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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34:53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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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运输招标投标及运输合同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安全、可靠,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部门的限制。
第三条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系统的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含进口)超级、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运输业务(成套设备及物资的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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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林计发〔2009〕40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局制定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林计发〔2008〕200号),其中规定对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现就有关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前提
  (一)纳入部门预算的所有单位。我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范围为局机关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等纳入部门预算的预算单位,以及承担我局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的明确含有出国(境)任务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出国(境)团组已列入当年出访计划。出国(境)团组已经局国际合作司审批列入当年本单位年度出访计划。
  (三)纳入部门预算的出国(境)经费。出国(境)经费为已纳入部门预算的除外事出国专项经费外的各类经费。预算单位通过横向临时承担项目涉及的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在审核范围之内。
  (四)经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审核批准的出国(境)经费。所有出国(境)经费应为通过部门预算提出申请,并经我局审核上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经费预算。未通过部门预算提出申请,以及对所提申请经审核后未安排预算的单位均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预算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用于出国(境)经费支出的一律不予批准。
  二、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程序
  (一)上报出国(境)经费预算承诺函。出国(境)单位应随上报局国际合作司的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一并上报出国(境)经费预算承诺函(见附件),并填制报送“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明细表”(见附表)。
  (二)审核出国(境)经费预算。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对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出国(境)申请单位提出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明细和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局国际合作司按有关外事规定进行审批。
  三、加强出国(境)经费预算内部审核和核销管理
  (一)加强出国(境)经费预算内部审核工作。各单位要坚持先落实出国(境)经费预算,再安排出国(境)任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审批、审核和监督审计工作机制(试行)》(办外字〔2008〕86号)等有关规定,主动做好出国(境)经费预算内部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要求的团组坚决予以取消,自觉强化预算约束和经费控制。
  (二)进一步严格对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和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
  四、《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与上述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承诺函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下载: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http://www.forestry.gov.cn/data/2009/uploadfile/2009-03-12-512646-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的决议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鉴于目前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已被非税收入管理所取代,《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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