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24:14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政发[200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17日市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决策机制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行政规范
  十六、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规章及省政府公布的地方性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议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我市实际。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 工作目标和布局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搞好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五、如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必须向市长请假; 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提请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已阅知”、“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或提出其他具体意见。
  四十一、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和下行文,先后经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如市长外出,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除规范性文件外,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带无关随员,不搞层层陪同;到县市调研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边界迎送,在城区调研不得在调研单位用餐;不吃请,不收礼。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参加一般性接见、剪彩、奠基、开业等应酬、礼仪性活动,杜绝一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各种应酬活动,不搞一般性迎来送往。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副市长、秘书长离开十堰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十堰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85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教育局拟定的《海北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北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海北州教育局 2007年12月12日)



为认真做好我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坚决封堵“高考移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文)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审查

(一)在审查普通高校考生报名资格,特别是审查户口和学籍时,要严格审查考生的户籍原件和各种证明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二)各中学一律不准接纳非本校学籍的考生报名,不准空挂学籍,不准为“高考移民”考生办理虚假档案、出具虚假证明。

(三)省外借读、高中中途转学、本地中学空挂学籍、往届生等重点对象的报名资格严格审查。对往届毕业生会考库和高考报名库信息要重点核对。重点审查对象要采取注册登记表、学籍、户口簿、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存档底册、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等原件“六对照”的办法,深入到派出所、学校、考生落户的村或城镇居委会进行逐人审查。

(四)报考的考生名单和相关信息(如父母工作单位、考生学籍所在地等)采取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视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最大范围地接受社会监督。

(五)考生和家长必须提供如下材料:考生全家户口本(微机入网打印),家长及考生身份证、房产证、学生现借读学校证明、家长单位证明等五种证明材料;军人必须提供现在职单位证明、军官证(转业证)、任职命令、家属及子女随军批复、夫妇双方结婚证明、子女现借读学校证明、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户政部门的印章。

(六) 凡是从州外迁入我州的户口,必须提供《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户政部门确认的印章。

(七)对及时不能确认的户口本、身份证,招生办有权暂时收缴,并负责到公安部门查实。

(八)考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做出全面的鉴定。借读生、往届生由考生所在乡镇街道、居委会负责全面鉴定。

(九)各考区招办资格审查工作分两个阶段:高考前为第一阶段,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在青高考资格学生名单在发放准考证前报省招办予以注销;高考结束至建档前为第二阶段,重点审查上线考生在青考试和录取资格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建档。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本地区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每年高考报名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招考委制定的报考条件、报名办法,对考生采取户籍、学籍双认定,高中学籍电子注册、户籍底册核查,省外借读学生高一年级注册,报名资格公示。重点审查在省外借读、高中中途转入、在州内空挂学籍或户籍、冒名考试等情况。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及时、公正地向社会广泛宣传高考报名条件、办法。

(三)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健全完善监察制度,落实重大问题督查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严肃招生考试纪律,狠刹违纪舞弊歪风。重点对考试资格审查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按程序、规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执行专项督查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肃党纪、政纪,确保资格审查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公安部门职责

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对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进行户口迁移和集体户口迁移等各类可能涉嫌高考移民的户口迁移事项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教育、招考部门认真做好州外迁入我州学生及家长的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审查工作。严格身份证办理制度,严防出现“一人双证”、“一人双号”的问题。严把高中阶段学生户口迁入我州关口。对出具的有关材料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查,做到“谁审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处理高考移民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招考部门职责

继续深入地推行“阳光工程”,坚决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调公安部门搞好“高考移民”、“搭桥户”、“空挂户”冒名顶替等违纪考生查处。积极做好考前考生户口审查工作和资格审查,对疑似考生的户口要重点查处。对报考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基本信息要在学校、街道或繁华地带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自觉接受群众和考生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并把招生政策规定、报考条件、考试纪律,录取规则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让广大群众及时、准确地掌握我省招生政策。

三、责任追究

(一)对为“高考移民”出据假学籍、假证明、假户口以及审查工作出现失误的当事人,要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凭虚假材料报考的考生,一经查实,要按照规定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已经入学就读的要取消学籍。

(三)对在审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不适合在招生部门工作的要限期调离。

四、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考报名、高一年级电子注册、省外借读学生注册资格审查。

五、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3]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学校,是指公办、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育督导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督导评估管理归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办公室,负责教育督导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三)对本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四)对本市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



(五)研究制定本市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指导县(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六)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专项督导,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总结和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评审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与评审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及本县(区)实际确定。



第七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若干人,其任免按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督学凭证履行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在本地教育系统有一定威望;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督学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必须接受培训。



第九条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书、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视察教育、教学活动;



(四)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五)现场调查;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受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受督导单位提供与教育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书、资料并汇报工作情况;



(三)对受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四)对受督导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六)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合法的社会评审机构依法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经常性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调研、检查。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拟定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督导单位;



(二)受督导单位按照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规定时间向教育督导机构报送自查自评材料;



(三)在审核受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教育督导机构对受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评估;



(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向受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受督导单位根据意见按期整改后,报告督导机构;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



(五)督导任务完成后,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受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在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复查或申诉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受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语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要求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或者打击、报复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



(五)其他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十六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语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撤消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单位或他人,或侵害单位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