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9:22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今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决定把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为了贯彻两个会议精神,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的要求,人事部、农业部
决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聘工作,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
自1993年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以来,已经连续进行了三届,各地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积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激发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继续做好2000年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
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大力选拔培养高级农业技术人才
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区域布局,实现城乡经济、东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在西部地区经济
发展中的作用则更为突出。发展西部农业,关键要发挥农业科技和人才的作用。各地要通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吸引人,依靠事业留住人,引导农业高层次人才向农业生产第一线、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流动,向中西部
地区流动。要通过改善当地农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的环境,建立农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新机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农业大省的支持,加大对为西部大开发和农业农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
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制度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以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措施和选拔评审办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今年的评审工作马上就要开始,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改进和完善。一是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加大基层和一线人员的选拔力度,适当提高地、县级农业技术推广研究
员的比例,在标准、条件的掌握上,不仅要注重论文和奖项,更要注重在推广工作中的实际业绩。要注意选拔一批中青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有效地带动本地区农业推广领域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工作。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进和完善选拔评审的程序和办法,
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农业推广研究员选拔的客观公正。三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质量。不能降低标准条件,搞平衡照顾。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坚决查处。各地各部门要完善配套管理办法,使选拔评审工作真正成为选贤任能和激励
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的重要手段。
三、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使用和考核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是农业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最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各地要按照研究员的工资标准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对在基层和农业第一线发挥重要作用的农业推广研究员,要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考核和聘后管理,制定科学的岗位职责和严格的考核制度。要积极探索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能上能下、竞争上岗的用人新机制,逐步建立起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四、抓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宣传表彰
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局面,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各地可通过各种方式和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进行宣传和表彰。人事部、农业部将积极组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进行宣传报道。
地方各级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规划,西部地区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西部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并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各地都要
把这项工作作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使之成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成为落实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内容。

附件: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具体安排
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人员条件
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条件,仍按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的规定执行。凡2000年7月3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上报材料
1、各地推荐上报人选时,须呈报以下材料:
(1)省级农业主管厅局推荐报告一份。推荐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介绍清楚整个推荐过程,并注明推荐人选的排序情况。
(2)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见附1)一份。推荐确认表按单位类别和专业填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签章。
(3)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情况统计表(见附2)二份。表中项目按要求填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签章,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
(4)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此次推荐工作仍采取软盘上报方式,统一采用EXCEL数据库软件(数据库结构及要求见附3)。请严格按此结构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同时打印一览表连同软盘、材料一并上报。
2、呈报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包括:《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表》(打印材料,30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打印材料,30份)、学历和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成果等证明材料及代表作品复印件(一套,装订
成册),由农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推荐程序及有关要求
1、推荐程序。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推荐程序仍按《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非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委托评审问题。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要经省级农业系列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厅局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委托
评审的人员应严格界定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
3、为了掌握评审政策、规范评审程序,保证申报材料的统一规范和有关信息资料的有效传递,农业部职改办拟于2000年6月对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各地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材料的上报时间截止到2000年8月15日,请抓紧做好推荐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5、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推荐1-2名成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并将其先进事迹整理成3000字左右的材料,于2000年8月15日前报农业部职改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要密切配合,农业系统内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协作,共同努力,按时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附件:1、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略)
2、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略)
3、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略)
(样表,含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数据库结构要求)



2000年5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汽酒产销过程的卫生管理,保证汽酒卫生标准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果类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酒。

第三条 凡加工、生产汽酒的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办法所提出的要求,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四条 生产汽酒的酒基视生产工艺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现行的《燕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工业用原料,生产用水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果类及受到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原料。汽酒内须含有不低于29%的发酵原果酒,不得使用香精、酒精、糖精等兑水充二氧化碳制造。

第六条 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卫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产品的卫生质量,做到合格出厂。并在包装明显部位注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加强各种卫生制度,保持车间、环境、仓库的清洁卫生,生产操作人员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后方能进入生产车间。

第七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可以向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情况,并可无偿采取样品检验,给予正式收据。






关于印发《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3〕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用单位名义创立的无形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五)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核心,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州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所有权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并承担经济责任,按要求妥善管理所属资产,向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资产占有、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国有资产购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建资产,应编制资产购建预算方案,并报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购建预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产的购建预算应当根据单位的整体职能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单位实物资产存量、资产编配要求、物资储备限额和实际可能提供的财力保障等情况,在通盘考虑、全面论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购建预算;
  (二)资产购建预算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对重点项目搞好立项论证,给予重点保障;对一般项目,要严格审查,切实提高实物资产的效能;
  (三)编制资产购建预算的要素必须齐全,各种渠道来源的经费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价值等都应当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增实物资产的购建计划;
  (四)编制预算应当对预算项目进行细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并详细列出开支内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建预算按年度购建预算和零星购建预算进行编制和报批。
  年度购建预算由单位编制后,先报同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零星购建预算按资产购建价值大小划分,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编制后,先报同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下同)。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编制后,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建预算方案经批准后,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资产购建预算方案未经(包括未报)同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组织采购。违者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购置经费,造成损失的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凡是财政性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应当停止拨款。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特别是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要实施全面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存货等。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反映。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账簿和卡片,真实记录实物资产存量情况。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物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并逐步实施电算化管理,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实物资产明细账和登记薄,填写实物资产卡片。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建立定期清查核实制度,每年至少在年终前组织一次全面的实物资产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卡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的性能和自身规律建立资产维护保养制度。对一般设备或资产,应当制定自然损耗标准、维护保养规定以及消耗限额,对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还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调离,经离任审计后,应当交清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资产使用人员、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交清其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产权处置审批权限。资产产权处置应由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同批资产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数额较大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包括出售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上缴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经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作其他收入,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正常报损和报废国有资产,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资产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方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正常报损和报废国有资产,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内的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价值(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备案,收入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单位资产不得抵押,事业单位资产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抵押的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进行机构撤消、合并、上划、下划、转制等产权变动处置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金核实,完善和规范资产移交手续。清产核资工作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由上一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协商后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闲置国有资产、资金、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创办经营性企业,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并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创办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监管,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投资形成的资产和取得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收益按年度进行清算,并上缴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经营性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章  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创办经营性企业的国有资产、经济效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要求,按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表。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国有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或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州内各党派、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