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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3:33  浏览:8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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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8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风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台扇、落地扇、台地扇、壁扇、吊扇、换气扇、转页扇、立柱扇、装饰型吊扇、顶式电风扇。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式: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电风扇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电镀件,油漆件(涂敷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基数不限制)。

  注:(1)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企业将减少送样数量,只补测必能项目;

    (2)在当年进行过部级以上监督检查合格的,只补测部分项目。

       抽样数量由检测单位和商检局商定。

  3.抽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六个月内的产品,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6)。

  (2)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3)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乔惠琦、赵家瑞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27-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风扇和

                  调速器的特殊要求》

  3.GB/T13380-92  《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

  4.GB/T14806-9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

                  器》

  5.QB/T1841-93   《交流转页扇和调速器》

  6.QB/T1945-94   《装饰型交流吊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7.QB/T1944-94   《交流顶式电风扇和调速器》

  8.《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见附表(顶式电扇按附表5,装饰吊扇按附表4,转页扇按附表3,换气扇按附表2,其它产品按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的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致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4.零部件按三台记缺陷数:致命缺陷数为零。

  出现缺陷时,允许用三台备用零部件对缺陷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缺陷数为零。(轻缺陷不计)。

  5.属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之外的缺陷,不作复检限期改进。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落地扇和台扇及吊扇等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非正常工作                │√ │ │ │  │

├──┼─────────────────────┼──┼─┼─┼──┤

│21 │防锈                   │√ │ │ │  │

├──┼─────────────────────┼──┼─┼─┼──┤

│22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3 │包装                   │  │√│ │见注│

├──┼─────────────────────┼──┼─┼─┼──┤

│24 │转速测定及调速              │  │√│ │  │

├──┼─────────────────────┼──┼─┼─┼──┤

│25 │风量                   │  │√│ │  │

├──┼─────────────────────┼──┼─┼─┼──┤

│26 │使用值                  │  │√│ │  │

├──┼─────────────────────┼──┼─┼─┼──┤

│27 │噪声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2:       换气扇的检验项目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防触电保护                │√ │ │ │  │

├──┼─────────────────────┼──┼─┼─┼──┤

│2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耐久性                  │√ │ │ │  │

├──┼─────────────────────┼──┼─┼─┼──┤

│9  │非正常工作                │√ │ │ │  │

├──┼─────────────────────┼──┼─┼─┼──┤

│10 │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防锈                   │√ │ │ │  │

├──┼─────────────────────┼──┼─┼─┼──┤

│21 │标志(安全)               │√ │ │ │  │

├──┼─────────────────────┼──┼─┼─┼──┤

│  │标志(性能)               │  │ │√│  │

├──┼─────────────────────┼──┼─┼─┼──┤

│22 │包装                   │  │√│ │  │

├──┼─────────────────────┼──┼─┼─┼──┤

│23 │包装跌落                 │  │√│ │见注│

├──┼─────────────────────┼──┼─┼─┼──┤

│24 │噪声                   │  │√│ │  │

├──┼─────────────────────┼──┼─┼─┼──┤

│25 │风量                   │  │√│ │  │

├──┼─────────────────────┼──┼─┼─┼──┤

│26 │风压                   │  │√│ │  │

├──┼─────────────────────┼──┼─┼─┼──┤

│27 │耗能指标                 │  │√│ │  │

├──┼─────────────────────┼──┼─┼─┼──┤

│28 │涂敷件湿热                │  │ │√│  │

└──┴─────────────────────┴──┴─┴─┴──┘

注:包装中跌落试验为重缺陷,其它项为轻缺陷。

  附表3:    转页扇和调速器的检验项目及缺陷性质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电动器具的启动              │√ │ │ │  │

├──┼─────────────────────┼──┼─┼─┼──┤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3  │防触电保护                │√ │ │ │  │

├──┼─────────────────────┼──┼─┼─┼──┤

│4  │发热                   │√ │ │ │  │

├──┼─────────────────────┼──┼─┼─┼──┤

│5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6  │防水                   │√ │ │ │  │

├──┼─────────────────────┼──┼─┼─┼──┤

│7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8  │过载保护                 │√ │ │ │  │

├──┼─────────────────────┼──┼─┼─┼──┤

│9  │耐久性                  │√ │ │ │  │

├──┼─────────────────────┼──┼─┼─┼──┤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1 │机械强度                 │√ │ │ │  │

├──┼─────────────────────┼──┼─┼─┼──┤

│12 │结构                   │√ │ │ │  │

├──┼─────────────────────┼──┼─┼─┼──┤

│13 │内部布线                 │√ │ │ │  │

├──┼─────────────────────┼──┼─┼─┼──┤

│14 │元件                   │√ │ │ │  │

├──┼─────────────────────┼──┼─┼─┼──┤

│1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1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17 │接地措施                 │√ │ │ │  │

