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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54:23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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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1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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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地区人才开发办法(试行)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


平凉地区人才开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开发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人才开发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稳定和引进相结合、坚持培训和使用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和投入保障相结合、坚持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制度,强化措施,创造人才涌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用待遇、感情、事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培养后备人才,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成立平凉地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由行署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财政、计划、教育、科技等部门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人事劳动处,负责日常事务。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地区财政每年应根据实际需要在预算内安排人才培养、引进、奖励资金(县、市自定),专门用于人才的培养、入选跨世纪“222”学术技术带头人工程中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和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等。

第二章 转换机制 用好现有人才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建立和完善选才、聚才和领导科技人才积极投身技术创新的新机制。
  第六条 加快人才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人才由部门、单位所有的现状,落实用人、择业自主权,变“单位人”为“社会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兼薪从事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鼓励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或带薪留职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留职人员三年内保留其原身份、待遇不变,在规定期限内允许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与连续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三年后不回原单位者,人事关系可移交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通过人才市场交流配置。
  第七条 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大力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制度,实行聘约化管理,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评价逐步向社会化评价的方向发展。通过落实破格、越级申报职称等措施,发挥好职称的杠杆和导向作用,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多做贡献。
  第八条 设立“平凉地区优秀科技人才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地委、行署授予“平凉地区优秀科技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全区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给奖金2万元;同时,对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授予“平凉地区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全区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1人,奖金20万元,具体操作按照《平凉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办理。以上人员的表彰奖励应具有代表性,宁缺勿滥。
  第九条 对在非国有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农村科技人才,可与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参加职称评聘,参加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地区“222”学术技术带头人、地区优秀科技人才及科技功臣奖的推荐评选。
  第十条 积极推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科技成果拥有者可自主选择适合技术特点和发展要求的成果转化方式和分配方式。可允许其提取成果转让收益的20-49%部分,由有贡献人员协商进行分配。其中,对第一完成人的分配额应不低于总提成的40%。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对志愿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统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由地区或县(市)人事部门从财政统一列支的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本科生奖3000元,专科生奖1500元,中专生奖1000元。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可将其隶属关系挂靠到行政主管部门,本人到下属企业工作,在主管部门领取工资的同时,还可在企业根据贡献大小领取奖金。工作3-5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愿到企业则到企业工作,愿回主管部门则回主管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 培育、完善人才开发、使用、交流的市场体系。地、县(市)各级人事人才部门要加大人才市场投入力度,办好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章 制定政策 引进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引进的主要对象是,我区工业、农业、交通、经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急需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有特殊专长的科技人员,以及短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第十五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重点是从占国家计划统招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引进,同时,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产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才引进要采取多渠道、多方位、灵活多样的方法。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长期调入,又可短期服务;可以聘请讲学、咨询、参加技术诊断,也可带资金、带项目、带专利、带技术成果,以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或投资等形式创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要把引进人才和引进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做到引进一个人才,带来一个项目,解决一个技术难题,搞活一个企业,带动一方经济。对人才引进不求所有,唯求所用。
  第十七条 建立平凉籍外地工作人员高级人才库。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全区在外地工作的平凉籍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并千方百计与其取得联系,了解其所学专长及所从事工作,利用乡土情结,引进其智力、技术与资金,帮助解决平凉经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题。
  第十八条 热忱欢迎急需的区内外本科以上学历的计算机、机电、机械制造、英语等专业的毕业生来平凉工作。对志愿到贫困县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研究生、本科生,除省上一次性奖励外,地区或县(市)人事部门可在财政列支经费中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对本地生源本科毕业生,主要是承诺通过各种办法、途径,确保从优从快落实工作单位,使其尽快为平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出力献策。
  第十九条 对引进硕士以上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不受现有编制限制,带编进入事业单位。来本区定居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费3-5万元。对急需的本科毕业生进事业单位,没有增人指标的,由地区统一调剂;没有编制的允许超编进人,发给工资,待后逐步冲减。如有空编而无故不接收本科以上毕业生者,人事部门可停止办理任何进人手续。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科技人才,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结构比例的限制,随到随聘,还可参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府特殊津贴对象和跨世纪人才工程、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普通高校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区外来平人员,不管是否找到工作,都可在区内各县(市)先入户口。对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如其配偶或子女愿随迁,人事劳动部门可优先安排增人计划,帮助解决其就业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解决其子女入学,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免收城市增容费等一切费用,做到控制人口,不限制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所占股份比例可和用人单位商定。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带高新技术,经应用后取得较好收益的,由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单位按投产3年内税后利润最高一年的10%计提特别贡献奖,由县(市)人事部门报县(市)政府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者,可报请行署重奖。
  第二十四条 区外高层次人才带项目进区办企业,可先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开工建设,然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辞职来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地区人事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录用手续,恢复其行政关系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短期应聘来平凉工作的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不变,来去自由”的政策。用人单位与应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职称评定、住房等,除享受本区同等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外,还可实行项目工资、效益工资、协议工资,使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对自愿到企业或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人才,地县(市)人才服务中心应积极为其代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在职称评聘、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出国政审、代理户粮关系等方面提供全面服务。

