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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力盛(北京)手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07:54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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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力盛(北京)手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力盛(北京)手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通知

1997年5月5日  证监查字[1997]10号

 

力盛(北京)手袋有限公司:

  你公司自1997年4月26日开始, 以力派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公开募集股

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的公开募股活动;

  二、你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此次募股活动所募集到的资金;

  三、你公司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对此次募股活动进行调查;

  四、你公司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 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告此次募股活动的详细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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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抢夺罪存在之必要性

叶阳


我国刑法第267条对抢夺罪做了规定,其罪状描述较为简单。通说认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些学者认为这里的"公然夺取"从行为方式上来看,属于对物而非对人使用暴力。这样看来,抢夺罪由于其行为方式的特殊性而单独作出规定似乎是理所当然的。然而笔者认为,抢夺罪的存在不但模糊了与其密切相关的抢劫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而且人为的制造了刑法分则适用上的不必要的漏洞,极不利于实现刑法的根本目的即保护法益和人权。笔者认为,其实所谓的抢夺罪行为,完全可以依照其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同,而分别归入抢劫和盗窃的范畴之中。
首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乙经长期观察于某日上班时间入户行窃,却发现主人甲因故并未出门,乙未实施暴力胁迫,但甲却基于某种理由而未加阻拦,任由乙将财物搬走,此时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乙的行为,一种观点认为无罪,第二种认为构成抢夺罪,第三种认为构成盗窃罪。
显然乙的行为是不能将其归入抢劫与敲诈勒索,诈骗以及侵占等其他侵犯财产性的犯罪当中。其行为与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着实质的差异。那么假如认定为抢夺,那么抢夺的客观方面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指的是行为人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而被害人虽发觉但未来得及反抗。而在本案中,乙的行为却是在被害人发觉并来的及反抗但未反抗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够定抢夺罪。同时,如果认为盗窃的概念等同于秘密窃取的话,那么盗窃罪也是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为不构成犯罪。然而对乙的行为不加以处罚显然违背了刑法的正义性,造成了不应有的漏洞。那么如何才能在不违反罪刑法定的情况下对这个漏洞加以填补呢?
答案只能是通过解释。笔者以为,只有对盗窃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通常认为盗窃只能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然而刑法264对盗窃罪的描述中并未对“秘密性”进行说明。这便给了我们合理解释的空间。这里的盗窃应该进行扩大解释,即认为盗窃不应局限于秘密窃取而指采用非暴力的和平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他人占有的方式。人们对盗窃手段理解为秘密窃取,在过去的财产极其存在状态较为简单的年代,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在财产关系与财产存在状态也表现得十分复杂的时代,这样的理解已经不再具有社会适应性。因此,将其扩大解释为泛指和平非暴力的取财方式是完全合理的。这样的情况也不光出现在这里,例如关于容留卖淫罪,卖淫行为的主体一贯被认为是女性,然而并不妨碍我们随着时代的发展作出同样包括男性卖淫的解释。可能有人会有疑议,既然可以对盗窃解释为什么不能对抢夺作出解释使得上述案例同样符合抢夺的犯罪构成呢?只要通过体系解释,结合在抢劫罪对公然夺取的涵义的理解,就可以发现,在抢劫中公然夺取和含义显然不包括被害人不愿意反抗的情形。因为假如被害人不愿意反抗而自愿交出财物,怎么会导致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而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呢?既然如此,抢夺中的公然夺取也不应包括被害人不愿意反抗的情形,因为其与抢劫的区别只在于暴力威胁而已,而对于公然夺取的理解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必然造成断章取义,导致刑法整体的不协调。而通过比较解释,我们也可以发现,德日等国刑法中对盗窃的解释也早已突破了秘密窃取的范围,而是认为盗窃属于不依赖暴力,胁迫,违反占有者的意志,侵害占有者对财物的占有,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应该说,对盗窃做出上述扩大解释是具有其合理性的。
认同第一种观点即认为无罪者,可能还基于这样一种理由:既然我国刑法并为明确做出上述解释,就应该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差别。在事实问题不清楚时,应当适用保护被告人利益的原则。而对于法律问题,在难以确定使适用的情形时,应该做的不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利益而认定为无罪,而是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来解决适用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和人权而非单纯的被告人的利益。当然,这样的解释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否则会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导致刑法侵害了人权。
既然将盗窃的概念扩大解释为泛指“和平取财”的方式,少了“秘密窃取”这一明显的差别,那么从客观行为方式上看,抢夺与盗窃之间的差别就变得模糊起来。这时,前文所提到的一些学者所提出的“对物的暴力”便似乎成为了抢夺和盗窃之间较为明显的界限。其实,在笔者看来,“对物的暴力”这一提法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问题。什么叫做“暴力”?对于刑法分者中关于暴力性质的一切犯罪,从行为方式上分析,其暴力无一例外的是针对被害人而非针对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暴力危及的是人身安全,之所以对暴力犯罪科处较重的刑罚也正是由于其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及威胁。对物的“暴力”并不在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范畴之内。再者,对物的所谓“暴力”不可能是孤立的存在的,例如在盗窃的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方式破门而入,那么能否认为盗窃也是属于一种对物暴力的犯罪呢?结论显然是否定的。而且,对物的“暴力”只是一种对行为方式的单纯描述,而不能用来划分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如果硬要拿它来作为与和平方式进行区分的标准,笔者以为,“对物暴力”的提法应该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即认为暴力作用于物之上,通过物而对其占有的人产生作用(现实中的趁人不备抢夺的行为也大多如此)。这样的表述结果还是等于认同了抢夺也是一种对人的暴力犯罪,只不过施暴方式比较特殊而已,这显然与抢夺的构成要件不符。同时,在普通抢夺行为中,造成了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所导致,这样的暴力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只能以想象竞合犯来处理。综上所述,“对物的暴力”的提法只宜用于通俗的区分抢劫与抢夺,而用以表述抢夺的客观行为方式则是不够严谨的。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其实抢夺的行为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明显特征,其行为方式与盗窃在使用非暴力,违反财物占有者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或者第三人占有这一表现形式范围内具有重合性,而在其他的构成要件上两罪则是完全一致的。这样,把抢夺罪与盗窃以一个罪名加以规定处罚是比较合适的。那么是否会违背罪刑想适应的原则呢?从我国刑法分则对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法定刑的规定上来看,基本上也是相同的。这也说明了即使在立法者看来,抢夺也盗劫行为不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都具有相似性。因此,将其作为一罪处罚并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将谁归入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抢夺罪明显不能包括秘密窃取的手段,因此盗窃的外延要广于抢夺,故宜将抢夺并入盗窃而不是相反。
