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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55:47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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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办发〔2006〕123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简称行政机关,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 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及时受理群众的政策咨询,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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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从组织上保证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新老交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按照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地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第三条 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适应领导班子近期和长远需要,不断充实更新新干部队伍,并逐步建立起一套选拔培养、使用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四条 后备干部的主要标准:必须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文革”中无问题,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中表现好;具备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政绩突出;民主作风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和制度,以身作则,为政清廉;身体健康。
第五条 建立的范围: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后备人选。
第六条 数量要求:后备干部的选备要根据本单位领导干部年龄和本单位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考虑。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一职一备或一职二备。其中,比较成熟近期可选进领导班子的人选,至少要按1:1的比例选备,同时要注意妇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的优秀中青年干部的选拔培养。
第七条 结构要求
年龄:后备干部要以四十岁左右的为主体。选备时要注意拉开年龄档次。
文化: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本单位所从事业务的知识面和智能。
专业:要符合班子职能任务的需要,要以本单位所从事的主要专业为主,要考虑不同特点和不同专业能力的干部合理搭配,防止“单打一”,形成专业门类齐全。
气质:要注意有不同气质的干部组成,以达到刚柔相济,气质互补。
第八条 选拔层次:后备干部一般不越级挑选,应有一定“台阶”上的工作经验积累。选拔后备干部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党政一把手的后备人选,一般从现任副职中挑选;第二层次为党政副职的后备人选,一般从单位中层一级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中挑选。
第九条 选拔程序:一般是民主推荐(推荐可结合年终总结考评干部、换届考核干部同时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上级人事部门和单位党政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程序。属党政一把手的对象,由上级人事部门考察确定;属于副职的对象,由本单位党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要求报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后备干部名单,培养意图,由组织上掌握,不公开,不告诉本人。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考察
第十条 对后备干部要进行认真考察,考察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的人选和近期能够进班子的人选。考察结合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干部和年度考核、换届考核进行。
第十一条 考察的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政绩和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 考察要全面具体,历史、客观地分析干部的情况,公道正派地评价干部。
第十三条 考察结束,要形成考察材料,包括:干部的自然情况、奖惩情况、主要现表现、群众推荐情况、培养目标及培养措施等。考察人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后备干部的培养,制定培养规划,根据具体情况和培养目标,采取措施,使其进一步具备所必需的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
第十五条 培养的主要途径:
学习培训:有计划地选送到中央党校和局管理干部学院学习培训,也可选送到省级党校和省级管理干部学校学习培训。
轮岗锻炼:局机关与直属单位交流;根据培养意图在本单位内部轮岗工作。
台阶锻炼: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后备干部,要在下一级二个领导导岗位上经一定时间的锻炼,以取得必要的工作经验。
交任务锻炼:放在一定岗位上压担子锻炼(如选配为助理),处理一些事关全局的矛盾较多的事情,使其经受考验和磨炼,从中逐步增长才干。
第十六条 今后选拔领导干部(包括行政正职提名副职),要贯彻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选配。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要有进有出,有上有下,发现有培养前途,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要及时补充,经考核不再适应做后备干部的,要及时调整出去,但要始终保持相当数量的后备干部。各单位上报局的年终总结中,要有后备干部培养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素质考察材料、年度考核材料、“文革”中表现情况、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中表现情况。培养意向及培训的情况、奖惩情况、工作成果记载及个人著作目录等。考核档案一式二份,报局人事司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国务院在后备干部管理方面有关新的规定不符,按中央、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局人事改革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


大连商业城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商业城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商业城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城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商业城的范围是指:由解放路、五惠路、友好路、中山路所围成的区域。
第三条 大连商业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业城管委会),负责对大连商业城的统一管理。商业城管委会下设的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在商业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商业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业城管理办公室由中山区政府站前综合管理处负责牵头组建,市商委派人参加。
市及中山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商业城管委会指导协调下,配合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做好商业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城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宣传、贯彻和组织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商业城的车辆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治安、消防等工作,维护商业城经营秩序。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五)完成商业城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商业城区域内的商业网点、摊点、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商业城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经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业城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摊点、户外广告等,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商业城步行区域内设置的商业网点、摊点、户外广告,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对有碍观瞻、卫生不合格的,应进行整顿或取缔。
第七条 在商业城区域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商业城管委会的要求,安装橱窗装饰灯、霓虹灯、射灯、牌匾、灯箱等。建筑物外墙和门窗玻璃不得乱涂、乱画、乱贴。
第八条 商业城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商业城环境的整洁、美观。商业城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门前“五包”制度和物业管理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工作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会同环卫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商业城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市政部门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因施工需要占道或挖掘道路的,应事先通知商业城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商业城区域内交通实行封闭式管理。商业城内经营单位自用车辆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免费办理专用通行证件,持证进出并在指定车位停放;外进送货车辆和顾客取大件车辆,凭送货单或购物收据在限定的时间内和指定地点有偿停放;其他车辆(依法执行公务的车辆除外)一律
不许进入商业城。
商业城区域内停车车位的划定及交通管理办法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制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商业城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各项治安、消防、卫生等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劣质和国家规定不准出售的商品;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尺少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 对在商业城内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及乞讨者等,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联合查处。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商业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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