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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比、荷、卢关于互惠注册并保护商标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2:50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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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比、荷、卢关于互惠注册并保护商标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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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比、荷、卢关于互惠注册并保护商标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4月10日 生效日期1977年1月22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李强先生阁下
阁下:
  我们荣幸地通知阁下,比荷卢三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九日于布鲁塞尔签订的比荷卢商品商标公约及附件,采取共同行动,准备签订一项在互惠基础上的注册并保护商标的协议。
  因此,我们向您建议,缔约的一方的公民、公司、合作社能在相互对等的基础上,在缔约的另一方的国土上,按照该国的法令注册商品商标,并能获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荷兰王国,此协议只对荷兰实施。
  如贵国政府准备同比荷卢三国政府按上述条款签订一项协议,我们即荣幸地建议,本信件和贵方在同一日期回给我们每一方的回信,将成为比荷卢三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议,此项协议生效日期将通过互换照会来确定。
  我们谨向阁下顺致崇高的敬意。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米·图山
                         (签字)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代表
                         费  渊
                         (签字)
                       荷兰王国政府代表
                         费  渊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比利时王国外贸大臣
米·图山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本日您代表比利时王国政府和荷兰大使阁下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共同给我的来信。其内容是这样写的: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通知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面文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您的来信和此封复信,以及本日我写给作为卢森堡大公国和荷兰王国代表的荷兰大使阁下的同样内容的复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荷卢三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此项协议生效日期将通过互换照会来确定。
  我谨向阁下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三)我方去文

荷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费渊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本日您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外贸大臣阁下共同给我的来信。其内容是这样写的: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通知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面文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您的来信和此封复信,以及本日我写给比利时王国外贸大臣阁下和给您自己作为荷兰王国代表的同样内容的复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荷卢三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此项协议生效日期将通过互换照会来确定。
  我谨向阁下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四)我方去文

荷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费渊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本日您代表荷兰王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外贸大臣阁下共同给我的来信。其内容是这样写的: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通知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面文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您的来信和此封复信,以及本日我写给比利时王国外贸大臣阁下和给您自己作为卢森堡大公国代表的同样内容的复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荷卢三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此项协议生效日期将通过互换照会来确定。
  我谨向阁下顺致崇高的敬意。
  注:本换文经相互照会通知后,于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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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40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现就切实加强非车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工作,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一是应严格遵守非车险条款费率审批报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二是应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三是应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四是应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各公司要特别加强对非车险批单退费的管理。对于正常批改业务的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分公司。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各公司要加强对批改业务的稽核工作,要从批单退费的申请理由和申请人、批单退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加强审查,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支付非正常费用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监管力度

  各保监局应突出重点,密切关注,加大对非车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大型商业保险、统括保单以及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重点查实、查透。对于不严格执行审批报备的非车险条款费率、不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司,要从重从严处理。

  对查实的非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应坚持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积极发挥非车险业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了解非车险市场合规经营情况,加强交流、协调、服务和自律,在非车险业务的创新发展和市场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非车险产品的创新和服务领域的拓宽,提升财产保险的行业形象。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通过共同努力,全面促进非车险业务的规范发展。对非车险业务发展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五日


印发关于扶持汽车零配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扶持汽车零配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韶府〔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扶持汽车零配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扶持汽车零配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了做好对接广州、融入珠三角这篇文章,加快促进与广州汽车工业的配套,特制订扶持汽车零配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设立汽车零配件产业专项扶持发展资金,用于鼓励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由各级财政根据汽配企业对本地财政的贡献额,每年从专项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

(一)新办的内资企业从投入年度起,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年内由地方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二)外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由地方财政再给予5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三)从投入之日起连续5年内,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的部分,由地方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四)连续5年内,经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审定,所缴纳的耕地占有税、土地使用税(费)、房产税按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

二、来韶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内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六、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八、鼓励类项目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别优惠。对于投资者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含8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在用地、税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凡重大项目,均可实行“一事一议”。

十、实行政府土地“零收益”。投资者投资的土地征用费,除按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上缴国家、省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其它土地费用一律免收。

十一、给予融资担保优先支持待遇。凡属于市确定支持的汽车零配件生产和销售企业,给予优先融资担保支持的待遇。

十二、支持企业创造条件在境内和境外发行股票,筹集发展基金,对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及设备所需的用汇,优先安排。

十三、放宽汽车零配件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自然人投资兴办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二)汽车零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500万元,只要首期投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三)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汽车零配件企业,可以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

十四、开办汽车零配件连锁经营企业,有总店、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门店的,企业名称中可标明“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准手续。

十五、汽配企业在用水、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人才服务等方面参照享受《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韶市联[2003]10号)中的政策优惠。

十六、鼓励现有汽配企业为广州汽车配套生产。自本政策公布之日起,我市现有汽配企业为广州汽车配套生产的新增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

十七、本政策只适用于专门为广州三大汽车厂配套的项目,适用范围为韶关全辖区。

十八、在韶销售广州汽车整车企业参照享受本政策的优惠。

十九、汽车零配件生产和销售项目的确认由市经贸局负责。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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