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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2:30:11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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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在基层,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任务只有通过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民政组织才能得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民政对象的关怀和温暖也只有通过基层民政组织才能送到千家万户。否则,民政工作“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发挥社
会稳定机制作用就无从谈起。因此,县乡基层民政组织是否巩固和健全,对民政工作有着根本性、全局性影响。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使长期存在的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有所缓解。但从最
近对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概况进行的调查看,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超负荷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地区基层民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或合并,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当前,正值县乡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照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
要把社会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民政工作的要求,按照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关于“民政工作的范围很广,要有相应的基层民政机构、组织,而且越是基层越要加强”的指示精神,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
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这项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县级民政工作机构要按照中编委〔1993〕4号文件精神,作为政府必设机构,切实健全组织,落实编制,配备人员,加强自身建设。
二、乡(镇)民政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一、二类乡(镇)要争取普遍建立民政办公室。三类乡(镇),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建立民政办公室;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也要按规定配齐专职民政助理员。同时,统筹组织各方面民政工作力量,完成基层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城市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要根据不同类型城市分别建立民政科或民政办公室;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必须配备专职民政助理员。
四、已建立基层民政工作机构的地方,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要切实抓好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管理、服务、组织经营三位一体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

附: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概况
(1995年8月8日)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通过问卷和电话对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状况进行了普遍调查,结果有喜也有忧。
一、基本情况
全国基层民政组织发展极不平衡。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的比例看(见附表),最多的广西、江西、湖北、湖南为100%;有40%(12个)的省达到95%以上;有20%(6个)的省在70%—89%;有10%(3个)的省在50%—69%;有30
%(9个)的省不足50%;还有个别地方为0%。从列入政府机构序列的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的比例看。各地情况不尽相同(见附表)。从民政助理员到位情况看,近一半的省有比例不等的乡镇只有兼职民政助理员(见附表) 对在机构改革中乡镇民政组织发展动态,各地反映喜忧不一
。绝大多数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状况较好的省(自治区),如广西、湖北、山东、河南、河北、江西、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和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后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进展较快的甘肃、江苏、海南、北京等省(直辖市),经过多方努力,基层民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未受多大冲击,
得到了巩固和加强。据不完全了解,其中山东、河北、湖南、甘肃四省政府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文件。但是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陕西、黑龙江、辽宁、内蒙、天津等基层民政组织建设面临严峻问题,如果各级民政部门不抓紧作艰苦的争取,多年来辛勤努力所取
得的成果将付诸东流。
二、问题
在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中,虽然大部分省(市、区)都把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办的实事之一,一些省(市、区)得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通过不同途径缓解了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中的突出矛盾,为各项民政工作在基层得以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但是调查中也
发现了一些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1、仍有相当地区的乡镇民政工作机构在机构改革中面临困境。一些省(区)有砍掉乡镇民政办的意向,导致近两年部分地区的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出现滑坡。
2、一些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有“庙”无“和尚”。江西、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山西、甘肃、四川等省程度不同地存在乡镇民政办(所)有名无实问题:虽然建立了机构,有了房子、印子、牌子,但是工作体制没有改变,工作力量没有增加,还是一名民政助理员在超负荷工作,有
不少连专职民政助理员也没有,乡镇民政工作只是应付“发发钱、拜拜年”等。
3、一些省、自治区程度不同地存在对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的管理指导职能部门不清、职责不明问题。浙江、黑龙江、山西、云南、青海等省(区)负责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职能部门几经变动,没有连续性,不能全面掌握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情况。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
能部门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政研室,有的是人教处,有的是基层政权处。
此外,基层民政工作队伍素质偏低这一问题在繁重的工作任务与较低的待遇之间的尖锐矛盾中,加上基层民政机构在机构改革中的不稳定性,使本来就十分突出的问题更加严重,基层民政工作队伍不稳定,有本事的另投了“佛门”。



19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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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1996-11-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利用国内外资本,大力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引资结构,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考核对象

  第四条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审报告、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和实地核对等方法,对考核对象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开展年终考评。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各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包括: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包括: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

第三章 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等责任单位的考核采用评分制,由基本分与重点工作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100分,重点工作附加分满分20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设置如下(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一)基本分。

  1.组织领导(20分)。主要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在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组织专门工作力量、拨付专项经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等方面的工作完成情况。

  2.项目推进(50分)。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和目标,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推动重大招商项目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3.活动组织(15分)。重点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方面的实际举措,主要包括组织有规模和影响的推介活动、产业专题招商活动、重大宣传推广活动以及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等。

  4.日常管理(15分)。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日常信息报送情况、专项材料报送情况,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以及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组织的各项招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附加分。

  1.凡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5分;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10分。

  前款所称"实质性引进"指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凡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的加计5分,项目落户加计10分。此项加分与第一项可同时使用。

  前款所称"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分别为:商务部公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企业"、"服务业500强企业"。

  3.考核各责任单位日常接待企业来访和为企业服务的情况,全年无投诉事件发生,加计3分。

  第七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园区管理机构等采用评分制考核的责任单位,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优秀,总分在60分-84分之间为合格,总分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领导小组分工,完成了《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职责的,考核即为合格;除完成规定的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招商项目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九条 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配合工作,年内未接到投资者有效投诉的,考核即为合格;积极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招商引资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责任与奖励办法

  第十条 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定期、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具体情况,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认定材料和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于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考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1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

考核计分标准

考核分项
考核内容
分值分配

组织领导

(20分)
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
4分

组织专门工作力量
4分

拨付专项经费
4分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分

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
4分

项目推进

(50分)
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
20分

完成落户重大项目数
15分

完成重点跟进重大项目数
10分

完成一般联络重大项目数
5分

活动组织

(15分)
组织产业专题招商活动
5分

组织重大宣传推广活动
5分

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
5分

日常管理

(15分)
日常信息报送情况
5分

专项材料报送情况
4分

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
3分

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开展工作情况
3分

附加分

(20分上限)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前期工作
5分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0分

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5分

引进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项目落户的
10分

全年无有效投诉事件发生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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