值得说明的是,有一些特殊的抢夺行为由于其行为方式的特殊性,我们不能由于行为表面的特征而简单的将其认定为和平而非暴力的普通抢夺行为。而是应该通过其外在行为方式找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罪名。例如飞车抢夺,就属于这类的行为。飞车抢夺的行为方式通过字面就可以看出,在此不赘。笔者以为,飞车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来与普通抢夺无异都属于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但由于其“飞车”行为方式的本身危险性而导致在实践中经常致使被害人受到人身伤害(例如驾驶摩托车于高速行驶过程中夺取他人财物)。如果将其认定为抢夺,就表明伤害后果是过失造成的,如果伤害后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应认定为抢劫。对于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何认定?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过失,理由在于伤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是行为人故意追求的结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通过趁人不备夺取而不是通过暴力斜坡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因而不具有故意性。笔者以为这样简单的看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对于主观态度的认定应该同时考虑两个因素,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从认识因素来看,对于飞车抢夺的极其容易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应该是有所认识的,至少是认识到危害可能发生。从意志因素上来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确不能一概认为持希望发生的心理,但认为持放任的态度显然没有任何问题。这样,我们便有理由认为行为人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且是持放任的态度。故应至少认定为间接故意。而在普通抢夺中,由于行为方式一般不具有危险性,故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结果在认识因素上看显然是无法预知的,应认定为过失。综上所述,飞车抢夺属于以暴力的方式来夺取财物,其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财产占有权而同时也包括了人身权利在内,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宜认定为抢劫罪。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很多西方国家在立法中将飞车抢夺认定为抢劫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仅仅将飞车抢夺认定为抢夺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之一,显然是不恰当的。而2005年6月8日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作出了新的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认定为抢劫)。《意见》在部分程度上赞同了笔者的观点,但这里的“明知……会……”的表述还存在问题,前文已分析,即使是构成直接故意,在认识方面也只要求行为人明知但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可能发生就够了(对于直接故意,如果认识到的是可能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则要求要求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如果认识到的是必然发生,则意志因素方面可以是追求也可以是放任),而并不要求明知必然发生。因此,这里的“明知……会”缩小了故意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里还存在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条款属于法律拟制,即将本来不属于抢劫的行为拟制为抢劫来定罪处罚。关于第2款,笔者以为其只是描述了抢夺的预备行为,而根据法律拟制的特点,只要携带了凶器抢夺,不论最终的行为是否使用了暴力及胁迫一律认定为抢劫,而不需要同时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而如果行为人最终使用了暴力那显然就已经构成抢劫,而跟本不需要法律拟制。因此,第2款的拟制针对的是携带凶器但在抢夺过程中并未使用的普通抢夺行为。那么这样的拟制是否具有其合理性呢?通说认为,法律拟制存在的理由在于两个方面:形式上避免重复,实质上在于两种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性。而在这个拟制中,携带凶器的抢夺也只是普通抢夺行为而已侵犯的只是财产权,不能因为其携带凶器而认为其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和财产权。故二者所侵害的法益大相径庭,危害性更是有本质的区别,作出这样的拟制是不合理的。虽然笔者并不排除行为人携带凶器很有可能实施的是抢劫的预备,但最终的行为却是抢夺行为的可能。这里就存在一个犯意转化,犯意转化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实行行为中的犯意转化,另一种是预备到实行的犯意转化。携带凶器抢夺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无论预备行为时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如何,原则上都应该被实行行为所吸收。主观的恶性需要客观行为来体现,而如果在行为方式上未体现出来是无法进行定罪处罚。当然,如果是在携带凶器的过程中,原则上可以认为是抢劫的预备犯,因为我们由理由认定其存在抢劫的故意而实施了预备行为。但在这里的拟制下,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不可能处于其他的停止形态,故只能认定为抢夺。同时,只要行为人夺取了财物,不区分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方式而一概将其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显然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了原则。可以设想,在盗窃预备和实行为中也可能存在转化为抢劫的可能性,那如果携带凶器盗窃,是否也应拟制为抢劫罪呢?结论显然是否定的。在这一问题上,抢夺不具有任何特殊性,应该严格按照犯意转化的原理,按照客观行为方式来处理。因此,267条第2款是没有必要而且不应该存在的。
综上所述,通过对抢夺与盗窃的比较以及对两个特殊问题的分析,笔者已合理地将抢夺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归入抢劫与盗窃的范畴之中。本文观点在于,取消抢夺罪,不但能够很好的填补刑法的漏洞,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法的体系性,使得刑法整体更加协调。而在国外,这样的立法例也并不少见,德日刑法中均未单独规定抢夺罪,在意大利刑法中,抢夺也只是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盗窃行为而存在。当然,其理由可能与笔者所持相去甚远。例如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在抢夺的瞬间,实际上是秘密的,所以可以认定为秘密窃取。”这样的解释实际上是肯定了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却又将抢夺解释成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但无论如何,抢夺罪的立与废,由于对其行为方式认定的不同理解,而变得极具研究价值。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建立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原名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是在原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国务院28个部委及团体从1992年起共同开展的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选择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市、县,以及大城市的行政区,依靠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这些实验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逐步建立一批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社区,为不同类型社区提供示范,为我国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探索经验。
