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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07:07  浏览:9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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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
  1.YY 0054-2003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
              (代替 YY 0054-1991)
  2.YY 0109-2003    《医用超声雾化器》
              (代替YY/T 0109-1993)
  3.YY 0270-2003    《牙科学—义齿基托聚合物》
              (代替 YY 0270-1995)
  4.YY 045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
  5.YY 0459-2003    《外科植入物-丙烯酸类树脂骨水泥》
  6.YY 0460-2003    《超声洁牙设备》
  7.YY 0461-2003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
  8.YY 0462-2003    《牙科石膏产品》
  9.YY 0463-2003    《牙科磷酸盐铸造包埋材料》
  10.YY 0464-2003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
  11.YY 0465-2003    《一次性使用空心纤维血浆分离器》
  12.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13.YY 1107-2003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代替 YY 91107-1999)
  14.YY 1040.1-2003  《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代替YY 91013-1999、YY 91014-1999)
  15.YY 1042-2003    《牙科学—聚合物基充填、修复和粘固材料》
              (代替 YY 91042-1999)
  16.YY 1145-2003    《人工心肺机术语》
              (代替 YY 91145-1999)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
  1.YY/T 0316-2003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代替 YY/T 0316-2000)
  2.YY/T 0452-2003    《止血钳》
               (代替 GB 2767-1988)
  3.YY/T 0453-2003    《拔牙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GB 8666.1-1998)
  4.YY/T 0454-2003    《无菌塑柄手术刀》
  5.YY/T 0456.1-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1部分:清洗液》
  6.YY/T 0456.2-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2部分:溶血剂》
  7.YY/T 0456.3-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3部分:稀释液》
  8.YY/T 0457.1-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1部分:入射尺寸的测定》
  9.YY/T 0457.2-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2部分:转换系数的测定》
  10.YY/T 0457.3-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3部分:亮度分布和非均匀性测定》
  11.YY/T 0457.4-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4部分:图像失真的测定》
  12.YY/T 0457.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5部分:探测量子效率的测定》
  13.YY/T 0457.6-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6部分:对比度及炫光系数的测定》
  14.YY/T 0457.7-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7部分:调制传递函数的测定》
  15.YY/T 0458-2003   《超声多普勒仿血流体模的技术要求》
  16.YY/T 0467-2003   《医疗器械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认基本原则的标
               准选用指南》
  17.YY/T 0468-2003   《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
  18.YY/T 1030-2003   《持针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YY 91030-1999)
  19.YY/T 1142-2003   《医用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频率特性测试法》
               (代替YY 91142-1999)
  20.YY/T 0243-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活塞》

  三、以上36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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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扩大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考评工作的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且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二)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三年以上。
  (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实际考核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考评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考核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考核所用的设备、设施等认定工作。
  (二)负责本专业的考核工作,及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按照国家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工人的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进行评判。
  (四)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考核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 聘用考评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各专业培训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单位同意后,向本专业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候选人员,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员审核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高级考评员审核表》。
  (二)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将《考评员审核表》和《高级考评员审核表》及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工考委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三)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由工考委办公室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经秘书长审批,由工考委正式聘任为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颁发聘书及胸卡。
  第七条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的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工考委办公室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
  第八条 考评人员在考核活动中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自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考核任务,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二)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项目和考核规程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三)严禁泄露考核内容,不得擅自公布考核成绩。
  (四)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度,不得介入本单位人员或亲属的考核事宜。
  (五)进行考核工作时,必须佩带胸卡,衣着整齐,语言、举止文明礼貌。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由工考委办公室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考委各专业考评人员。凡未经工考委审批聘用的人员,不得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考委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浅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制度改革

李娜


  基层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组成。负责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建设与改善,对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人员的绝大多数,全国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法警及司法行政人员有 80% 以上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全国审判案件数量的大多数,大约也在 80% 以上;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此外,基层法院还担负着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还要参加来自各部门和领导安排布置的诸如扶贫解困、创建卫生城市、招商引资之类的活动。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司法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一、基层法院的机构体制

