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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30:32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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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5〕2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1、《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2、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领导组名单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

实行“一补”政策实施办法

(试 行)



为了巩固和提升全市的“普九”成果,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方案》(讨论稿)精神,决定从2005年春季开始,在我市实施“一补”工作,即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实行补助的资助政策。为了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实施补助政策,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的具体体现。确保资助政策的落实,是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面“普九”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缩小城乡教育差别的有效途径。

我市实施补助政策的总体要求是:以普及、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为目标,集中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帮助农村贫困地区提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均衡发展。

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家、省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从2005年春季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实行生活费补助的资助政策。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实施补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农民人均纯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农村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农村因受灾、疾病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等,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家庭子女。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具体标准是:每生每年补助40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年补助400元。

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凡确定的贫困学生,原则上同时享受“两免一补”资助。

三、补助范围及资金来源

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生,2005年,贫困寄宿生受助人数按15%的比例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全部享受补助。按照“市县两级分担、部门协调配合、资金规范运作”的原则,其资金来源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5:5的比例分担配套。

截止2005年2月28日,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生为10380人,其中初中8350人,小学2030人;特殊教育学校122人。按照上述补助比例测算,享受补助的学生为1680人,其中普通中小学1558人,特殊教育学校122人。按照补助标准测算,2005年,需资金67.2万元,其中初中50.12万元,小学12.2万元,特殊教育学校4.88万元。按照市、县(区)5:5的分担比例测算,市级财政需投入36.04万元,县区财政需投入31.16万元。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应承担的补助金额,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实行封闭管理。“补助”资金采取“直通车”的发放办法,以县(区)为主,由县(区)教育部门直接发给受助学生本人。市财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根据由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一补”专项资金的通知》,在3个工作日之内,单独将资金拨入县(区)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拨款后一周内,连同本级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发给受助学生本人,每学期200元,并严格执行财务领发手续。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平摊在集体伙食经费中。

各县(区)对补助资金要严格坚持“扶助贫困、公正客观、保证效益”的使用原则,并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足额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将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费,抵顶当地政府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

五、申请资助程序

享受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要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的贫困学生作出适当调整,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具体申报程序是:每学年开学初,由贫困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资助申请表”(简称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或社区)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根据下达的资助人数,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长所在村(或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报县级“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各县区“两免一补”工作领导组在审批确定后15天内,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和跟踪问效机制,定期了解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为加强对资助贫困生工作的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教育、财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全市的“两免一补”工作。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工作,在“两免一补”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

(二)实行责任追究。市、县两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落实配套补助资金情况作为对县(区)党政一把手的主要考核依据之一。各类教育经费包括“补助资金”不得拨付给乡(镇)、村财政。对虚报在校学生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资金流失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资助贫困生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撑,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拓宽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补助力度,动员社会力量捐赠,逐步建立起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四)广泛宣传,确保补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网站、海报、宣传栏、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补助政策和措施,把党和政府对贫困学生的关心送到千家万户,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教育、重视教育的氛围。









阳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

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李体柱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平有 市教育局局长

霍续纯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龙银 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袁文华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基教科科长

赵 莉 市财政局文教科科长

赵玉斌 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冯素清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黄龙银 (兼)

副主任:赵 莉 (兼)

冯素清 (兼)

成 员:高昱英 市财政局文教科科员

武秋棠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郝文彪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栗虎军 市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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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哥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经过协商,就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由哥伦比亚教育部部长或部长代表、哥伦比亚文化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代表及外交部代表组成的哥伦比亚政府文化代表团一九八八年访问中国,与中国签订中哥文化协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哥伦比亚教育部国际关系司协调本项目的实施。

  第二条 双方每年交换一个艺术展。哥方通过哥伦比亚文化委员会、中方通过文化部对外展览公司协调本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双方研究互派印刷和出版代表团的可能性,代表团的人数和访问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哥方通过哥伦比亚文化委员会、中方通过国家出版局协调实施第三条和第四条。

  第五条 双方通过各自的国家图书馆,鼓励根据各自的国家书目交换有关的出版物。

  第六条 双方研究一九八七年一名中国作家访问哥伦比亚和一九八八年一名哥伦比亚作家访问中国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每年互换三至五名奖学金留学生,派出一方负担抵达旅费,接受一方负担回国旅费。留学生奖学金将按接受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哥方通过哥伦比亚教育贷款和国外技术学习委员会,中国通过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交换奖学金生。

