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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7:28:13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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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0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万众一心共创伟业的生动局面,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中共广东省第十次代表大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推进全民创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只有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为加快发展提供强大、持久的内在动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源源不断的财富,为人们提供富裕、充实、有活力的生活。推进全民创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只有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才能使人们在创业中认识互助合作的重要性,领悟合作共赢的理念,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人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有效缩小不同阶层的生活差距,有效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共进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推进全民创业,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全体成员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群众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从而形成人人干事创业、共同促进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动局面,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全民创业”的精神和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全民创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和实施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力求实效,迅速掀起全民创业的高潮,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富民为第一目标,鼓励、引导、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加快致富,以创业推动发展,以创业促进和谐。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推进全民创业,全面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到2011年,城乡居民创业(就业)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富普遍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面建成宽裕型小康社会,中心城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成员实现较高就业。农村劳动力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保持3%以下;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率80%以上。
——居民家庭财产更加丰厚。城乡居民的生产、经营和工资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个人或集体财产租金、分红收入不断增长,城乡居民购买力进一步增强,家庭财产普遍增加;全市70%以上的家庭拥有自己的房产,每100户城市居民拥有家用小汽车达20辆左右,全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500亿元以上。
——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1年达到25万户以上;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总量进一步增大,到2011年,全市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900亿元以上,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50%以上。
——干部干事创业风气更浓。全市各级干部立足岗位、争优创先、干一番事业、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强烈,机关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全市机关作风测评群众满意率95%以上;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及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运作效果明显。
——全民创业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激励全民创业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有利于保护创业成果和创业积极性的法制环境更加健全。