├──┼─────────────────────┼──┼─┼─┼──┤

│18 │螺钉和接线                │√ │ │ │  │

├──┼─────────────────────┼──┼─┼─┼──┤

│1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0 │部件与电子电路安全检查(附件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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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林业厅(局)、扶贫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团委、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团委、妇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引导大学生“村官”期满后有序流动,是大学生“村官”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为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机制,引导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通过留村任职工作、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发展、另行择业、继续学习深造等“五条出路”有序流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留村任职工作
1、通过选举担任村“两委”负责人。鼓励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的党员大学生“村官”,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党委推荐等方式,参加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选举。到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对留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纳入大学生“村官”名额,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
2、继续聘任留村工作。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续聘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大学生“村官”续聘次数和期限。
二、择优招录乡镇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
3、参加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聘用期满且考核称职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考核称职,并经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同意的,可参加面向大学生“村官”组织的公务员招考;大学生“村官”在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及其他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4、完善考录办法和程序。坚持竞争择优、好中选优,严格选拔标准,进一步完善从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配套政策和操作程序。各省区市可根据公务员编制、职数等实际情况,采用单列计划、定向招考的方式招录大学生“村官”。注重考察大学生“村官”在村工作实际表现,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对聘期考核优秀和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大学生“村官”,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三、扶持自主创业发展
5、鼓励创业实践。注意选派大学生“村官”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与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积累创业经验。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园区和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搭建创业富民平台。认真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的培训,积极为大学生“村官”创业提供项目论证、技术指导和市场服务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的鼓励扶持政策,适用于大学生“村官”。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大学生“村官”创业资金,采取担保、贴息、补助等方式,帮扶大学生“村官”创业。
6、引导自主发展。鼓励大学生“村官”通过创办农副产品小型加工企业、发展高效农业种植园区、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就近就地自主创业。鼓励创业有成的大学生“村官”进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致富项目带头人、新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逐步实现自主发展。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对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创业项目尚在初级阶段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政策。
四、引导另行择业
7、参与企业单位招录。企业招聘大学生“村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各类企业招聘员工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大学生“村官”求职应聘。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大学生“村官”所在县市、乡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大学生“村官”的优势,为大学生“村官”进入企业工作提供服务。积极组织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到企业进行见习和实践锻炼,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大学生“村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专门组织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到大学生“村官”所在地了解大学生“村官”工作学习情况,加深他们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了解,增强招聘意愿。
8、参加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城市街道社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大学生“村官”。各地可结合实际,组织事业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
9、引导自主择业。组织各级党委、政府人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大学生“村官”开展免费就业指导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聘用期满大学生“村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多元化发展。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给予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五、支持继续学习深造
10、参加研究生招考。鼓励大学生“村官”参加研究生招考,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招考研究生加分政策,对聘期内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考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至其他招生单位录取。
11、通过其他渠道继续学习。鼓励高等院校加强适合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的本科专业点、硕士学位点建设,为大学生“村官”期满后继续学习深造创造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辟多种渠道,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总体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大学生“村官”工作健康稳步推进。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0年5月10日印发