经过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现已经建立国家级实验区34个,省市级实验区60多个,包括了市、县、镇及大城市城区等几种不同的类型,遍及全国23个省市,为我国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过程中,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追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最优,推动地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为在"十五"期间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现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附件1: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附件2: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在原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一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为国家两大战略的实施提供综合示范基地。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管理,指导实验区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科技部商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查批准。
第四条凡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应属于以下几种类型: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及大城市的行政区;
2.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在省内居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3.已作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实验区开展工作一年以上(时间从省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省级实验区算起),已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
4.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及示范性;
5.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科学、可行。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提出申报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1.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申报函;
2.《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格式后附);
3.《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
4.开展省级实验区工作以来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审批
1.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国家实验区办公室对申报材料
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向科技部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审查意见;
2.评审:科技部会同有关部委形成审批意见;
3.批复: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由科技部下达批复文件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行分级管理,按国家级和省(市、自治区)级两种类型,分别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 由国家科技部商有关部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国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区工作的政策、规划,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2.审查批准国家级实验区;
3.指导各实验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对实验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第十条 设立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实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以及省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向科技部提出国家级实验区的规划及选点等建议;
2.对各实验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受科技部委托,指导各实验区开展工作;
4.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等示范项目的实施;
5.组织开展相关的可持续发展实用技术和管理培训;
6.推动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际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组织研究总结、宣传和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受实验区办公室的委托,对各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国家级实验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2.参与实验区规划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的论证、评审;
3.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有关咨询和技术指导;
4.开展与实验区工作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研究。
第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组织,并确定相应的部门作为省实验区管理的办事机构,推动实验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工作方案;
2.检查督促省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对各实验区发展方向、计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审批并验收省级实验区;
4.协调解决本地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对本地实验区进行检查、验收和经验的推广;
6.受国家实验区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本省的国家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区所在地政府是实验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规划的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六年,分两个阶段实施。实验区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规划、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地、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好实验区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严格实施实验区发展规划。实验区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应通过目标分解,采取专人专项负责制,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各实验区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家实验区办公室和省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