三、重点任务与行动要求

6、鼓励扶持第一产业创业,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收入。通过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各项“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措施,激发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产品流通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达到省考评标准;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推广良种良法,推进科技创新,健全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体系,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力促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力争从2007年起,沿海、沿江、山区三类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8%、7%和6%以上,到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800元以上。
7、努力扩大二三产业创业,提高群众工资性收入。通过全面推进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退伍士兵技能培训工程,制定和实施困难群体就业补助办法,着重帮助“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转产转业渔民实现创业就业。从2007年起,全市技能型农民的比例年均增长3%以上,每年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万人以上,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年均增长10%以上,被征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年均提高5%。到2011年,全市共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就业20万人以上,技能型农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全市非农就业比重73%以上,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被征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人员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比率80%以上。
8、鼓励规范其他形式创业,切实增加居民家庭财富。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鼓励和规范农民以土地、山林、资金或其他资源入股投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私有余房或其他个人财产;鼓励、引导和规范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或其他资产入股、租赁或投资,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鼓励、引导和规范城镇居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以技术、管理、资金或房产等方式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股市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资金运作,以个人财产出租、开店或注册登记从事其他个体工商经营。从而有效促进民间资金和商品流通,有效增加城乡居民就业经营收入和集体分红收入,促进城乡居民添家产、置家业,有效增加家庭财富。力争2007年起,城乡居民的投资、租赁和集体分红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
9、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大力培育民营经济法人主体。通过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简化工商登记发证程序,对社会困难群体申办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收、减免规费等措施,全面降低社会成员创业门槛,引导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口注册登记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力争2007年起,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增加注册2万户以上,到2011年,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达到25万户以上,从业人员超过100万,其中民营企业数达到3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21万户以上。
10、拓宽全民创业领域,全面激活民资创业潜能。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能够实行多元化投资的领域、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以同等的条件对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参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力争2007年起,全市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年均增长15%以上,占全市年度投资总额的比例年均提高8%以上。
11、发展民营工业园区,提高民资创业的层次水平。提高认识、精心选址、认真规划、保障用地指标、加强招商引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特色鲜明的民营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制定和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吸引民间投资向民营工业园区集中,实现规模开发、配套发展。2008年前,各县(区)都要创办1个以上、入园企业30家以上的民营工业园。力争到2011年,全市各县(区)有2个以上民营工业园,入园企业总数200个左右;全市民营工业园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以上。
12、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民资创业的竞争力。全面实施名牌培育计划,加大对打造自主品牌和争创各类名牌的企业扶持、奖励力度,严厉打击侵权造假行为,努力在电子信息、石化、纺织服装、制鞋、食品、药品、农副产品、建材等产业中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含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民营企业注册商标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省级以上著名商标数年均增长10%以上,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数分别年增加10个、5个、2个以上。到2011年,全市民营企业拥有省级知名品牌50个以上、国家级知名品牌10个以上;各县(区)分别拥有省级以上知名品牌10个以上。
13、建设中心镇专业镇,进一步拓展民资创业空间。全面落实省、市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着力解决制约中心镇发展的融资难、土地盘整难问题;按照“一镇一业一品”的发展思路,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已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的专业镇,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专业镇。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城郊、沿海、沿江、山区四类中心镇工业总产值分别年均增长25%、20%、15%和10%以上。到2011年,年生产总值超过30亿元的中心镇10个以上,全市18个中心镇实现生产总值400亿元以上,占全市生产总值20%以上。在进一步做强陈江灯饰、汝湖甜玉米、马安西瓜、矮陂梅菜、新墟电子、沥林运动器材、镇隆荔枝、杨村家具、湖镇线路板、公庄建材、园洲制衣、石湾化工、铁涌马铃薯、吉隆制鞋、龙华年桔、龙潭牙签、平陵水泥、永汉温泉等专业镇的基础上,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专业镇。力争到2011年,龙门县建成2个产值超30亿元的专业镇,其他县区建成4-5个产值超100亿元的专业镇;全市省级专业镇10个以上。通过加快中心镇和专业镇发展,为民资创业创设更多的机遇,拓展更大的空间。
1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壮大民营企业家队伍。通过在大中专学校开设创业课程、创办“惠州市职业经理人学校”、在新闻媒体开设“创业心得”栏目、邀请专家开展创业专题讲座,以及加大财政投入,对参加各类创业培训教育的人员予以补贴等措施,加大对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创业培训和辅导力度,努力培育一支懂市场、会经营、善管理的民营企业家队伍。从2007年起,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分别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民营企业职业经理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1000人以上。力争到2011年,全市入校参加培训的民营企业经理和创业人员总数达5000人次以上,使全市职业经理人队伍和素质有显著提高。
15、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全体干部干事业、成事业。认真组织实施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制度,全面探索推行党员干部绩效考核;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探索建立有利于“人人勤奋工作、人人获得发展”的机关单位用人评价与激励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树立远大志向,发挥各自聪明才智,投身全民创业大潮,努力成就自己理想。促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立足本职,胸怀大志,争先创优,不断进取,在惠州现代化建设大业中干一番事业、创一流业绩,有所作为,实现价值。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16、以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进全民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对本土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待遇。对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重大项目,市要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参与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有关优惠政策,公平分享既得利益。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大力发展资本、土地、技术、人才、劳动力等市场,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依法保护正当竞争、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在合法竞争中做大做强。
17、以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促进全民创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为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服务。成立创业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网站,定期发布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加强政府机关的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各地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办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凡未经省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收取;经省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如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理顺投诉机制,完善投拆处理办法,及时处理投资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投资创业者合法权益问题的查处力度。
18、以公正有力的法治环境保障全民创业。完善投资权益保障制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手段,保护各类合法投资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依法保障创业成果。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能。既要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又要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又要防止滥用职权。要加强防范工作,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制度,不得“以罚代管、不教而罚”,禁止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更不准把执法变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19、以宽容和谐的文化环境激励全民创业。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一步破除小农意识、小富即安和等、靠、要思想,进一步消除妒能、仇富等消极心态,在全社会大力宣扬“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价值观念,大力营造“尊重创业、尊重创造、成就创业有功、破坏创业有过”的创业氛围,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和衷共济、关爱宽容、团结和谐的社会风尚,大力培育以“兼容开放、艰苦创业”为主要内容的惠州城市精神,充分理解创业的艰辛和曲折,正确看待和处理创业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营造崇尚创造、褒奖成功、宽容失败、善待他人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放宽入户条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在惠州工作5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人员,都可免费迁入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解决外来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努力营造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
20、以实在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动全民创业。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全民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转业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等申办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按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标准,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费等方面的优惠,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可申请政府贷款贴息。从2007年起,在统筹整合现有扶持企业和科技创新基金的情况下,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以上的全民创业发展基金,通过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困难群体就业和创业补贴、政府鼓励和急需项目投资风险补偿和全民创业表彰奖励等措施,支持和鼓励全民创业。在评选“创业之星”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面向普通创业者、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十佳自强创业模范”、“十佳民营企业”和“十佳个体工商户”评奖活动,更好地营造全社会崇尚创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励社会成员勇于创业、善于创业,成就事业。
21、切实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市和各县(区)要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为组长的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为推进全民创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推进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认真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把落实完成本《纲要》的各项任务目标的情况,纳入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全民创业,扎实推进我市的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附 则

