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恢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出口退税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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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恢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出口退税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恢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出口退税权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由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4年发生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6〕178号文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停止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出口退税权1年,现处罚期即满,该公司申请自1997年10月1日起恢
复其出口退税权。
经对该公司进行考核,鉴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能够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并对过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相应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且效果较为明显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我国电子工业的发展,经研究,特决定如下:
一、同意自1997年10月1日起,按期恢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的出口退税权;
二、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1996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1997年9月15日
关于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央编办
关于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0]47号
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宣发[2009]25号)关于对文化市场监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执法”的要求,现就副省级及以下城市、县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建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二、整合组建机构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主体是城市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副省级及以下城市和县要整合现有的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设立集中统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市场领域的文化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一执法。市、区的管理方式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合理划分职责权限,避免对文化市场主体进行重复执法。
现阶段执法任务较轻、尚未建立执法机构的市、县,可由有关部门直接执法,不新设执法机构。
三、理顺体制机制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文化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尚未整合为一个政府部门的,也要明确由一个部门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执法人员收入与罚没收入直接或变相挂钩;要落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和市场动态,提出政策建议,征询工作意见。
四、规范编制管理
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中,现有的机构性质和编制性质原则上不作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各地执法任务量、辖区范围、执法对象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与有关文化管理部门的整合,合理确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配备标准。综合执法机构的编制数量要在整合现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执法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和从紧从严的原则核定,整合后人员编制数量一般不突破现有规模。要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加强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现有编制的效用。
提高文化市场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素质,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4号)精神,执法人员优先从现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中择优选拔,未被选拔的人员要妥善安置,新进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录用。
五、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协同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统筹考虑从、抓紧研究制定整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并与正在开展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有机集合起来,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整合组建。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确保工作不受影响,确保社会稳定。中央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这项工作进行督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16件政府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
1 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 穗府〔1983〕80号
2 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穗府〔1985〕30号
3 《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穗府〔1997〕54号
4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89〕22号
5 广州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穗府〔1990〕36号
6 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90〕40号
7 广州市境外企业管理办法 穗府〔1990〕51号
8 广州市妇幼卫生管理办法 穗府〔1994〕51号
9 广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管理规定 穗府〔1994〕61号2005年修改
10 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规定 穗府〔1996〕56号
11 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 穗府令〔1997〕2号
12 广州市建筑工程交易管理规定 穗府令〔1997〕7号
13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穗府令〔1997〕12号
14 广州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穗府令〔1998〕11号2005年修改
15 广州市外商投诉受理办法 穗府令〔1999〕5号
16 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穗府令〔2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