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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11:41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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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20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发挥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特区与外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特区以外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特殊机构在特区范围内设立的办事机构( 以下统称驻汕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府经协办) 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特区范围内驻汕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立驻汕办事机构,应由设立单位向市府经协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拟设办事机构的职责、级别以及办公地点等有关资料,经市府经协办审核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 驻汕办事机构名称实行规范管理。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称驻汕头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处级事业单位、中型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称驻汕头联络处,其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办事机构称驻汕头联络站。
  第六条 驻汕办事机构在特区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开办企业,纳入特区内联企业管理,享受特区内联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七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驻汕办事机构,由市公安机关按照驻汕头办事处5人、驻汕头联络处3人的标准配给集体常住户口指标。其人员符合本市规定的调入特区条件的,可凭《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副本及市府经协办的批准证明,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入户手续,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户口登记入户后,不得随意在特区内迁移;入户名额已满需调整入户人员的,按迁出一人入户一人的原则办理。
  驻汕办事机构中无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第八条 取得特区常住户口的驻汕办事机构人员因公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地区,经市府经协办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申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驻汕办事机构中已取得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享受特区内联企业相关人员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驻汕办事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点,应由驻汕办事机构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府经协办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驻汕办事机构终止活动,由派出单位向市府经协办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经市府经协办核准注销登记后,即行终止。
  驻汕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将《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正本、副本,公章上缴市府经协办。已取得集体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在驻汕办事机构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90日内,凭市府经协办出具的证明向市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或者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应于每年10月向市府经协办提交年度报告书、工作总结、《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副本、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表等资料,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由市府经协办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府经协办协同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年检的,由市府经协办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11月15日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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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程超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不管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都过分迷信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较之其它原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着更强有力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往往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直接根据认定的责任大小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裁决。为澄清认识上的误区,笔者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指正。
一、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所谓事故认定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要确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违章行为,其次还要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必然的联系以及影响力的大小。因此,有违章行为并不必然要承担事故责任。
如某案例:林某驾驶汽车装运石块(车厢内坐有一人)经过一县级公路时,因车速较慢,一放学小孩欲爬上该车,不小心摔下来被碾压致死。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却以该车人货混装为由,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欠妥,人货混装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被行政处罚,但本案中人货混装并不会必然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小孩的死亡,如果说车厢内那个人出事我们或许可以说与人货混装有一定联系,但小孩的爬车被摔显然是林某所无法预料和防范的,在本案中即使没有人货混装也不能避免小孩的死亡,因此林某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并没有必然联系。
但现实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人为地牵强附会地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以此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者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对肇事机动车赔偿原则有关。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只有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因此相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给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而肇事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何况大部分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支付。
