将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办。

二、完善客车评定制度,切实做好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325标准为契机,完善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在做好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客车的等级评定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的年度复核工作。为使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还要将这项工作与审批运输线路及核定运输价格挂起钩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营运客车评级工作时,对巳列入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车型产品应将其作为主要评级参照依据,不应以任何形式另行发布评定表或目录。对于运输经营者购买了未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其他车型,2002年7月1日之后,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严格按照325标准要求逐车给予评级。为保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我部将加强对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客车产品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政策等客车产品将予以清理,并向社会公告,以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部巳完成了《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一至七批,以下简称《原评定表》)所涉及的淘汰车型、不符合国家政策或有重大投诉的客车产品的清理工作(详见附件一),并将在《原评定表》中予以剔除。

三、稳妥推进325标准的实施

为确保新老标准的平稳过渡,2002年7月1日起,所有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及评定表》中没有涉及的车型和新申请部颁典型客车评级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评定;两年内,《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车型,仍可作为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同一型号的客车产品及在用客车评级的参照依据。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评定表》废止。

四、认真做好客车等级评定的组织工作

1、客车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担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有关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及申请表式详见附件二(可由交通部网站 www.moc.gov.cn或中通客车网www.ztauto.com上直接下载)。

2、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要对客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认真分析客车产品的动态变化情况,将其作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和参考依据。同时,应及时收集客车评级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与客车生产企业的交流与沟通,积极为道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和客车生产企业开发新车型提供信息服务。

附件:一、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1—7 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及淘汰车型清单

二、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表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表2: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

表3: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一:
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

(1-7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

及淘汰车型清单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车辆有限公司
第3批:BFC6120W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客车厂
第2批:DK6702

3
上海旅游客车厂
第6批:SLK6100DWK、SLK6100DW



4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JS6850H

第3批;JS6822C32



5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第5批:YCK6991HGW—l、YCK699lHGW、

YCK6992HG、YCK6991HG、YCK6992HG—

1、YCK6850H

6
中国扬子集团客车总厂
第6批:YZK6100K

7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第3批:XML6702、XML6790、XML6892









8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SLG6990C

第3批:SLG6732C、SLG6733C—2、SLG674lC、

SLG6742CE、SLG6760

第4批:SLG6733—l、SLG6733CA、SLG6740C、

SLG6890CA

第5批:SLG6605、SLG6730C、SLG6730C—1、

SLG6730W,SLG6730W—1、SLG6731CA、

SIG6733C—2A、SLG6734C、SLG6734CA

9
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
第5批:ZQ6790S6Y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ZK6890H、ZK6732DK—6C、ZK6736D

—1、ZK6740D

第3批:ZK6110H—4、ZK6736D—

4、ZK6740D1、ZK6750H—l、ZK6104HW—2

第4批:ZK6860WD

第5批:ZK6790D

第6批:ZK6732DK—6

11
东风汽车公司(神力)
第6批:EQ6790R



12


东风特种汽车制造厂
第4批:EQ6700KL2D1、EQ6740KP2D、

EQ6800KPl、EQ6800KP

13
湖南省商用汽车厂
第7批:HS6561A

14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第2批:GDW6780、GL6120



15


广州骏威有限公司
第4批:GZ610lC、GZ6893

第6批:GZ6893A



16


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WD6703C3、WD6790、WD6850、

WD6703C2



17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第4批;ZGT6740D

第5批;ZGT6740D1


合计:65个车型



附件二: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资格

申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客车生产企业应为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目录转公告的企业(以汽

车产品公告为准)。

2、申报客车范围

对客车生产企业现销售及将投放市场的客车新产品,企业应首先按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标准自评,若企业自视该客车产品能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客车等级条件的,可按规定履行审报手续



3、申报表

典型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及汇总表在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及中通车辆机械集团网站(http

// www.ztauto.com)上发布,申报时由各企业在上述网站上下载并填写。

4、申报客车评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位车与卧铺车分别填写);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申报高级客车的,还应提交产品质量保证书(参见 JT/T325—2002标准中的8.1.12.2条内容);

(5)相关的其他资料。

5、申报受理及评审:

(1)客车学会收到申报评级的文件资料及评审费后,三日内对报送资料及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需补

充的,将通知企业补报。

(2)客车学会应在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上报交通部公路司审查。部公路司应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适应营运客车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是否采用客车行业的先进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

相关技术政策和生产许可;该车型2年内是否有因客车制造质量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及售后服务投诉;书面申报

材料是否能证明是中级(含中级)以上车型等。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见有关说明)的,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车核测工作。对不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的,由学会通知申报单位。

(3)客车学会在接到申报后30日内到生产现场核测申报评级的客车产品。对客车产品进行实车核测时,工作

人员不得少于3人,实测项目和实测方法按有关标准执行。

(4)实车核测的结果若与企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时,以实测结果为准,届时由客车学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申报企业。

(5)对申报评级客车实测后,根据核实的资料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评级意见,并将评级意见在7日内上报交

通部公路司,后经公路司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以部文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表每4个月发布一次。

有关说明:为提高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客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的引导力度,增强道

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的集中度,逐步减少典型车型生产厂家数量,对质量不稳定、生产量小的客车生产企业,

将不受理其典型客车申请。

对客车生产企业典型车型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其原则是《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典型客车生产厂家,维持

车型总量不变;对于《原评定表》中少于5个典型车型的客车生产厂家,可根据其生产销售情况和客车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典型车型数量,但增加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内。对于《原评定表》中没有车型的客车生产企业,申报

车型控制在5个以内。对保有量大,质量可靠,售后服务良好的客车的生产厂家可适当增加其典型车型的数量。

对于附件一中删除的车型,相应生产企业可申请新增同等数量的车型。





附件二:表1

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企业名称
(章)
申报等级

申报自编号



客车型号

外廓尺寸mm

最大总质量kg


客车
底盘型号

发动机位置







参数
发动机类型




型号

最大功率kw


最高车速km/h

车内通道宽度mm



乘客门位置




结构
单扇

双扇

数量
1

2


客车

结构
承载式车身

车窗玻璃
推拉

胶粘

内饰成型件

车内行李架


行李舱

车外顶行李架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多片板簧







多片板簧





盘式制动器




ABS(一类)

缓行器
电磁

液力






蹄隙自调

动力转向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滚型车轮

无内胎子午线胎

子午线胎


空调
制冷

采暧

人均制冷量KJ/h
2000

19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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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页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 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一条 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八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条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五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公益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式样及印制说明(略)
  附2: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式样及印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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