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17:30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11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整治"三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保障政令畅通,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制止"三乱"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乱"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的乱检查、乱收费罚款、乱集资摊派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合伙、个人独资等各种所有制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纠风办)主管"三乱"的整治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缴费登记和收费、检查、罚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负责对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三)接受投诉和举报,转办、督办或直接查处"三乱"案件;
(四)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三乱"的整治工作。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各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坚决制止"三乱"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进行工作检查和考核、评比等,实行报批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检查,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检查范围,可检查可不检查的不检查,杜绝同一系统多级检查,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和跨区域越权检查。必要的例行检查在每年三月份前将年度检查计划书面报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法制局和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以下简称减负办)"备案;临时突击性检查必须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检查活动结束后的十天之内,实施检查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法制局、市减负办和企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必须事先报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法定程序,避免 执法重叠,减少执法频次。需要对企业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封存商品物资以及万元以上大额罚款(对个体工商户1千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按隶属关系书面向市、县(市、区)个体私营经济保护中心、三资企业投诉处理中心、减负办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告知相对人法定期限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没有告知的,相对人可自其知道有复议权、起诉权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复议权、起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认可。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
(二)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一律分别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经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向社会发布。
依据上述规定,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会同市经贸委、乡企局、外资办、工商局分别向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印发《企业缴费登记册》和《收费、检查、罚款登记册》,所有收费、检查、处罚均需如实签名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收费、检查、处罚,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规费的执收单位,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领购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报告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每年向市政府纠风办报告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 禁止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向企业和社会的摊派行为。因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必要的企业或社会集资,必须坚持合法、自愿、适度和定向的原则,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全市整治"三乱"优化发展环境情况进行不定期巡视。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评议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违法违纪行政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该机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纠风办每年组织企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凡公众指出并经调查核实存在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市政府纠风办和纪检监察举报中心、个体私营经济保护中心、三资企业投诉处理中心、企业减负办等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受理对"三乱"行为的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三章 政府与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执行办理行政事务的公示制度。凡不涉及机密的办事政策、依据、程序和结果,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在政府驻地城镇对所属企业和群众办理证照、交纳税费,实行综合性的"一站式"服务。具备条件的乡镇,也要实行上述集中管理方式。
县(市、区)企业或其他单位向市有关部门申报计划项目、申请办理证照和验资事宜等,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承办机关必须立即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无证经营、欺行霸市、偷逃税费、低价倾销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和打击。除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加强控管的资源、物资和商品,任何部门都不准设置障碍,影响生产经营和流通。
个休私营经济保护中心、三资企业投诉处理中心和企业减负办接到举报投诉,应当迅速到场调查处理,维护外商、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乡镇企业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三乱"个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节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和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停水、停电、中断交通,应当提前3天在新闻公布。拖欠水费、电费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积极设法归还欠款;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予以协调。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驻本城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检查外地单位,只能在职工食堂用工作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要、收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钱物或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销票据。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政府由于工作失职、程序不严、效率不高等原因而贻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 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要领导、分 管领导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乱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和开除公职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突击检查和重复检查的;
(三)在检查中刁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有勒索行为的;
(五)因非法检查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向企业、社会乱收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收缴违法款项外,分别给予机关、单 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务院281号令及有关规定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标准,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本规定下达后仍未纠 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二)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未按规定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册》、《收费、检查、处罚登记册》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利用行政职权进行行业垄断,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制收费、搭车收费或者以赞助等名义变相收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四)收取服务性费用不提供服务,或者将职责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和开除公职的处分;
(五)收费不出具合法专用票据或不给票据,资金管理、使用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收款项发生坐支、截留、挪用的,除由财政部门按财经法规和预算外基金管理的规定处罚外,并分别情况给予降级、降工资1-2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属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一次性乱收费超过1万元,或者全年累计乱收费超过10万元的;县(市、区)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一次性乱收费超过5千元,或者全年累计乱收费超过5万元的;乡(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一次性乱收费超过1千元,或者全乡(镇)累计乱收费超过1万元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乱收费低于上述规定数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违反法定主体、程序办案,除依法撤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外,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向下属单位下达罚没指标的,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降 级、撤职处分;
(三)执法人员行为恶劣、贪赃枉法、侵犯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民主评议,超过半数以上问卷认为不满意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整改。半年后仍未改正者,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采取调离、换岗和就地免职等行政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和社会进行非法摊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退还摊派钱物外,并根据情节给予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一)强行向企业、社会摊派钱物的;
(二)强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指定性服务,从中牟利的;
(三)强行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拉赞助,强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订购刊物、音像制品;
(四)公务人员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销费用的;
(五)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强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钱出物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因发展经济和公共建设需要,向企业和社会集资,凡违反自愿、适度、定向原则,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的,由市、县(市、区)政府纠风办责令纠正;造成损失,引起企业和社会不满的,要给予机关、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检查,伪造、销毁证据,对检举"三乱"行为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的,应当从严处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上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凡是共产党员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制订具体的贯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地震办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为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实施预案。
(三)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四类:
1.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的地震。在我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 中等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0.1%~1%的地震。在我市发生大于6级、小于 6.5 级的地震,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4.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四)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相邻地区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各级政府、各部门按如下应急预案启动:
1. 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立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执行广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提请省人民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震区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2. 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中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县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3.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启动三级预案。震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市有关单位对县级的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4. 由于相邻区域或海域地震造成的波及影响,视造成的破坏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5.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采取紧急措施。
(五)一旦市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灾区信息后,我市立即开展相应的震后应急工作。