  第八条 中方继续接受由哥伦比亚教育贷款和国外技术学习委员会建议的以奖学金-贷款方式派遣的学生在中国开放的专业范围内学习。这些学生必须符合中国学校所规定的有关条件。
  本条的实施细节,按一九八四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事局与哥伦比亚共和国ICETEX执行计划》执行。

  第九条 在本计划期间,一个哥伦比亚教育代表团访问中国,一个中国教育代表团访问哥伦比亚。
  哥方由哥伦比亚教育部、中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协调实施本项目。

  第十条 双方鼓励互换广播、电视节目。所交换的节目应附西班牙文或英文解说词。

  第十一条 双方注意在对方重大节日时播放双方感兴趣的对方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哥伦比亚一个广播电视采访组访问中国。
  哥方通过其邮电部协调并选择三至五名哥伦比亚广播电视记者组团。
  哥方通过哥伦比亚邮电部所属的全国广播电视委员会和视听材料公司、中方通过广播电影电视部协调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财务规定:除对交换留学生费用已有规定外,根据本交流计划派出的代表团、展览和人员由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其在本国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展览等各项活动所需款项以及临时需要的医疗费用。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困难,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一九八六年十月八日在波哥大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木文         埃斯台尔·洛萨诺·德·雷依
    (签字)             (签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伙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合伙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负责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外汇收支及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在领取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以下简称信息单);

信息单中未显示合伙人出资情况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出资的,应注明人民币出资金额);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另行办理外汇登记。

四、外国合伙人新入伙,或者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致使原合伙企业变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应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涉及信息单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信息单;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且信息单中未显示出资变更情况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指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及外汇登记凭证;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外国合伙人以外汇认缴出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后,应持外汇登记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一个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账户。该账户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管理。

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前,外国合伙人确有需要汇入外汇出资的,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一个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

八、外国合伙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应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登记所需材料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要求提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完整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的,外国合伙人投入的资金不得在境内划转或结汇使用。

外国合伙人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因清算、减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利润分配等所得,应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整办理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后,才可用于对外付汇及境内再投资。

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外国合伙人汇出其所得利润,应持以下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形式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

(三)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的税务证明;

(四)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银行在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利润汇出前,应确认其已完成相应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并查询和审核有关利润情况。

银行应在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利润汇出的同时,向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案相关信息。

十、外国合伙人(含其合法继承人)以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或退伙、清算所得资金和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所得资金用于中国境内投资(包括增资或再投资)的,应持以下材料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上述对应所得资金的来源证明材料及相应税务证明;

(三)再投资项目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四)如再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该企业的批文、批准证书、外汇登记凭证;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境内合伙人汇出受让外国合伙人财产份额对价款,境内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后,凭相应税务证明和外汇登记信息,到境内合伙人所在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十二、外国合伙人受让境内合伙人的出资额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原境内合伙人根据外汇登记信息直接到银行开立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用于接收外国合伙人支付的对价。该账户内外汇资金结汇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外国合伙人汇出其退伙资金或者清算所得资金,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后,凭相应税务证明和外汇登记信息,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十四、外汇局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办理外汇管理业务,应当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办理。

银行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开立资本项目账户、办理资金入账、结售汇、关闭账户等业务时,应在业务办理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及时、准确地办理备案或信息反馈。

外国合伙人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相关涉外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参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

本通知未明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事项,参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银行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八、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其他外汇管理问题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附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zbxmwhgl/zjtzwhgl/node_zcfg_zbxm_kjtz_store/44f9ce004d87a3d3a502a7a46e1b18c9/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出资币种:
一、申请事项
□新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具体变更事项: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期限
企业英文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工商注册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认缴出资金额 特殊经济区标志
外方所占出资金额 外方出资比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行业性质
返程投资情况 A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B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C非返程投资 境内居民境外
投资项目号
二、外国合伙人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合伙人名称 国别
(地区) 实际控制人 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人出资金额 所占出资比例 货币 实物 ○ 无形资产
○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利润分配比例
现汇 跨境人民币 其他






合计 -
三、中国合伙人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合伙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人出资金额 所占出资比例 货币 实物 ○ 无形资产
○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利润分配比例
现汇 跨境人民币 其他






合计 - -
四、备注:





五、承诺
本企业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合伙人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本企业所填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单位公章:
(或:全体合伙人签名)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选项,均按出资币种折算后填写。
2、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请写明具体事项。
3、行业性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4、“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A.本企业外国合伙人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本企业外国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本企业保证外国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本企业外国合伙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5、外国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
6、中国合伙人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7、出资形式中货币项下“现汇”包括从境外汇入的外汇和从境内划转的外汇;“其他”指外国合伙人从境内获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
8、合伙人利润分配方式约定较复杂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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