  宪法体制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国家机构,与政府平等的为实现国家政权的管理履行审判权。为此,法院需要独立的法律根据来保证其独立、公正的履行国家义务,以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体制下的社会意识形态对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我国目前司法中立尚未全面展现出来,也使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因人事、财产的隶属而不能中立司法体制。
  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将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对待,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甚至给法院下达创收任务,或将法院的诉讼费用纳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随意调配,致使法院办案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装备经费等无法保障。这些观念和做法虽然都是不能正确认识法院地位的结果,但主要是宪法体制不能在地方上落实和执行所致。宪法赋予法院的法律地位尚不能得到保障,法院审判工作就更不能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为法制社会中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提供有效服务。

二、基层法院的物质供给

  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观点看,现在的法院应当体现的特征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司法公正且有效率;由职业化法官履行司法职责;具有科学的诉讼程序制度;具有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司法装备;司法具有极大权威。在财政供给上,除国家预算拨款外,有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国家法院诉讼费用,真正使诉讼费取之当事人,用之当事人。但从现行体制看,是不可能实现的。
  法院是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不受任何机关和部门的干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独立于政府之外,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法院的人工工资、办公、办案、车辆、医疗等全部经费都是地方财政。诉讼费也被地方财政列入财政计划中,不仅不能按时拨款,而且将部分仍至一半的经费被同级政府挪做他用。法院审判工作的根系依赖于地方财政供给,独立司法的权利受到了地方政府的辖制。

三、基层法院的队伍素质

  一名基层法院的审判员虽然由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但其职级仅相当于政府科员,而与审判员同台受任的均为政府部门的正科级职官员。有学者指出,“在我国法官队伍建设中,同质化还很不充分,法官个体间的素质参差不齐,表现为两极分化的态势:一方面,中级以上的法院因其待遇优厚、行政级别高和生活条件好而吸引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是基层法官因待遇低薄、行政级别低,生活环境艰苦(基层派出法庭往往在边远地带),而无法吸引和挽留优秀法律人才,但后者却承担了大部分案件的一审工作。”
  在基层法院,大多数法官都能够完成一般案件的审理,但对较为复杂、疑难案件以及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许多法官便显得力不从心。

四、基层法院改革的模式构想

1.提升基层法院在社会上的地位,提高基层法官的薪金待遇。
  为了保证基层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干涉,必须提高基层法院的级别,至少应高出县区级(而不是同级)政府首脑的级别,等到适当的时候,彻底与行政级别脱离,代之以法官等级制。

1.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为从经费保障制度上削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杜绝办案“三同”等影响法院形象的顽症,建议对人民法院经费实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三级保护制度,即地方各级法院的人员工资,由省级财政统一负责,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

2.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专门法院
  海事法院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人事、经费上管一级和行使跨行政区域管辖权是铲除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借鉴海事法院、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或专门法院。理想的制度设计是打破现行的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重新设置地方三级法院,现行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设置就是一个好的举措。

3.基层法官的薪金待遇的提高
  提升基层法院地位,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对于基层法院专业性队伍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的国情下,应当主要依照法官等级确定薪金,可高出国家公务员薪金的 2-3 倍,并逐步过渡到纯粹依照法官等级来确定薪金。有人直接声称,“人的问题和钱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的根本问题”,也有人断言,“司法改革能不能成功关键在于钱、人”。 如果在经费和人事问题上仍然依赖同级政府和党委,一切改革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夭折。

4.科学规范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一项管理制度,其不同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一种等级化的集中管理,只适用于行政性事务,不适用于以案件裁判权为核心的审判事务。因此,如果将审判权与行政权相混淆,就会使裁判权变成领导权,就是违背审判规律的。但是,我们已经沿袭了多年的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汇报案件习惯、领导审批案件习惯,恰恰是违背司法的独立审判原则的。这一点,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因而,基层法院改革的重点一定不能避开这方面内容。基层法院应当科学地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让法官严格地在审判管理制度框架下从事审判工作。要把法官从各种非审判性工作或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是需要条件的。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如果不能解决起码的宪法机制;不能明晰法院的隶属,特别是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复杂的交错关系;不能使人事系统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国家法院的性质将一直不清不楚。那时,我们以什么标准去衡量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所以,笔者认为,在提出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和引领我们共和国广大法官,用公正与效率主题保卫共和国政权时,我们至少不会为自己的名分汗颜。

【参考文献】:
1.孟 天:《以基层法院为重点》,载《人民司法》 1999 年第 9 期。
2.杨伟:《试论基层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改革》
3.滕威:《基层人民法院现状及其改革的构想》,2008年7月16日。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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