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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55:11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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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办发〔2005〕15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0日




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褒奖突出贡献人才,激励其多出和快出优秀成果,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青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人才,是指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是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最高人才奖项。
  第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坚持民主公开、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勿滥的评奖原则,不受学历、职称、资历、身份、地域限制。
  第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不超过1人,年度内若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不超过9人。
  第六条 获奖人员原则上五年内不重复获得同一奖励,五年后没有新成就也不能重复获奖。
  第七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求,对每年度重点奖励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实施动态公告。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青岛地区或代表青岛市获得突出业绩,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均可受奖。
  第九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实践价值,获得国际学术大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为青岛市科学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对发展新型学科、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措施,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资源新发现、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工作中,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五)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创新,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
  (六)在教育、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业绩卓越,获得国家级表彰,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为发展青岛市先进文化作出突出贡献,为青岛市赢得重大荣誉的。
  (七)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并取得突出经济社会实效的。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奖项设置
  第十条 奖励等级:
  (一)“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记入获奖者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组织及程序
  第十二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的政策、标准、条件和工作方法步骤;
  (二)由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业专家或个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荐,各主管部门按照评奖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填报《青岛市奖励突出贡献人才推荐表》并附推荐报告,一式三份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推荐上报的突出贡献人才人选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审核材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
  (二)专业评审。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高资质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选的行业和专业,分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专业评审。评审采用集中审阅材料、听取申报人员答辩、集体审议和评委实名表决方式,按获奖人员1∶2的比例确定获奖初步人选。
  (三)组织考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察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在此基础上,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获奖提名人选向社会进行业绩公示。
  (四)确定人选。通过社会公示的提名人选差额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获奖人员。其他提名人选授予“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评奖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严肃处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奖金及分配
  第十五条 建立青岛市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市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及海内外友好人士的捐赠。获奖人员的奖金从市人才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十六条 对在青岛地区因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奖金的,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的奖金不重复颁发。
  第十七条 获奖人有奖金支配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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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造? 写淼涞狈课菸侍獾囊饧罚死喾课莩龅淙艘蠡厥甑模挥枳夹怼? 1990年7月25日



1990年7月25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3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存量
土地资源配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培
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市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
制,按照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将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
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供应,以调控城市
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和为城市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对储备的城市国有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
即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出让、统一资金使用,
严格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或交易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领导组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
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
(一)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解散、
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企业倒闭、破产的;旧城改
造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
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
除出让合同的;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长期
荒废、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期满,
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根据城市建
设规划发展需要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其它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
等。
(二)可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
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可置换的土地主要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
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及其它原因而形成的可置换土地。
(四)根据城市经济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因单位
撤销、解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未经原
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出出让合同约
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
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
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违法用地被依法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 政府因公益事业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调
整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拆迁的,除
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外,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要给予适当补
偿。补偿标准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成本费后剩余部分的
20%。
第八条 对单位主动交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该宗地出让
后,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可作为国有资本返还给原单位,其数额
按纯出让金的40%—50%计算,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60%。
第九条 对于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和破产
倒闭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收回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变现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国有资本金形式返还原使用权单
位,用于企业的再发展,其数额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费后的
剩余部分。
第十条 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政府特殊需要时,政府可收
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
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有权优先购买该幅土地。
第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政府需要用相当面积土地置换
原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
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确认后,等价或差价置换。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征
用的集体土地,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 对应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
规划部门拟定收回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纳入政府土
地储备系统,划归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对指定储备地块和申请收购或置换的土地,均由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计划管理的原则,分批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对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
根据年度征用土地计划,负责统一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事
宜。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并
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计划储备的土地,由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核发储备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持已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
使用权证书到银行抵押贷款,以解决土地储备的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拆
迁、开发、整理,使之具备熟地出让条件,并协助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准备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供应土
地。
第二十条 凡各单位自行组织土地开发或变相买卖土地的,
属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而原
使用者拒不交出土地的,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由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规划、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各
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平定县、盂县、郊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
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土地储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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