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8:49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4] 第4号





  《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昌文
  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山东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山东省应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突发性事件、异常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预警,并实施干预措施的活动。
  价格异常波动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两个级别。
  第三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某个县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县区物价部门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市物价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两个以上县区范围内时,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县区物价部门负责具体处置。
  第五条 市和县区物价部门应当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处理责任制,工商、公安、质监、粮食、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第六条 因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物价部门应迅速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三)棉花、药品、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五)短时间内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出现重大异动现象。
  第七条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后,警情所在地物价部门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立即启动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八条 价格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是:(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三)相关措施建议;(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市和县区物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时,都有权向物价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条 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物价部门要确保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有足够人员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要确保24小时有足够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十一条 当市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实行一天一报制度,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报告。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或通过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等形式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市物价部门要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报请省物价局转报省政府批准。价格干预措施批准后,市、县区物价部门具体负责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市、县区物价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主要职责:(一)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警情级别,提出预警和应对意见;(二)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三)部署开展全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四)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宣传引导;(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价格变化情况及应对措施;(六)对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一)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物价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查处售假行为。(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物价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制假行为。(四)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协助物价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五)财政、粮食、经贸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六)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六条 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一)发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二)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三)召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引导调控市场和价格。(四)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第十七条 应对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后,除采取第十六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二)及时提出扩大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吞吐储备物资、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按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报请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三)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四)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十八条 应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应采取以下干预措施,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加工环节。根据原粮购进成本,对粮食加工企业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进销差率控制,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二)批发环节。对粮食批发企业,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三)零售环节。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历史最高价位和毗邻地区价格水平,对成品粮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或批零差率控制。
  第十九条 采取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措施,在粮食购进成本上涨过多,各环节顺加作价时零售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提请市政府对粮食加工或经营环节给予财政补贴,以保持价格稳定。
  第二十条 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市、县区物价部门有权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有关定点监测单位要如实向物价部门提供情况及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应及时报请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上级价格应急统一部署的,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出现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报告、举报价格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2006年1月26日)

  为抓住和用好本世纪头20年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施《规划纲要》,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进步和创新愈益成为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依靠科学技术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愈益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战略选择,科学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愈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焦点。我国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科学技术作为解决当前和未来发展重大问题的根本手段,作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动力,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愈益凸显。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国务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规划纲要》。这一纲要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对我国未来15年科学和技术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与部署,是新时期指导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中央确定,全面实施《规划纲要》,经过15年努力,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实施《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这必将有利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改变关键技术依赖于人、受制于人的局面;必将有利于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步伐;必将有利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大大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完成这项任务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坚持自主创新,全面提升国家竞争力

  新时期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这一方针,是我国半个多世纪科技事业发展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是面向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抉择,必须贯穿于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全过程。

  从现在起到2020年,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要以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实现以下重要目标:一是掌握一批事关国家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使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二是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效保障国家食物安全。三是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取得突破,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四是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城市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发展模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科技支持。五是重大疾病防治水平显著提高,新药创制和关键医疗器械研制取得突破,全面提升产业发展的技术能力。六是国防科技基本满足现代武器装备自主研制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保障。七是涌现出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研究团队,在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信息、生物、材料和航天等领域的前沿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八是建成若干世界一流的科研院所和大学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

  “十一五”期间,必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要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放在优先位置,力争在能源、资源、环境、农业、信息等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二要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协力攻关,形成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和国际知名品牌,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推动高技术产业加快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三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在信息、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超前部署,加大投入力度,增强科技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四要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实施若干重大科学工程,支撑科学技术创新。五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优势力量,启动一批重大专项,力争取得重要突破,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三、创新体制机制,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实施《规划纲要》,体制机制是关键。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消除制约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有效整合全社会科技资源,推动经济与科技的紧密结合,形成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科技中介服务等相互促进、充满活力的国家创新体系。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大学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在实践中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努力形成一批集研究开发、设计、制造于一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重视和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其做大做强并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研究开发任务,主持或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良好条件。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知识创新体系。进一步深化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继续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学科综合、人才荟萃、教学科研紧密结合等优势,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填补研究领域空白,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研究基地。

  深化国防科研体制改革,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统筹军民科技计划和军民两用科技发展,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实现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产品设计制造到技术和产品采购的有机结合。

  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中央与地方科技力量的有机结合,促进区域内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东部地区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科技发展能力建设。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

  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创新,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各类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促进各类先进适用技术在农村推广应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撑。

  四、制定配套政策,激励自主创新

  为确保《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必须从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相互协调,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二)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加大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激励。(三)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服务和融资环境,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四)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制定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办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与产品实施政府首购政策和订购制度。(五)在继续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依托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研究开发与制造。定期发布禁止和限制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目录,防止盲目重复引进。(六)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健全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与转移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支持以我为主形成重大技术标准。(七)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结合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和重点任务的实施,大胆启用青年人才,培养高水平的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八)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培养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各级各类人才。(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机制。(十)充分利用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在高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

  五、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一项极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站在时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出色完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各项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自主创新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努力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并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成效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规划纲要》落实工作的具体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支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和其他重点任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并认真实施切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科技发展规划。要在全社会广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发展创新文化,努力培养创新精神。鼓励各行各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小发明、小革新。大力宣传献身科技事业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科技人员。倡导学术平等和自由探索,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大力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和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人艰苦卓绝的不懈努力,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丰富的科技人力资源,持续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广大科技工作者行动起来,广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行动起来,社会各界行动起来,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继承和发扬“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奋发努力、扎实苦干,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开展日常职能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物资、工程和劳务的行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一项
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7号)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
行政府采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国管局按照这一原则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定采购计划并组织集中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认真
分析效益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及标准,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
二、根据目前情况,暂将以下项目纳入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物资。
(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三)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国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纳入上述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方式和程序,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各部门参与招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签订并履行合同。特殊情况,经国管局批准,各部门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暂未纳入上述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采购。
五、各部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标准,认真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分别于每年5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和要求,国管
局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编制并组织实施。
六、采购资金属国管局核拨经费的,由国管局直接支付;采购资金中部分属国管局核拨经费或不属国管局核拨经费的,各部门应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资金划入国管局指定的帐户,由国管局统一支付。
七、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由国管局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各部
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国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八、经费归口国管局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团体,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1999年6月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