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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17:50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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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

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流域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19%,养育着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工农业总产值约占全国的40%,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江中下游的洪水灾害历来频繁而严重。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在长江流域进行了大规模的防洪建设,对保障中下游地区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长江资源还没有很好开发利用,水患尚未根治,上游洪水来量大与中下游河道特别是荆江河段过洪能力小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两岸地面高程又普遍低于洪水位,一旦发生特大洪水,堤防漫溃,将直接威胁荆江两岸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区的1500万人口和2300万亩良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一批重要的大中城市、工矿企业和交通设施,将会遭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全局。这是我们国家的心腹大患。
如何解决长江的防洪问题,更好地开发长江资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直很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经过几十年来的治理实践和对各种意见、方案的反复研究和论证,解决长江中下游的防洪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兴建三峡工程是综合治理的一项关键性措施。三峡工程兴建后,可将荆江河段防洪标准由目前的十年一遇提高到百年一遇;配合其他措施,可以防止荆江河段发生毁灭性灾害;还可减轻洪水对武汉地区及下游的威胁。同时,三峡工程还有发电、航运、灌溉、供水和发展库区经济等巨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峡工程建成后年发电量840亿千瓦·时,占目前我国年发电总量的八分之一,可为华东、华中和川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可以大大提高川江航道通过能力,万吨级船队有半年时间可直达重庆,为发展西南地区的经济和繁荣长江航运事业创造条件。三峡工程还有利于长江中下游城镇的供水,有利于南水北调。总之,三峡工程的兴建,对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提高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对兴建三峡工程历来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近40年来,有关部门和大批科技人员对三峡工程做了大量的勘测、科研、设计和试验工作。特别是1984年以来,社会各界提出了许多新的建议和意见。一些同志本着对国家、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库区百万移民的安置、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上游泥沙的淤积、巨额投资的筹措和回收等疑难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各自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开拓思路,增进论证深度,完善实施方案,起到了十分有益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和审查,三峡工程坝址选在湖北省宜昌县三斗坪镇。工程的拦河大坝全长1983米,坝顶高程185米,最大坝高175米。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总库容393亿立方米。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768万千瓦。工程静态总投资570亿元(1990年价格)。主体工程建设工期预计15年。工程建设第九年,即可发电受益,预计在工程建成后不太长的时间里,即能偿还全部建设资金。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三峡工程建设是必要的,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合理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是可以负担的。
三峡工程规模空前,技术复杂,投资多,周期长,特别是移民难度很大。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要继续研究,妥善解决,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谨慎从事,认真对待,使工程建设更加稳妥可靠,努力把这项造福当代、荫及子孙的事情办好。
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同意建设三峡工程。建议将兴建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
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鹏
199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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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对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根据《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2013年发展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如下:

  (一)支持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三)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人才培训。

  (四)支持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培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示范城市需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未因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受到处理处罚;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示范城市应为经国家批准的21个示范城市,申请2013年度资金支持前,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四)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和跟踪问效,严格执行《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汇总相关申请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上报到商务部、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各地区(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2013年4月9日


附件下载:

附件: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doc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304/P020130419533318869496.doc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下同)、国外客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简称本市,下同)投资的,按本办法对项目的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在职领导、本市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 引荐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引进的投资已按批准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做到: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农业项目投入运营;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交通、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第五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并按要求规范填写,经投资商确认后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项目落户在开发区、风景区及三县一区的引荐人,在当地领表填写、存档)。


第六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份会同发展计划委、外经贸局、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引荐人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开发区、风景区及三县一区的项目由当地政府组织审核),统一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投资2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外资项目,按外资实际到位部分的5‰奖励。
(二)对引进投资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的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5‰奖励。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
(四)如属国家限制投资类产业按相应档次的三分之一计奖。


第八条 引荐人的资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一并在《池州日报》上公布,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投资受益地区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协议、合同、在建以及已建成的引荐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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