二、三级预案

市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视灾情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市地震办公室立即派出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市地震办公室立即向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和市应急办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方案的建议。
(三)视震情和灾情,向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四)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震情及灾情,做好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五)向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二级预案

市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市应急办和市地震办公室等单位,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一)市地震办公室迅速汇报震情信息并立即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二)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派出工作组和慰问团赴灾区进行慰问;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向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公安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四)向驻军请求支援。
(五)宣传部门会同市地震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导工作,稳定社会和安定民心。

四、一级预案

(一)市内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报省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并服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市直有关单位应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一级预案的应急反应:
1. 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统一部署救灾工作。
(1)市地震办公室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和灾情;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3)发出救灾命令,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组织救援力量;
(4)向省政府及省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确定应急交通干线,加强交通干线管制;
(5)向驻军请求支援;
(6)市长或副市长带领组织机构有关成员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和慰问灾区。
2. 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惠州军分区组织队伍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公安队伍和消防部队维护灾区的社会和交通秩序、扑灭火灾、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及保护公共财产、重要设施和目标;
(3)市卫生局派出医疗、防疫队伍协助并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4)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信息;
(6)市交通局、公路局组织和指导灾区交通、公路部门调查所辖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
(7)广东电信惠州市分公司迅速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组织力量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小灵通用户发送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抓紧设置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语音电话,方便广大用户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8)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立即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启动移动专用无线通讯设备,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畅通。组织人力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手机通讯畅通,并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9)市无线电委员会、信息产业局采取措施全力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10)市经贸局、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供电、供水、供气和水利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破坏情况并迅速组织抢修;
(11)市经贸局、农业局派出人员组织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以及农村破坏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12)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学校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3. 其他各有关单位,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4. 对于市内发生的中等破坏性地震或一般破坏性地震,在启动二级预案或三级预案的基础上,必要时可报请市政府启动一级预案的部分应急反应程序。

