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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02:53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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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当前,我国商品市场供求总格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的国际化竞争更趋激烈,但流通领域仍存在流通企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水平不高,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在流通领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一)大力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增强国有流通企业活力,提高盈利能力;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在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注意保全银行信贷资产,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二)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

  (三)妥善安置职工,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快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安排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经营权和相关资质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国家和地方重点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在安排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

  (六)努力创造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同网同价;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有序推进流通业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为内外资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七)切实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制订并完善实施办法,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八)推动流通企业进行流通方式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支持流通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尤其是到城市社区、农村建立营销网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从财政等方面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加大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流通业传统作业方式的力度,采用现代物流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九)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中心。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城市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

  三、 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十)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所发生费用由财政负担的相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中央财政从2005年起每年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全国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全国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当地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管理。

  四、建立调控和应急机制,确保国内市场稳定有序

  (十二)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糖、肉、边销茶等生活必需品和茧丝绸等重要商品的中央储备制度,妥善处理储备商品历史遗留问题。中央储备商品储备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地方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所需储备费用由地方政府确定。

  (十三)建立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中央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由商务部商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规定,保障组织应急物资供应所需的合理费用;地方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五、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四)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便利店和便民早餐网点、清真餐饮网点、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建设。在城市开发建设的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也要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便农民消费需求出发,发展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商业服务网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洗浴问题,优先保证便民浴池用水,并实行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从事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经济型连锁饭店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鼓励和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六、积极培育统一大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十五)打破地区封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切实清除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实行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推进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并加大执法和舆论宣传力度。

  (十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七)建立和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加大农村市场建设的力度,完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市场的形成,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支持。鼓励优势流通企业用连锁经营方式完善农村流通网络,采取多种方式开拓农村市场,引导农村消费。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八)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大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完善政策法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加快制订我国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要从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按照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流通立法经验,结合我国丰富的流通实践,加快修订和研究制订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加强队伍建设,理顺和强化流通行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内贸”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国内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国内流通业的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鼓励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设置专业课程培训高级流通业管理人才,鼓励中介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流通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和流通业发展实际,建立促进流通业发展的相应机制;加强流通理论研究,做好大型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流通业标准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流通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创造良好的流通业发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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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产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为此,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是: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产业市场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工业化生产的潜在技术基础,经过努力后可以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产品结构的合理化。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
(六)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项。
三、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三)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四、切实落实好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及设备(产品)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716号)执行,其中,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的确认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凭证予以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五、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本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产品,支持其发展。同时,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订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六、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和环保产业技术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鼓励发展目录,并对原有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略)



2000年2月23日
从一起签名笔迹鉴定谈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及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王延军


