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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00:51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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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办发[2003]41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3年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工作非常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会前对交通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这次会议在回顾本届政府5年来的交通工作和总结13年来交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本世纪头20年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安排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交通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齐心协力完成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开创交通发展的新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力量凝聚到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上来

  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一个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成果丰硕的会,振奋了全国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将鼓舞和激励交通干部职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为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张春贤部长所作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分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交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提出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深刻阐述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内涵,如实指出了交通改革发展中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强调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战略机遇期,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重要思想贯穿于交通各项工作中。讲话主题鲜明、内涵丰富,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动员和部署。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用会议精神统一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上下一心,昂扬向上,奋发有为,求真务实,努力完成好会议安排部署的交通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深刻理解、全面准确把握会议的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是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确定的主题。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认真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全面准确地把握会议的精神实质,达到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再鼓干劲的目的。

  认清形势,就是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分析和正确判断交通发展面临的形势、有利条件和存在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分析现状和困难,用发展的眼光分析交通发展的机遇和潜力,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统一认识,就是要实事求是地评价交通发展的现状,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理清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努力实现质量型、效益型、功能型和可持续的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公路水路运输的总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服务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两个重点,一个是加快高速公路、港口专业化码头、内河水运主通道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另一个是加快县乡公路、农村公路和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交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树立安全新理念,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建设资金、基础设施、车船装备、科技教育、信息网络、政府管理等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水平,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的联网收费,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网络化和内河船型标准化。发挥交通的比较优势,不断拓宽对外合作领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车船的规划、布局和规范标准,提高出行的便利程度、舒适程度和安全程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出行需求。坚持交通发展与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相统一,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加强对交通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在积累实践经验和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明确任务,就是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九项主要任务和三项改革开展工作。九项任务是:抓紧组织研究、补充完善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继续抓好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突出重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好有示范意义的四项“试点工程”;修改完善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促进交通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继续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项改革是:深化港口体制改革、推进救捞体制改革、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这些交通主要工作和重要改革,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推进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必须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再鼓干劲,就是要牢固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和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经得起取得成绩和遇到困难、委屈的考验,不自满、不骄傲、不懈怠。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面对交通改革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坚持做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勇于创新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求真务实、严谨细致、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三、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组织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重点是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对交通工作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采取座谈、研讨、举办报告会、召开小组学习会等多种形式,在领会和掌握会议精神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在对交通发展现状的分析判断上统一思想,在把握发展交通的历史机遇上统一思想,在交通必须努力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上统一思想,在工作思路和明确任务上统一思想。

  二是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多思考、多研究,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根据会议确定的新的跨越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深入研究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具体的发展目标,调整、充实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强前期工作,抓好交通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忌搞形式主义。要把激发出的热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奋斗目标和扎实的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交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四是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单位有关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总结和反馈,对各项交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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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9号文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按照中办发〔1993〕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应与所办经济实体实行“四脱钩”的基本原则,现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有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的事务所,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其中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完成脱钩的全部工作。
二、实行脱钩的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的规定,改制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三、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由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批,具体审查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四、事务所收到脱钩方案批准文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有国有资产的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办理登记时,除应出具批准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建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对改建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的事务所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经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
依法设立。



1999年3月8日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竞争上岗适用于总局机关司(含本级,下同)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机关的领导职位有下列情况的,一般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机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较多人员空缺,需要从总局机关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

(二)机关有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党组批准后施行。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机关内部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全社会以及海内外组织公开选拔。

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的,必须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二)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下列任职资格:

1.竞争司长职位的,应在副司长职位任职满两年,或在助理巡视员职位任职满五年;

2.竞争副司长职位的,应在两个处长岗位任职并累计满三年,或在调研员职位任职满五年;

3.竞争处长职位的,必须在副处长职位任职满两年,或在助理调研员职位任职满四年;

4.竞争副处长职位的,应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5.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通过组织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但一般不得越级参加竞争;

7.身体健康。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一)正在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受党内(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的;

(四)近两年内因病累计离岗休息6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竞争上岗的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及职位说明、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并按照本人意愿填写《竞争上岗报名表》;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事部门对报名参加竞争者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考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笔试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也可对应试者采取直接述职和答辩的形式。

1、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笔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测试的形式。

笔试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笔试主要考察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公共科目知识部分依据《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中公共科目考试的内容要求,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与国情等。


专业科目知识部分主要包括报考职位所需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等。

评卷人员一般由有关专家组成,采取封闭式方式评卷。

2、面试。根据职位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面试。面试采取面试答辩或述职答辩的形式。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以及领导能力素质、心理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

总局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竞争司级领导职务者进行面试答辩;总局考评小组负责对竞争处级领导职务者进行面试答辩。

3、考试成绩。由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小组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试成绩。根据考试成绩,由人事部门汇总,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上报总局领导批准。

(五)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人事部门、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共同组织进行考察,考察工作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法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内容。根据考察、考试的综合情况,特别是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任人选;

(六)提交党组讨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材料包括:1、考试、面试情况;2、考察材料与建议;3、干部任免审批表;党组根据竟争者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人选。

(七)公示。对党组批准的拟任用人员予以公示;

(八)任职。经公示,不影响选拔任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组织领导

总局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党组授权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总局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司,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司司长兼任。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分别组成司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委员会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小组。

(二)司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委员会,由主管局长任主任,人事司司长任副主任,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各司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三)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小组,由人事司司长任组长,竞争岗位所在司司长、副司长任副组长,人事司有关处处长、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处长为成员。

第十条 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在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搞不正之风的,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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