因此,作为公诉机关,在审查交通肇事罪案中,必须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从观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证据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结合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原始材料,对其加以审查判断,看其认定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过于被动。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较一般的鉴定结论,该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法院在裁决当事人责任时依照该认定结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全部损失的60%—80%,如果负同等责任则承担全部损失的50%。在审判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事实上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在其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威胁,如果均按以责论处,实行过错责任,甚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整顿交通秩序的代价,这是对我国《宪法》的公然违背,法律不能对本已受害的非机动车一方及行人毫无保护,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认识到与行人负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规定处理,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这一点在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就算事故认定中机动车没有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负全责,机动车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章行为是重大过失,而机动车驾驶人又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也只是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而不是免除。除非事故是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才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不仅否定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同时还改变人们“事故责任划分就等于赔偿责任划分”的习惯思维。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近年来,为提高小学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培养一批业务精良、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一些省市先后开考了小学教育专业(专科)。为进一步规范该专业,保证其基本的知识结构和学历规格的要求,全国考委教育类专业委员会根据目前我国小学教师的实际并结合自学考试的
特点,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的考试计划》。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得变动,以保证统一规格和质量。
根据《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要求,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便于各地组织实施考试,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对部分专业和课程必须加大全国统考力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将从1999年起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考时间安
排详见考委办〔1998〕17号文件)。
已经开考小学教育专业(专科)的地区,需认真加以研究,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过渡工作截止到2000年底,做到与本通知的专业考试计划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未开考的地区,应加强研究,根据需要与可能以及开考条件,确定本地区能否开考。各地在实
施过程中,有何意见请报告我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小学教育专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发展,提高小学教师学历层次的迫切需要而设置的。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方针,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小学教师,以适应下世纪初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小学教育专业主要培养达到高等师范专科教育专业学历水平的小学教师。其基本要求是: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小学教育能力,具备小学教师的基本素质,能胜任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在着重考核考生的
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要适当加强对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和小学教育的研究能力。
三、学历层次与规格
专业的课程考试水平与普通高校同类的专科课程结业水平相一致。本专业的各门课程考试均采用学分制。
凡取得单科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凡取得本专业某一方向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达70-74学分,政治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四、考试课程及学分
-------------------------------------
|序号| 课 程 名 称 | 学 分 | 备 注 |
|--|---------|-----|----------------|
|1 |哲学 | 4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3 |大学语文 | 4 | |
|--|---------|-----| |
|4 |科学、技术、社会 | 5 | |
|--|---------|-----|----------------|
| |英 语(一) | 7 | |
|5 |---------|-----| 二选一 |
| |美育基础 | 4 | |
|--|---------|-----|----------------|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 (含上机2学分) | |
|6 |---------|-----|----------| 二选一 |
| |现代教育技术 | 4 |(含实际操作2学分)| |
|--|---------|-----|----------------|
|7 |教育原理 | 6 | |
|--|---------|-----| |
|8 |小学教育心理学 | 5 | |
|--|---------|-----| |
|9 |小学语文教学论 | 5 | |
|--|---------|-----| |

|10|小学数学教学论 | 5 | |
|--|---------|-----| |
|11|小学科学教育 | 4 | |
|--|---------|-----| |
|12|小学班主任 | 4 | |
|--|---------|-----| |
|13|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 4 | |
|--|---------|-----|----------------|
|14|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 8 | | |
| | | | 文科组 | |
|15|汉语基础 | 4 | | |
|--|---------|-----|-----------|任选一组|
|14|高等数学基础 | 8 | | |
| | | | 理科组 | |
|15|数论初步 | 4 | | |
|--|---------|-----|----------------|
|总计| |74-77| |
-------------------------------------
说明:
1、考试课程分必考课、指定选考课两类。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不得任意更动。
2、指定选考课分文、理两组,除必考13门课程外,再各按规定选考两门课程。
五、实践性环节及考核要求
教育实习(六周):通过教育实习,巩固所学专业知识,培养从事小学教学、科研和班主任工作的能力。
1、实习内容:在小学上6-8节课,并撰写实习报告,由主考学校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成绩。
2、有一年以上小学教学实践经验的教师,可免实习,但应撰写实习报告,由主考学校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成绩。
六、考试方式
1、各科考试一律采用笔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计算机应用基础》采用上机实习进行考核。《现代教育技术》要求结合实际会操作两种教育技术,但应在笔试通过以后,由主考学校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
七、课程说明与使用教材
1、哲学(略)
2、政治经济学(略)
3、大学语文(略)
4、英语(一)
英语(一)是该专业专科的公共课。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应考者掌握3000个单词(含中学阶段1600个单词)、一定量的习语和基本的语法知识,具有一定的阅读能力以及初步的听、说、写和译的能力,为以后更高阶段英语课程的学习及工作中应用英语打下较好的基础。
应考者在学完本课程后,应能借助词典阅读与后期课文难度相当的一般性资料并能译成汉语,理解基本正确,译文基本通顺。
自学用书:
《英语(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册) (全国考办组编) 高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5、科学·技术·社会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主要内容为介绍科学、技术的概念,阐述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它们对社会的巨大推动作用;介绍物质的微观结构、宇宙、地域的起源与深化,生命的起源与进化,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与新能源技术、激光技术与空间技术等现代化知识及影响;说明