第十七条 各实验区开展工作满三年,完成阶段任务后,应向省实验区管理部门提供一份全面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由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阶段检查。
第十八条 对完成阶段任务,通过阶段验收的实验区,将转入下一个实验阶段;对其中工作成效显著、示范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实验区给予一定的表彰;对长期工作进展不大或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实验区办公室将提请科技部批准撤消其实验区资格。
第十九条 实验区开展工作满六年,完成全部任务后,由省(市、自治区)实验区主管部门向国家实验区办公室提交《实验区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由科技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根据规划对实验区进行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并通过国家实验区办公室报科技部。
第二十条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将根据各地的验收报告,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核查,检查其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审议决定其是否通过工作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完成实验区任务和规划内容,取得显著成效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授予"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科技部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2: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下称实验区)建设,指导各实验区的工作,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开展实验区工作的目标是:从中央和地方建立起一批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达、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科教先进、社会文明、法制健全、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社会主义新型社区,为同类社区提供示范,为我国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探索经验。
第三条 实验区建设的基本做法是: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市、县和大城市的行政区,省级实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建制镇,依靠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综合规划重点突破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中国21世纪议程》的有关内容,针对实验区的具体情况和发展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规划,既有综合长远的发展目标,又有近期实施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科技引导机制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通过技术集成和技术与管理的结合,解决制约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机制。
第六条 自主建设突出特色实验区工作以自主建设为主,密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优势,走自力更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道路,探索各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 协调联动公众参与按"政府组织,专家指导,公众参与,社会兴办"的工作方式,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和政策配套,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优势,共同参与和指导实验区的发展;在工作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的基本需要和群众的根本利益,使企业和公众在实验区建设过程中真正受益,调动全社会主动参与实验区建设的积极性。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制定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规划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规划是实验区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制定规划本身是实验区工作的重要步骤,也是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具体行动。其主要任务是:
1.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状况,在分析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实验区发展目标;
2.按照综合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过去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任务,形成综合、系统、 有操作程序、有监测标准的规划任务和相应指标;
3.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制约因素和关键问题的具体措施,并确定一批体现可持续发展思 想,实现规划目标的重点示范工程项目;
4.规划应以政府批准或人大通过的方式加以确定,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5.实验区规划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大纲》。
第九条 开展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实验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顺利开 展实验区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把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作为实验区工作的重要任务,不断增强 实验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工作包括:
1.切实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形成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 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实验区工作考核制度,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
2.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观念和管理创新能力的干部队伍,建立综合决策机制,提高实验区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3.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宣传和普及新的发展观,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的渠道,促进公众支持和参与实验区建设。
第十条 实施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围绕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规划的目标,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解决本地发展中的关键问题。示范工程的基本要求是:
1.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示范项目;
