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景德镇市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及报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46:04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景德镇市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及报批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5]4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及报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及报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景德镇市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及报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我市投资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及报批程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所有涉及企业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要求获得市政府优惠政策的报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不包括上交省、中央部分,上交省、中央部分的规费仍应缴纳。

第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收费分类:
(一)行政性收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墙革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
(二)事业性收费:包括白蚁防治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等。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污水净化装置费、拔地钉桩费、招标进场服务费、水土保持设施方案编制费、房屋面积勘丈费等。


第二章 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或200万元美元以上的各类生产服务性实体,建设期内行政性收费予以免交(不包括经营性用房)。

第六条 对安置下岗职工人数50人以上并占全体员工30%以上的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企业建设项目(不含经营性用房)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七条 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办企业和非经营性项目,面积在200亩以上园地,经市政府批准,可免缴有关行政性收费。

第八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建大型商品市场,凡符合城市规划所建设的市场,各项收费优惠30—50%。社会受益面较大或投资金额较大的市场建设项目,还可向市政府申报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市高新区有关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厂房及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行政性收费准予免交,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条 凡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且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不含土地款)、市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其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期间,享受市高新区工业项目收费优惠政策,行政性收费免交,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不含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非经营性项目,上级扶持资金占全部建设资金50%以上的(含50%),行政性收费全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除外)。上级扶持资金占全部建设资金不到50%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除外),经营性用房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二条 国债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新建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孔口、口部地面伪装房及配套工程) 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以上收费项目,地方教育附加除外)。

第十四条 凡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场馆等基础性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对其它渠道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规费减半征收。

第十五条 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和医院的工作用房;
(三)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和专为安置残疾人员工作的集体企业建设项目;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五)城市建设维护费资金安排的各类设施建设;
(六)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商品房组团)内有按国家有关要求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项目,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下列项目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一)国家、省、市财政安排的基建项目;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三)能源、交通、农业、教育项目;
(四)中央包干补助我省地方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一)路、桥梁、引水工程、排水设施等;
(二)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
(三)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住宅;
(四)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技术改造;
(五)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建设;
(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七)外商独资和各级财政预算内拔款;
(八)经省墙革办认可,由市、县组织实施的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工程;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

第十九条 下列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二)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予以免收。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对投资建设项目收费减免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资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另行批准。


第三章 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五条至第二十条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规费优惠政策报批程序:
(一)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含规划意见、改制批复等)报市政府,由项目分管领导审阅后,批转市政府办证大厅提出意见。
(二)市政府办证大厅依据有关政策条款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返回市政府办证大厅,由市政府办证大厅将审核意见及市财政局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市政府办证大厅审核意见和市财政局意见报分管市政府办证大厅领导审示。
(五)由分管市政府办证大厅领导根据优惠额度,决定审签或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社会受益面较大或投资金额较大的市场建设项目,向市政府申报更加优惠的政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给予特别优惠。

第二十四条 属第二十二条范畴的项目,其优惠政策审批视优惠额度大小分别由分管市政府办证大厅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
(一)优惠额度在50万元之内(含50万元)的优惠政策经分管市政府办证大厅副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抄告单执行。
(二)优惠额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优惠政策,经分管市政府办证大厅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常务副市长审签后发抄告单执行。
(三)优惠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证大厅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长审签后发抄告单执行。

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证大厅副市长审签的优惠政策,均需报市长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其他确需优惠政策的项目报批程序:
(一)要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含规划意见、改制批复等)报市政府,由项目分管领导审阅后,批转市政府办证大厅提出意见。
(二)为增加透明度,市政府办证大厅接报告及材料,征求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由市政府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意见报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审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各位领导批示和意见,报市长审阅。

第二十六条 属第二十五条范畴的项目,其优惠政策由市长决定签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不论优惠额度多少,经分管市政府办证大厅领导审阅后,报市长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抄告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高新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的实施按市委、市政府原定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报批程序作以下时间规定。
(一)市政府办证大厅接报告后,将报告及时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市政府办证大厅的审核意见在部门反馈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市财政局接市政府办证大厅审核意见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政府办证大厅将审核意见报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审示,原则上各位市领导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示。
(五)市政府对市政府办证大厅和市财政局提出的意见,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第三十条 对出现下列现象的,追究收费执收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改变建设规费收费标准的。
(二)不符合市政府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部门擅自减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以前颁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之探讨

对被告人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采用简化审理的方法,成为目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大热点。但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性质及适用原则等诸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甚至出现在操作上不规范。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索,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化改革。

