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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50:07  浏览:8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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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八月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设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市委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解决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四)负责审查所监管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审查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审查所监管企业重大投入项目,跟踪监测投资效果;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政策制定和方案审定,对国有企业工资总体水平进行监测。
(六)根据市委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或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参与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年度预算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并按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九)负责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审计评定、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算等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委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财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治处
根据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提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任免、交流、奖惩的意见和建议;考察推荐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建、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负责委机关党务及人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有关法律事务;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起草委机关的重要文稿,审核委机关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四)企业改革与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研究提出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方案;审查所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查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审查所监管企业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跟踪监测投资效果。
(五)产权管理处
拟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负责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国有资本金变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纳入财政专户统一储存,并按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六)统评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分析等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落实;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意见;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参与所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审定,监测国有企业工资总体水平。
(七)企业审计处(监事会工作处)
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和财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与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研究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3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长12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监管范围和方式。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市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具体范围包括经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政府投资性公司,以及尚未授权经营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兴办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市国资委由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所监管企业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上述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只对其资产实行监管。
(二)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同时,要为监管企业提供必要服务,为促进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市国资委与市财税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业务上接受市财政部门监督;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包括国企改革成本支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等,由国资部门与财税部门协商解决。市国资委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四)市国资委与派出监事会的关系。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专职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实行组织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专职监事具体考核、培训、任免工作由市国资委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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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财协字〔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其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发起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
第三条 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在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分所可以在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设立,也可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但不得在事务所所在市(城区)、县设立分所。
第五条 事务所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
除申请设立分所外,事务所不得以其他方式设立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
(三)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合伙事务所的净资产应当在100万元以上;
(四)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其中包括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0名;
(五)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800万元以上;
(六)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条件由各省级财政机关规定。
第七条 分所名称统一采用“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的称谓。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八条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60周岁以内的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有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事务所提供);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条件由各省级财政机关规定。
第九条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应由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接到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有关材料后,应在10日内为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向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的章程;
(二)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
(四)分所负责人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
(五)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六)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七)分所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八)分所所在地客户名单。
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应当同时提供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机关应当自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财政机关主管厅(局)长。
事务所申请报告所附材料不齐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及时退回,并通知事务所补充。
事务所提出设立分所的申请后,审批机关超过审批期限未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且无正当理由的,事务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机关批准设立分所,应当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应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事务所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20日内,到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输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分所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分所负责人由事务所任免并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分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交会费并接受其日常管理。
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转所、年检、培训等事项,由事务所向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分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半年后未开展业务活动;
(二)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以个人名义或以分所名义对外签订业务约定书、出具业务报告、收取业务收入;
(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行业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等规定执行业务。
第十八条 分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由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机关对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的处罚,应当抄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需要追究事务所相应责任的,应当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分所因停办、被吊销分所执业证书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事务所终止时,其分所应当同时终止,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地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设立的各种名称的分支机构,由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 涉外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办字[2000]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来,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群体性事件也时有

发生。按照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妥善处理的同时,

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但是,有的地区和单位对重大突发

性事件不但处置不得力,而且报告不及时,个别煤矿事故是

在事发后1?/FONT>2天、事故基本处理完毕后才逐级上报。迟报、

漏报、甚至瞒报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

志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作出决策,影响了对重大情况

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造成了工作的被动,甚至已产

生严重后果。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

家经贸委的有关要求,针对行业的特点,特研究制定了《煤炭

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

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重要信息报

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

决克服麻木不仁、不负责任、推敲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主义

作风,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

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好抓

实这项工作。

  二、为减少环节,确保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时效,一般情

况下,经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特别紧急的

情况下,各单位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的同

时,直接上报。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保证重要信息报送渠道的

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信息工作人员如实地上报信息,更不

能压住不报。凡因迟报、漏报、晚报重要信息而影响及时妥善

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

任。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重点和热点

问题,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

苗头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四、要选调政治敏税、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

信息工作岗位上去。要不断改进重要信息报送的方法和手

段,提高信息质量和报送的效率。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将不定期通报各部门、各单位报送重要信息工作

情况。

  请各省局、矿务局于4月20日前将重要信息报送工作

联系人的名单、电话、传真号分别报国家局值班室和煤炭工

业经济运行中心调度处。

  国家局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4214613,64237417(传真);

  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调度处联系:(010)64211843

  64214078,64234662(传真)。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煤炭系统报送重要信息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煤炭系统重要信息报送制度,保证各级煤炭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准确、及时、全面地向

上级机关和政府报送重要信息,更好地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掌握

情况、正确决策服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及时报送信息是各级信息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能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向上级机关和政府报送信息是各级

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也是所属信息工作部门

的重要职能。

  各单位特别是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

确定由主要领导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建立和健全灵敏高效

的信息网络,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并认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

运行。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收集报送信息工作,准确、及时、全面

地向上报送信息,尤其是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等有关情况。

  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1、国家关于煤炭行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出台后的情况反

馈。

  2、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及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完成情况。

  3、煤炭行业各项工作的重要情况。

  1)各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

和大胆进行探索所形成的好经验。

  2)煤炭经济运行和国企改革发展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包括

关井压产、总量控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闭破产、债转股、扭亏脱

困、煤炭出口、整顿经营秩序、清收外欠货款、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进

展情况。

  3)加强民主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情

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成效、典型经验,或存

在的突出问题。

  4、重大社会动态。

  1)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及其他大规模群

体聚集事件;各煤炭企业工资拖欠、发放情况,特困职工生活情况及

矿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

  2)煤矿发生的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特大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及煤炭企事业单位其他重大工亡事故。

  3)严重影响矿区生产、生活的风灾、雪灾、水灾及地震、海啸等重

大自然灾害。

  5、其它须报送的重要情况。

  三、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及方式

  1、对于集体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要立即妥善处

现,避免事态扩大。有关省局必须在事发3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方式

报国家局值班室。并要根据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追踪续报,续报通常

要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有关领导核签。

  2、对于各类重大事故,基层单位在认真调查处理的同时,要立即

上报;有关省局调度室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报告煤炭工业经济运行

中心调度处,并及时(重大事故在6小时内、特大事故在10小时内)

整理出书面材料续报。接10人以上特大事故报告后,煤炭工业经济

运行中心调度处应立即报国家局值班室。

  书面报送以上两类信息的首页格式见附件,具体内容另页打印。

  3、国家局值班室在接到重要信息报告后要按程序处理,并在3

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各省局每月要汇总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信息,打印后

邮寄或传真至国家局值班室;重大决策反馈情况采取不定期书面上

报的方式。报送这两类信息均需加盖公章。

  四、对报送信息情况的督促检查

  1、凡因漏报、瞒报或故意延迟报告,影响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和事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不定期通报所属单

位报送信息及采用的情况,并以适当形式鼓励信息工作搞得好的单

位和个人。

  五、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局办公室全面负责

信息工作,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自然灾

害、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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