2.示范项目应有利于系统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良性循环,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
3.发挥科技的引导作用,结合工程建设,开发和推广一批成套的适用技术;
4.促进技术与管理的结合,在技术开发与应用的同时,注重管理和运行机制的优化和完善。
第十一条 总结和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实验区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针对可持续发展的共性问题,总结和提炼为理论,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包括:
1.加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的保护和合理开发,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2.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建设生态农业工程,开发绿色产品;
3.提高各种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立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体系;
4.保护并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二、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生产与消费,资源、环境和社会等系统间的良性循环。其主要内容为:
1.优化经济结构,建立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的生产体系,依靠科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
3.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执法管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是:
1.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保护环境的法规措施;
2.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的防治,积极开展对污水、烟尘、噪音和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3.推广清洁生产的工艺和技术,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4.建立灾害综合防御体系,提高本地区防灾减灾能力;
5.做好土地、淡水、海洋、森林资源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城镇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城镇住区是与广大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的生态环境,提高住区质量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其要求为:
1.加强社区规划与管理,创造良好的社区居住环境,搞好住宅小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改善居住环境状况;
2.加强供水、供电以及社区交通、通信、文化、体育、卫生保健等基础服务设施,提高小城镇的综合服务功能;
3.建立良好的社区安全防范制度。警民结合、专群结合,提高社区的社会安全水平,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4.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搞好住区内历史名胜和文物保护;
5.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提高绿化美化水平,树立特色鲜明的城乡环境形象;
6.使实验区废弃物排放最小量化,逐步成为最小排放社区。
第十六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精神文明建设是实验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各种类型的文化教育和培训,大力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素养。其基本要求是:
1.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努力降低人口出生率,实行优生优育。优化教育结构,完善人力资源综合开发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
2.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图书、报刊、展览等传播媒介和各种途径,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3.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树立可持续 的消费观;
4.积极发掘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开展广大公众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保护并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创造新型、文明、健康的社区文化。
第十七条 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人为本,以提高社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健全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基本要求为:
1.提高社区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商业服务网点,积极推动以社区服务为中心的社区建设,创建安全文明的社区环境,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立社会的稳定机制;
2.做好优抚救济工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3.建立完善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活动场所;
4.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的服务与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网络,提高社区管理的效果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措施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搞好"大合唱",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示范性工作、有关计划项目优先纳入到实验区建设之中。
第十九条 促进公众参与实验区建设依靠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调动各方面力量。在实验区应建立新的公众参与机制和方式,使实验区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投身于当地可持续发展的事业中。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科技的引导作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推动实验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调动本地的科技资源,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实验区建设。科技部将结合国家科技工作,建设一批"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工程",通过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技术与管理的结合,用综合配套、先进适用的技术解决制约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实验区的管理建立实验区的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不断完善实验区的管理制度。通过中期评估和阶段检查对实验区实施动态评价和管理,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指导实验区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促进实验区与国际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通过境外培训和考察,提高实验区管理人员的素质,选择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前景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开拓多种渠道,推动实验区的国际合作,使实验区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省级实验区的工作指南,以指导本地实验区的发展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大纲