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民族文化、社会生活、人民教育事业的密切关系。通过学习,使学员提高科技意识,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
自学用书:
《科学·技术·社会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科学·技术·社会》 (全国考办组编) 徐辉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6、美育基础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介绍美育的性质、特点、功能及其意义;阐明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的关系,要求考生对美育有一个较全面、概括的了解;同时,还对小学美育的特点、任务以及实施的途径方法作进一步的阐述,并强调小学教师加强审美素养的重要性,更好地贯彻实
施美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自学用书:
《美育基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美育基础》 (全国考办组编) 李范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计算机应用基础(略)
8、现代教育技术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主要讲授现代教育技术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技术基本含义及理论基础、媒体理论与技术以及教学设计原理和方法,要求考生熟悉各种教学媒体的特点、常用教学软件的编制,掌握教学中应用媒体的能力,初步培养学生运用教学设计,
优化教育教学过程的能力。
自学用书:
《现代教育技术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现代教育技术》 (全国考办组编) 乌美娜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9、教育原理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教育的产生、发展,现代教育的功能、目的、性质、特点、结构、规律,阐述改革与发展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着重论述教育与现代社会、现代人的发展的关系。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考生了解和掌握有关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运
用现代教育观做好育人工作,为国家培养具有现代素质的合格人才。
自学用书:
《教育原理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教育原理》 (全国考办组编) 柳海明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小学教育心理学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心理课程。本课程在普通心理学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小学生的学习心理,小学生的能力培养,小学生品德心理、小学教师心理。通过学习,要求考生能够认识小学生的心理规律,做好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
自学用书:
《小学教育心理学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教育心理学》 (全国考办组编) 章志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小学语文教学论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论述小学语文教学目的,教材的研究,小学语文学习规律,小学生读、说、写能力的培养,小学语文教学评价。通过学习,使考生掌握小学语文的教学规律,提高语文教学水平和教学研究的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语文教学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语文教学论》 (全国考办组编) 崔峦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小学数学教学论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和阐述小学数学教学目的,教材的研究,小学数学学习规律,小学生初步的数学能力(数学概括、数学思维、空间知觉、计算、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的培养,小学数学教学评价。通过学习,使考生掌握小学数学的教学规律,提高数学教学水平
和教学研究的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数学教学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数学教学论》 (全国考办组编) 周玉仁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3、小学科学教育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和阐述小学自然教材分析,小学科技活动内容,小学自然学科的学习和自然科学的教学。通过学习,使考生理解小学生学习自然课的认知过程,掌握小学自然常识与科技活动的规律,提高实际教学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科学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科学教育》 (全国考办组编) 赵学漱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4、小学班主任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介绍和阐述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和任务,班级的社会功能,班集体工作的规律与要求,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原理与方法,班主任对学生进行个别教育的基本方法,班主任的基本素质,班主任工作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自学用书:
《小学班主任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班主任》 (全国考办组编) 翟天山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5、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介绍在小学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意义、过程、原则和方法,重点阐述观察、调查、实验、经验总结、个案研究、文献研究等常用方法以及研究资料的搜集与处理技术。通过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及操作实践,逐步增强科研意识,提高科研能力。
自学用书: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全国考办组编) 杨小微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6、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介绍中外文学的概况和中外文学作品的选读(注:本课程教材具体篇目与《大学语文》有所区别)。通过学习使考生对中外文学发展的历史有进一步了解,从而提高对中外文学作品的思想内容、艺术特色的分析能力和鉴赏水平。
自学用书: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全国考办组编) 叶鹏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汉语基础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它是一门语言类课程,内容包括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两部分。其中古代汉语讲授词汇、语法、文字以及工具书的使用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现代汉语主要讲授语音、语法、词汇、修辞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通过《汉语基础》课的学习,使考
生能较为系统地掌握汉语的基本理论体系,提高阅读古书的能力和运用、讲解汉语的能力。
自学用书:
《汉语基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汉语基础》 (全国考办组编) 陈绂、白荃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高等数学基础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其内容包括一元函数积分的基础概念和方法及其简单应用;向量、直线和平面,二次曲面;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的基本知识。通过学习使考生掌握高等数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及简单应用,扩大知识眼界,增强数学修养,提高数学教学能力。
自学用书:
《高等数学基础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高等数学基础》 (全国考办组编) 王德谋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数论初步
本课程为该专业的专业课。主要讲授整除性理论,简单的同余式和不定方程,要求考生掌握初等数学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并能较深入地理解小学数学教材的相关内容。
自学用书:
《数论初步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数论初步》 (全国考办组编) 周春荔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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