广东省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92号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18号文件精神,为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搞活小型企业,使其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参与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赁经营的性质。租赁经营不涉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是集体租赁的,可叫集体租赁户,是个体或合伙租赁的,可叫个体租赁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时,可注明“集体租赁”或“个人租赁”。
第三条 租赁经营的范围。凡符合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2号文件关于小型企业改革的范围和划分标准的小型国营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业,均可实行租赁经营。
第四条 租赁经营的形式,主要采取职工集体租赁,也可以职工个人或职工合伙租赁。原店或本系统内部没有人愿意租赁的,可以向社会招标,租赁给有当地户口的待业青年或居民,但承租人要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经济保证(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财产保证)。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方法。凡是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由本店或本系统职工提出申请,有的也可由主管公司实行公开招标。承租者的资格审查,由主管公司负责。租赁经营由主管公司和承租者签订合同,合同应按照《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义务、权利和有关要求。租赁期限一般五年
,最短三年,期满后可以续租。租赁合同应报隶属的主管局备案并经公证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委员会鉴证,合同便可生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租赁经营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如是集体租赁的,其经理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如是个人租赁的,租赁人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在租赁期间
一般不能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经出租单位同意才能变更。企业法人的代表可以由企业职工民主推选,也可以由职工自行招聘。
第六条 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文明经商,维护消费者利益。
2.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公司、财税、审计和银行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3.尊重企业职工民主权利,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生活。
4.照章纳税。
5.按时按规定上缴租赁费、退休统筹金、统筹医药费、管理费等,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这些费用允许在税关前开支,但不准重复列支。
6.租赁的财产,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财产保险并不得转租、转让(包括营业执照),损坏或丢失,要负责维修或赔偿。
7.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8.建立健全帐目,按规定向出租方、财税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 承租方的权益。
1.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自主权、自有财产处置权、业务决策权。可以实行本业为主,综合经营,零售为主,批零兼营,还可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
3.根据自己业务发展需要,有权自行招聘、雇请合同工、临时工,不受招工指标限制(但须办理招用劳动力手续,如招聘农民工,须经劳动局批准),其劳务关系由承租方与被雇者协商解决,对其雇用人员,出租方不负责任。
4.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硬性安插或抽调人员,有权对企业内职工实行奖惩,但不得无故开除职工。开除或除名租赁前的本店职工,需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出租方批准同意。
5.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和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承租的法人代表(经理)经营好的,其收入允许高于本店职工,亏损时也应负较大经济责任。
6.有权按规定组织本企业职工入股。
7.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有权支配和使用各项资金和费用开支,对门店进行投资改造,拒绝支付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各种不合理摊派。
第八条 出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租赁企业进行指导、帮助、监督、检查,按租赁合同收取各种费用。
2.要尊重租赁企业的自主权。只要租赁企业不违反合同,就不能干预租赁企业行使自主权。如发现租赁企业有违反租赁合同,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要及时帮助纠正。
3.租赁企业因发展业务,向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时,经认真审查贷款用途合理,又具有偿还能力的,可以提供担保,担保后有权监督使用和督促到期还款。
4.要加强对租赁企业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其社会主义方向,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5.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受到他人侵犯时,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申诉,保护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租赁期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研究,可以修订或补充,并送有关部门备案。修订或补充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方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无力经营时,承租方可提出解除合同,但承租方要承担出租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债权债务,并按规定还清银行贷款和利息。
3.承租方违背合同规定,损害出租方利益,或出租方严重干扰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自主经营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应由公证部门核实资产,以及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经双方认可后,即解除租赁关系。如延长租赁期,须按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经营的政策原则。
1.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银行独立开设帐户,重新与银行建立存、贷关系;直接向税务部门纳税。
2.租赁经营后,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职工的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不变,原来的工资级别在册,有调级时享受晋级待遇不变,离退休待遇不变。
3.租赁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商品和其他财产,会同银行清产核资重新估值后,可以全部出租,也可以只租房子,经营设备实行有偿转让。租赁费依照以上重新估值后的固定资产、经营设施现值和门店所处地段,以及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由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并
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确定租金时应同时明确提取折旧费。在租赁期间用自有资金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为租赁者所有。属于房管部门或华侨的房间,如果重新估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完了,并已全部上交国家后,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即算偿还。偿还后的财产如是集体租赁的,
即为集体所有,职工有份;如是个人租赁的,转为个人所有。
4.租赁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原则上由承租方自筹解决。自筹有困难的,可以把出租方原来占用商业部门的自有流动资金借给承租方使用,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交纳占用费,个别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再不足时,可把出租方原来占用的银行贷款划转给承租方,并向银行办理转移存
、贷关系和落实经济担保后继续使用,由承租方直接向银行负责。企业新增贷款,由承租方直接向银行负责。
5.租赁企业的职工,可以投资入股,盈利按股分红,股息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或银行债券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分红基金按年终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提取。集体租赁企业每年发放的股息和红利最高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个人租赁企业不限。
6.租赁企业在实行租赁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削价商品损失,由出租方挂帐采取租赁费冲销或列入当前损益处理。租赁后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损失,概由租赁方负责。
7.租赁企业是集体租赁的,参照执行集体企业的有关政策;个人租赁的,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政策。对边、小、劳务、利微或亏损企业,无论是集体租赁还是个人租赁,税收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政策,以原有基数为基础,实行“单定”或“双定”的计征办法。如果租赁经营确
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收照顾。银行贷款可以参照执行集体企业有关政策,并适当放宽自有资金比例的规定。贷款担保问题,由当地银行区别对待确定。凡是租赁的小型企业,不征奖金税。
8.租赁企业可以按营业额每月提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
9.租赁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应比租赁前适当减少,确实困难的,由主管局批准,可以免交。
10.租赁企业原有职工原则上由承租方全部接受。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双方协商。职工要求外调的,只要调入单位愿意接受,出租方应准许调出;要求出去自谋职业的,应允许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因健康原因经主管局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可以提前退休。个别租赁合同未满,职工要求
回原来单位的,经原单位同意,可暂作待业处理,只领取基本工资。
11.个人承租方的家属子女,凡在本系统范围内工作的,承租方提出要求,经批准后允许调在一起租赁经营,但不办理入户手续。
12.租赁企业的税后留利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最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专款专用,扩大企业经营,并可分解到职工个人作为个人投资入股,参加股份分红,租赁期满退归职工个人。
13.租赁企业原有职工都要参加社会退休统筹或系统退休统筹,退休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如果企业退休人员太多,负担太重,超出平均负担部分,可由主管部门酌情解决。公费医疗、其他福利也可参加系统统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除粮食企业以外,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会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组)都适用。



198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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