五、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实施一级预案,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视灾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13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订的应急实施预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单位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总 指 挥:市长、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市党政军有关领导和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领导
1. 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市科技局负责人
       惠州军分区有关部门负责人
副 主 任: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团市委负责人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人
       市经贸局负责人
       市财政局负责人
      市水利局负责人
      市教育局负责人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市交通局负责人
       市公路局负责人
       市农业局负责人
       市安监局负责人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人
       市统计局负责人
       市气象局负责人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
       惠州供电局负责人
       市港务局负责人
       市航空铁路办负责人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人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惠州日报社负责人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人
       武警惠州市支队负责人
       市红十字会负责人
       市物资总公司负责人
       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人
       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市燃料工业总公司负责人
       市汽运集团负责人
       中石化惠州公司负责人
       中石油惠州公司负责人
       中海油惠州公司负责人
       广东电信惠州市分公司负责人
       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中国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抢险救灾组、震情监视组、宣传报道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组、通信组、电力工程抢险组、物资供应组、财务及生活安置组、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治安保卫组、震害评估组、生产自救组。
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3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 各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抢险救灾组。
组 长:惠州军分区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惠州市支队负责人、团市委负责人
迅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视震情需要请求增派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2)震情监视组。
组 长:市科技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加强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市地震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台、惠州日报社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4)医疗卫生组。
组 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惠州军分区后勤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负责人
组织医疗、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治疗中心,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所需药品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5)交通运输组。
组 长:市交通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局、公路局、铁路办、港务局、交警支队负责人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机场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通信组。
组 长:广东电信惠州市分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震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组(部门)的专用电话。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设施。及时向小灵通用户、移动和联通用户发送由市地震办公室提供的震情和灾情。
(7)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经贸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局、惠州供电局负责人
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8)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经贸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物资总公司及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惠州公司负责人
负责调拨救灾物资(包括国内、国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及有关设备,管理地震救灾物资,保证救灾物资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
(9)财务及生活安置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经贸局、农业局、物资总公司负责人
筹集抗震救灾款物,统一管理、分配、发放国内外援助和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提出向上级申请经费及请求援助的计划。
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保障困难灾民食品的供应。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解决困难灾民的吃、穿、住问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10)基础设施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水利局、农业局、公用事业局、自来水总公司、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料工业总公司、汽运集团负责人
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设施修复工作,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1)治安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武警惠州市支队及市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人
负责加强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部门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护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灾区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和防止火灾发生;搜索营救被埋压人员,保护公共财产。
(12)震害评估组。
组 长:市地震办公室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及中国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作出灾情评估,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13)生产自救组。
组 长:市安监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负责人
组织对工业生产救灾复产,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组织企业迅速将危险品转移,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联系有关单位实施围堵扑救,控制灾害蔓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复产,保证对灾区种子、种苗的供应等。
组织做好学校灾后复课、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组织做好天气预报、警报发布工作,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六、临震应急反应

(一)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临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天。
(三)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 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 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 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 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确保社会安定。

七、其他事项

(一)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修订、完善本单位和本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工作。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2年市政府印发的《惠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惠府〔2002〕111号)同时废止。

八、附 则

本预案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三)“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从工人中聘用干部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从工人中聘用干部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为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可以从工人中聘用干部(以下简称聘用干部),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聘用原则
1.各单位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在国家建材局下达的年度增干指标(包括经国家建材局批准使用的干部自然减员指标)内,在保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转业军人安置的前提下,按照局每年批准的聘用干部数额,从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中聘用部分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2.聘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
3.聘用干部与所在单位正式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
1.聘用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③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④首次聘用应有三年以上工龄,三十五岁以下;
2.聘用程序:
①公布聘用岗位、条件、人数、方法、聘用以及待遇;
②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③组织考察或考核,提出人选意见;
④党委或党政领导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并以正式文件公布结果;
⑤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此表由局统一印制),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1.聘用干部聘期一般与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任期时间一致。首次被聘用的应有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原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可以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发生纠纷,由上级主管人事部门仲裁。
2.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①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③聘用期限;
④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⑤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3.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聘或终止合同:
①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②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的;
③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
聘用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合同自行解除。
4.在下列情况下,被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①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②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5.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都必须在2个月前通知对方并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四.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1.聘用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单位同岗位、同职务国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工人身份不变,档案工资与聘任职务工资分离。
2.聘用干部在聘期内调出本单位的,按受聘前的工人身份和工资标准介绍给调入单位。
3.聘用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4.本规定颁布之后,累计聘用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可按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及其待遇办理手续。

五、组织管理
1.聘用干部列入干部计划范国,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2.各单位过去自行批准聘用的干部,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符合聘用原则和聘用条件的工人,根据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批准的聘用指标,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3.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对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有计划、指导和检查的职责。

六、本规定如与中央规定不符,按中央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