第四章 强化措施 培养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地区人事部门要对全区各行业紧缺专业和急需人才调查建档,有针对性地制定《平凉地区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利用“十五”计划及2015年长期规划》,通过实施七项人才培养计划,使全区各类人才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普遍得到提高。
第二十九条 培养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在全面完成“111”人才工程实施工作的同时,着手准备实施“222”创新科技人才工程。到“十五”末,重点在农业、卫生、教育、煤化工等领域,培养2名45岁左右,能进入国内科技前沿、在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中青年专家;20名45岁以内、具有省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200名30-40岁之间在各自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地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二层次人选报省人事厅审批,第三层次由地区人事劳动处审批。地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原则、条件选拔,重点进行培养,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大胆推上重点技术、学术岗位,承担重大科研、生产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各县(市)、地直农牧、林业、水利、卫生、教育、经贸等主管部门,每年都要按条件推荐上报省、地、县级层次候选人,建立人才库。在具体工作中,要以造就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工作带动专家工作,以专家工作带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推动人才资源开发。
  第三十条 培养专业技术人员骨干。各县(市)、各部门要定任务定措施,采取一师带一徒的办法,培训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定向委培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到大中专院校学习采煤、机电、企业管理、信息管理等紧缺专业;在实践中压担子,带项目在岗培训;积极组织参加省上组织的有关考察、培训;鼓励采取自学成才等多种形式,多渠道、有重点地加强对45岁以下中高级科技人才的培训。到2005年培训率达到90%。
  第三十一条 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人事部门按职位要求,以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晋升领导职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为重点,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在培训中要增加计算机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份量,到2005年,45岁以下公务员培训率达到100%,45岁以上的培训率达到80%。
  第三十二条 实施干部继续教育。主要由成人教育部门牵头,每年组织45岁以下高中、初中文化程度干部,参加函大、电大、党校、成人自学考试及各部门组织的大专、本科学历班教育。到2005年,45岁以下的公务员大专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使公务员的整体大专以上学历达到80%。同时还要按国家、省上统一要求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加快企业管理人才培训步伐。地区经贸、乡镇企业等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督促企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联合办班、委托代培、外出进修等形式,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到2005年,使人员培训率分别达到90%和80%。
  第三十四条 搞好乡村实用人才的开发培养。地县(市)人事部门要对乡村实用人才的评价、认定、培养、使用、管理做重点调查,建立乡村实用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建立乡村实用人才服务网络,建立乡村实用人才评价、培养、使用、激励、管理机制,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税收、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千方百计盘活现有乡村实用人才,使用好现有乡土人才。依照一定比例确定地、县、乡、村四级管理的乡村实用人才人选,每两年考核推荐、评价认定一次,对条件具备、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乡土实用人才要予以奖励,让其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通过建立乡村人才培训基地、联合办学、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等手段,全面提高乡村实用人才的整体素质。县乡科技、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好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技术攻关、智力下乡、智力投资、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争“十五”末城乡新生劳动力的80%能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资格培训人数达到同期技术工人总数的80%。使高级技师达到同期技师比例的5%,技师比例达到同期复杂技术工种人数的4%,高级工占到技工总数的20%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部门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督察内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督察内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做好2009年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现将《2009年税务系统督察内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2009年税务系统督察内审工作要点
  
  2009年督察内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科学、高效、文明的工作原则,夯实基础,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把握规律,全面履行督察内审职能,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职能统一、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税收执法权和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机制,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大局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工作如下:

  一、夯实根基,切实加强基础建设

  (一)加强督察内审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机构改革意见,切实加强督察内审组织建设,促使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按照督察内审工作的业务特点和要求,选派一定数量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督察内审工作;建立督察内审人才库,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督察内审人才队伍。

  (二)加强督察内审各项制度建设。研究修订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业务规范;研究草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等规定;制定督察内审档案管理规定、督察内审信息统计办法等,指导督察内审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统筹协调,着力创新工作机制

  (三)建立“下审一级、重点延伸”的工作机制。在实施督察内审项目时,总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税收执法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单独或会同省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执法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根据需要对地市以下单位重点进行延伸审计检查。

  (四)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编制确定项目计划时,督察审计内容及重点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督察审计内容全面、准确、科学;项目实施前,及时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科学制定方案;项目实施后,所下达的督察内审结论转送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加强管理、督促整改的参考依据。

  (五)完善督察内审结果运用机制。督察内审结果(包括外部监督部门审计结果)要纳入税务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范围,作为单位评先树优和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督察内审发现的问题要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整改意见或建议,有效发挥督察内审工作服务决策和促进管理的作用。

  三、改进方式,不断提高监督效能

  (六)统筹安排审计检查项目。按照整合监督资源,加强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探索税收执法检查与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结合,一般审计检查与专项、专案审计检查的有机结合,避免重复审计、多头检查,提高监督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七)加大对发现问题整改、督察力度。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重点督察整改;对外部监督部门反映的税收执法和财务违法违规问题,也要认真督促落实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纳税人和群众来信反映违法违规问题的核查督办工作;进一步健全督察内审结果通报制度,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八)改进和完善督察内审工作手段。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功能拓展优化,争取实现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与征管软件同步升级;研究开发“疑点信息库”应用软件,将综合征管软件中出现的疑点信息提取并加以整理,作为税收执法检查的有效辅助;按照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完成税收执法检查软件及审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及试运行工作。

  四、突出重点,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九)突出税收执法检查重点。围绕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各项管理要求,重点加强对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执行、税前扣除、减免税、欠缓税等重大税收审批事项的审计监督;加强对运输企业发票领购、开具的管理和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升级和优化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地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指导,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与税收工作的整体协同;探索执法责任制与各类考核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对税收执法质量的考核和监督。

  (十一)加强财务审计,尝试开展管理审计。以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在合规性财务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财务内控机制建立情况进行审计;对地震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使用、往来款项清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大额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对金税三期重大资金项目尝试开展管理审计。

  (十二)推进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专项审计。组织实施基建项目和税务服装采购情况审计调查,在关注政府采购程序的基础上,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效率和效益的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和管理审计。

  (十三)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有离必审”的原则对离任领导干部及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研究将税收管理责任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推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建立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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