一、刑事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化审理是一种庭审方式和技巧的运用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供认不讳的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在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诉讼程序来判断,仍属刑事普通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两种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普通程序某些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简化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而在庭审中运用的方法和技巧,并不改变其适用程序的性质。因此,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没有创制新的诉讼程序和权力,而且,简化审理的方法应适用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全部或部分承认的所有普通程序案件;既可以适用于审理全部被告人,也可以适用于审理部分被告人,而不必排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聋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外国人犯罪案件,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情形。

二、采用简化审理方法并不要求被告人放弃任何诉讼权利,故也无必要事先征得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同意
在刑事诉讼中,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法和技巧都不能剥夺限制被告人法定的诉讼权利,也不能要求被告人放弃任何诉讼权利,这是原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认罪而简化某些诉讼环节,并非要求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在实施简化审理方法时,应当充分予以保障。因此,对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没有必要征得被告人同意。而且,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被告人也无选择程序或庭审方式的权利。实践中,被告人认罪问题较为复杂,对于起诉指控的多罪名和犯罪情节,被告人可能全部承认,也可能部分承认;即使被告人庭审前表示承认,也可能在庭审中否认,或者与此相反。因此,庭审前征得被告人同意并在庭审时宣布适用简化审理方法既不合适,也不具操作性。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应是针对具体案件而灵活运用的。例如,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名犯罪事实,其中抢劫、盗窃认罪的,则只对这二罪名事实简化审理,如被告人在庭审前对起诉书指控的否定态度而在庭审中又当庭认罪的则可采用简化审理方法;反之,则不宜采用简化的方法。

三、简化审理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法庭辩论不能予以简化
如何掌握简化内容,是适用简化审理方法和技巧的关键。笔者认为,简化应当仅限于对被告人的讯问和重叠证据的出示。从审判实践中,庭审时间的冗长,主要在于两个阶段。一是讯问被告人阶段,如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法庭对被告人进行较为详尽的讯问是必要的,在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再要求被告人陈述。如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仅就有异议部分进行陈述。庭前证据交换,应在庭审五日前完成,法院应制作《证据交换笔录》详细记载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展示的证据内容,交换的意见,注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及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并由控辩双方签字后附卷。在证据出示上,由于被告人认罪,法庭只需传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不出庭的关键证人证言,有关书证及物证即可,不必将所有证据宣读。对证明被告人无异议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一般不必宣读证据的详细内容,仅需简要说明证据的获得情况,主要内容及所证明的事实,对证明被告人有异议的犯罪事实或应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应重点举证、质证。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的多个证据可一并出示,或简要概括总结,并在该组证据全部出示或总结后,一并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质证,而不必一证一质。庭审小结阶段,审判长应重点说明法庭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判断和理由,对双方没有异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应当简略法庭辩论辩护权是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法庭不能明示或暗示被告人放弃式限制辩护权,不能限制辩论时间,更不能限制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时间,当然,由于普通程序采用简化审理方法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在辩论和最后陈述时,所花的时间自然要比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简短,但这里是庭审中自然形成的效果,作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能强制性简略法庭辩论,如果公诉人、辩护人发表公诉辩护意见时可直接提出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和量刑的具体意见,公诉人对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的意见,可以不予答辩。

四、简化审理不是诉辩交易,不能对被告人作为从轻处罚的承诺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且起到了对案件分流的效果,从世界其它国家的诉辩交易并不多。我国并不适合套用诉辩交易制度,有的观点主张向被告人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同时,告知被告人可得到从轻处罚,以作为“对被告人认罪的补偿”,这显然是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引导到诉辩交易制度上,这样的做法不可取信。
如被告人认罪悔罪,说明被告人在审判时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相对减少法官当然会作为一个从宽因素的情况考虑,但这与适用何种审判方法无关。如果公诉人或法官庭审前作此承诺,往往会由此引起误解,既可能量刑时有失平衡,也可能宣判后被告人认为与期望估差距过大而感觉受了欺骗,产生对法院公正性的怀疑,至于有的被告人不得到从轻处罚而违心认罪,其效果更是令人担忧了。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何 仕 元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36令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干净、包美化和包有序”的制度。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实行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范制订、组织、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和“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依法查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固定门店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违反餐饮服务、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处理“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建设工地建设单位和拆迁工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人所使用的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建(构)筑物临街一侧房基线至道路人字沟之间的区域;建(构)筑物有护栏或者围墙的,前后为建(构)筑物临街一侧护栏或者围墙至道路人字沟之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划定。
  江汉路步行街,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和武汉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其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划定。
  第十条 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包干净:“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冰雪,确保行人安全。
  (二)包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树木、花草无缺株,花坛无破损;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在外墙体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有序:“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线内朝向一致进行停放;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根据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汉路步行街,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和武汉火车站、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责任人应当与其管理机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管理机构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当确定“门前三包”工作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和登记制度。发现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置执法监督岗,及时查处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及其工作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发生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显著的责任人和管理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形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园林、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5日公布的《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