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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30:28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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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来个别派出机构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到该地执业须经批准,而且每一笔业务都必须单独报批。这种体现地区封锁的规定与发展全国统一证券市场的政策极不相称,也不符合市场的原则,应予纠正制止,各派出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证券公司、
执行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市场原则,不得下发,或联合下发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文件。也不得以口头或其他方式限制中介机构的合规经营业务。实践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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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分别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省直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中提取3%;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按现行办法从省分成收入中提取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
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归省所有的部分。
(二)地、州、市(含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1、有城市防洪任务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每年从实际入库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2、从地(州、市)、县(市、区)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分成收入中提取3%。
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归地(州、市)、县(市、区)所有的部分。
第四条 防洪保安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后,其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仍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免征一切税费,实行预算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与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专户下设立“水利建设基金”户头,统一收缴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
1、直接缴入省国库的电力建设基金按实际入库数额每月末划转一次。
2、对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收入,由省财政按实际收入数额负责提取,每月末划转至财政专户中的“水利建设基金”户头。
(二)地(州、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办法由地(州、市)制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季终了3日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情况表》(附后)。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洞庭湖治理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二)重点水土流失的防治和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保安;
(三)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
(四)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
(五)水利工程设施维护;
(六)其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现行体制,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每年年初由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根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进度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
水利建设基金,年初由水利部门分别报同级计划和财政部门,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各级水利部门年终应按财政预算级次,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新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情况表
划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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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费·附加)和税收项目|提取基数|提取比例|划转水利基金|备 注|
|-----------------|----|----|------|----|
| 总 计 | | | | |
|-----------------|----|----|------|----|
|1、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 | | | |
|-----------------|----|----|------|----|
|2、城市建设维护税 | | | | |
|-----------------|----|----|------|----|
|3、养路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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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路建设基金 | | | | |
|-----------------|----|----|------|----|
|5、征地管理费 | | | | |
|-----------------|----|----|------|----|
|6、车辆通行费 | | | | |
|-----------------|----|----|------|----|
|7、公路运输管理费 | | | | |
|-----------------|----|----|------|----|
|8、交通部门驾驶员培训费 | | | | |
|-----------------|----|----|------|----|
|9、公安部门驾驶员培训费 | | | | |
|-----------------|----|----|------|----|
|10、市场管理费 | | | | |
|-----------------|----|----|------|----|
|11、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 | | | |
|-----------------|----|----|------|----|
|12、防洪保安资金收入 | | | | |
|-----------------|----|----|------|----|
|(1)地税部门征收收入 | | | | |
|-----------------|----|----|------|----|
|(2)工商部门征收收入 | | | | |
|-----------------|----|----|------|----|
|(3)财政部门征收收入 | | | | |
|-----------------|----|----|------|----|
|(4)国土部门征收收入 | | | | |
-----------------------------------------
划转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1997年7月21日

铜川市防空地下室易地统一建设费征收实施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防空地下室易地统一建设费征收实施办法

1994年11月7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证《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防建设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关于加快西北地区人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由市人防办主管,规划、城建、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防空地下室建设。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及新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均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交纳易地统一建设费(以下简称统建费)。
  (一)凡在上述范围内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3米(含3米)以上民用建筑,均应由建设单位按底层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因故不能按规定修建的,必须按底层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
  (二)其它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都要缴纳易地统建费。缴纳标准按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分别为:城市规划区15元,规划控制区和新区10元。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部门的非经营性民用建筑、工矿企业生产用房(车间、仓库),因灾害塌毁就地重建(不含扩建)的民用建筑,报经市人防办公室审批后,可以免缴易地统建费。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统建费由市人防办委托市规划部门代收。具体程序是:规划部门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方案时,同时按第三条核定其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核定的统建款额,及时交纳。否则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五条 收取的统建费中可提取5%用于人防办和规划部门开展“统建”工作的管理费。
   第六条 统建费属行政性收费。人防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银行开设人防专户。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七条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费用的缴纳、转拨、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新建的防空地下室要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原则上由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要明确地下室平时用途,坚持平战结合,建一个,用一个,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 市计委在审批民用建筑计划时,要把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谁建设、谁使用”,但都要接受人防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颁布前已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实施修建而未竣工的民用建筑,按交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向市人防办公室交纳统建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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