一、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开展实验区工作,推动实验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性文件。制定规划是将两大战略转变为有效的地方行动的重要措施,也是实验区的重要工作任务。
规划应以"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制约本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实验内容和重点工作任务。
规划期限一般为6年,可分为两个实施阶段。规划应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要求,既有长远的综合发展目标,又有近期的实施安排。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实现整体最优和协调发展的目标。
规划应经当地政府批准或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使之具有法律效力;规划的工作任务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通过多部门合作,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规划内容
1.实验区概况和区情分析
通过对实验区自然地理条件,人口、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基础的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价,确定本区可持续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从当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确定本实验区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
针对本地区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确定规划期内实验区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量化为具体的任务指标(可参见附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参考指标》)。
根据发展目标,结合地方特点,确定实验区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可从下列方面选择确定:
(1)经济发展
①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品水平
②实施两个"转变",提高经济效益
③优化产品结构,调整工业布局
④降低物耗能耗,推广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⑤推行清洁生产,开发绿色产品
⑥建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工程,推动农业产业化
⑦促进社会服务业的发展
(2)资源环境
①合理利用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
②开发清洁能源,促进废弃物资源化
③加强生态建设,合理确定生态脆弱地区资源利用与保护模式
④建立最小排放社区
⑤扩大利用可再生能源
⑥自然风景区的开发保护与可持续旅游
⑦探讨生态社区发展模式
(3)社会发展
①提高城镇建设水平
②城镇管理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④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
⑤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⑥人口管理
⑦社会服务
⑧社会治安与防灾减灾
(4)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①实行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
②生殖健康与医疗卫生
③加强"两基"工作,推广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6)保障措施
从组织管理、政策法规、机制创新、公众参与、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措施,以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7)优先项目
依据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确定一批具有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科技含量较高,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实验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项目和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三、编写规划的工作程序
1.组织规划编制组,制定编写计划
总体规划的编制可以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和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参加的规划编制组,并根据实验区各种的安排拟定编写计划。
2.收集分析资料,深入调查研究
规划编制组应在认真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和现有各类规划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指标的测算,并有重点地进行调查和研究,认真分析和发现当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3.提出规划初稿
在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目标、重点领域、提出具体保障措施以及优先项目计划,完成规划初稿。
4.征求意见
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咨询研讨等方式,广泛吸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规划初稿的意见和建议。
5.编制完成
规划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提出规划报批稿。
6.提交政府或人大审批
规划完成后,应提交当地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主要参考指标
一、经济发展指标
1〖〗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
3〖〗财政收入〖〗万元
4〖〗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万元/人
5〖〗社会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
6〖〗非劳动力占劳动总人口比重〖〗%
7〖〗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8〖〗第二、三产业劳动力比重〖〗%
二、人口发展指标
1〖〗总人口〖〗万人
2〖〗人口自然增长率〖〗‰
3〖〗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岁
4〖〗新生儿残疾发生率〖〗%
5〖〗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
6〖〗每万人口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数〖〗万人
7〖〗轻壮年文盲率〖〗%
8〖〗城镇人口比重〖〗%
三、资源环境指标
1〖〗林木覆盖率〖〗%
2〖〗城镇绿化覆盖率〖〗%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4〖〗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5〖〗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
6〖〗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立方米/万元
7〖〗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8〖〗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大气二氧化硫日平均值〖〗毫克/立方米
11〖〗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年日均值〖〗毫克/立方米
12〖〗工业废气处理达标率〖〗%
四、社会发展指标
1〖〗科技投入占当年财政支出比重〖〗%
2〖〗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
3〖〗每万人拥有科技人员数〖〗人/万人
4〖〗教育经费占GDP比重〖〗%
5〖〗教育"双基"达标率〖〗%
6〖〗引用清洁安全卫生水人口比重〖〗%
7〖〗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千人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
9〖〗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
10〖〗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立方米/人
11〖〗残疾人就业率〖〗%
12〖〗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年
13〖〗农民年人均收入〖〗元/人.年
14〖〗每百人电话拥有量〖〗部/百人
15〖〗广播人口覆盖率〖〗%
16〖〗电视(含有线电视)人口覆盖率〖〗%
17〖〗城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18〖〗城镇基础设施配套率〖〗%
19〖〗社会服务设施配套率〖〗%
20〖〗公共建筑、道路实行无障碍设施普及率〖〗%

主观指标(一项)
人民群众对治安工作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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