我们曾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二审原告提供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一份协议书的申诉人签名“吴XX”不是他本人所写,故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民行科将此协议书送交我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经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协议书上的“吴XX”签名不是申诉人吴XX本人所写,而是他人摹仿吴XX的签名笔迹。
在这起签名笔迹鉴定中,由于摹仿人的书写水平较高,摹仿签名的迷惑性较强,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的笔迹在文字的布局、字的笔画形态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如:“X”字的最后一笔,竖较长,而且收笔都带有明显的反射勾。给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是,我们通过收集大量的原始笔迹样本(共收集了21份)与检材笔迹进行认真细致地比对,发现送检的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反映出两种不同的书写习惯特征。属于他人摹仿签名笔迹。
正常情况下,人们书写的字迹,多数具有形态正常,运笔自然,笔画连贯,转折笔画、起收笔动作运行自如,同时墨水层次清晰,墨迹与笔压痕协调一致等明显特点。而摹仿笔迹,则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或练习摹仿时,欲使被摹仿的字迹的形象写得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地少流露,必须竭力抑制自己固有(但只能是局部)的书写动作,运用反馈运动调节原理,不断地调节运笔方法,这就容易失去书写运动的灵敏性和灵活性,由于摹仿人必然要受到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局限和对被摹仿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被摹仿字迹特点全部反映出来,因此,在摹仿笔迹中,通常会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连笔特征异常,形快实慢
摹仿签名是以仿为目的伪造他人签名。由于被摹仿的正常签名,多是运笔自如的快速签字(多为行草体字),摹仿的签名为了追求形态逼真,以假乱真的目的,必然都是有“形快实慢”的特点。
形快实慢,就是快笔的形态,慢笔的动作,或者连笔强,运笔慢。尤其是连笔,既不同于正常的连笔,又不同于伪装的连笔,正常的连笔是快速的,属于自如型;伪装的连笔是慢速完成的,属于强化型。而摹仿的连笔是形快实慢,具体形态,似连非连,断而不连,先断后连,不该连的硬连,以及方向与形态不一致。形快实慢现象多出现在横折笔划,或者快速书写的上下笔划连接的过渡部位。
连笔特征的特殊性较强,是个人书写活动中的高难动作,最能反映个人的书写水平和特点,较难仿写,所以连笔特征的异常是识别签名笔迹正常与否的关键。
二、运笔呆滞,笔力平缓
正常的书写动作,是一个自动化的连贯动作,它包括上下笔的照应,虽然落在纸上两个笔划间是中断的,但是两个笔划的书写动作是连续的,并没有中断,运笔自然流畅,有浓淡过渡,笔力有轻有重,有快有慢,有一定的节奏变化。而摹仿签名,无论是临摹还是套摹,由于书写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书写动作不协调,签名的某些主要笔划呈现粗细不均、墨迹浓淡不匀、上下笔划间照应关系矛盾、运笔无轻无重、无快无慢、缺乏节奏变化,特别是勾、挑、连笔不是快速轻提而是环转、拖送而成,没有笔锋。如上述鉴定中的“轩”字的收笔反射勾就是这一特征的具体体现。
此外,摹仿笔迹还有中途停顿、修饰重描、笔画抖动、弯曲等特点。摹仿签名时,由于被摹仿的签名大都是快速书写的行草体字,摹仿人短时间内难于掌握,仿写时边看边写或边看边描,常常会出现停笔待摹现象,一些不应停笔的部位出现停笔,局部笔划变粗,有的笔划还出现另起笔。当摹仿人发现仿写走样时,还要进行改、描、添、涂,以便仿写的签名更加“真实”。这种停顿重描现象常反映在笔划的开头、结尾的有意增补或延伸笔划,或者通过修饰重描改变笔划转折角度。
上述特点,有时在一份材料中同时出现,有时也可能出现一个或几个特点不等,为此,我们在检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深入细致地考查签名笔迹的特征。特别应注意分析连笔特征,从起笔、行笔到收笔进程中所表现出的点划形态和力度特点。检验时要求送检的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以便了解检材与样本的笔迹的形成条件。要注意连笔异常所体现的部位,分析其成因,与样本笔迹材料相比对,看总体书写水平是否相一致,如果检材笔迹的书写水平明显超过同时期的样本笔迹,那么模仿的可能性就较大。
二、进一步了解案情。对于签名笔迹的检验,不能就事论事,要善于运用签名案件特有的条件,来充实和验证检验初期所作出的判断是否正确,联系真实的案情,了解是否存在具体的摹仿条件,从客观上论证摹仿的客观可能性。如果不存在摹仿的具体条件,就会暴露出摹仿签名判断的根据不充足,促使检验人员再思考,避免可能发生的失误。
三、考查细节特征。签名笔迹字数较少,尤其是结构简单和仅有姓或名的单字签名。摹仿的签名笔迹,摹仿人容易注意对中心特征(姓名特征)的摹仿,而忽视一些不明显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倾斜等方面的细节特征。如上述鉴定检材中的“秀”字的下半部分的笔顺特征与样本不同。在与被摹仿人样本材料的比对中,上述细节特征恰恰是差异点。在签名笔迹的比对检验中,细节特征的符合与差异,是对签名检材分析判断正误的又一次验证,从而确保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公正。
总之,在检验过程中,我们要全面、完整系统地应用摹仿签名笔迹的特点和特征分析检材笔迹,经过分析判断,认定特征的总体特殊性,以避免检验结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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