22、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3、本《纲要》由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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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吸引国内外人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谋求职业或实现职业变动的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把人才市场的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利用、开发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人才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国内外人才,并在户口迁移、工资、住房、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
第六条 鼓励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或优先发展的产(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人才市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十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三章 招聘与应聘
第十七条 人才招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招聘;
(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维护人才交流活动的现场秩序。
人才交流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向批准部门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外省单位到本省公开招聘的,应当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介绍本人履历,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需要提前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辞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或提出书面申请。
单位在收到提前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辞职的书面申请后,符合解除合同或辞职条件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手续。逾期不移交人事档案的,经当事人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或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可以直接调转其人事档案。
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辞职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所在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和离开原所在单位后,不得侵犯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的流动,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
(二)正在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或适用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程序的除外。
国家对人事争议仲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一)违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9日

浅议轻伤害案件职能管辖的分歧意见及解决办法

王泗友

职能管辖,亦称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具体分工。轻伤害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历来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定势,往往成了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问题。这样,既延长了办案时间,增加了办案难度,又难以解决根本矛盾,不能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原被告明确,案情简单,不需采取专门侦查的手段,犯罪情节轻微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也作了相应的说明。然而,哪些案件需要侦查,由公安机关受理,哪些案件不需要侦查由人民法院受理,在立案上仅作了原则规定,理论界的观点也不统一,而且司法实践中确实难以掌握,因而,成了争议的焦点。
一、轻伤害案件职能管辖的分歧意见
(一)是否需要侦查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种强制性措施是指:“讯问被告人、搜查、通缉等,侦查工作本身就具有强制性,有时还与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用。”同时,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为了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以此来揭露和证实犯罪和犯罪人,显然,轻伤害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其他刑事案件轻微,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无需隐瞒和回避,敢于站出来面对面地陈述自己的危害行为,不需要公安机关采取专门措施和运用侦查手段来揭露和证实。因此,笔者认为,轻伤害案件符合《刑法》第134条第1款中规定,属于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在轻伤害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有的认为,原告应向法院提出控诉,如果原告在事发后先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则由公安机关受理。笔者认为,到哪个机关报案就由哪个机关受理,这种认识极为偏颇,片面地理解了“告诉才处理”的这一法律原则。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的是由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提出控告,法院才受理案件。具体地讲就是指《刑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侮辱、诽谤案,《刑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虐待案等这种特定案件。至于《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伤害案不属于这个范畴,伤害案固然需要报案,但并非告诉到哪个机关就由哪个机关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对公检法三机关立案范畴作出明确的分工,目的在于使各司法机关认真负起责任,各司其职,及时迅速地查明案情,惩处犯罪分子,但这一分工不一定为所有控告人、检举人所了解,公检法三机关不论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接受报案,然后视其案件性质立即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是否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问题
近几年,轻伤害案件的受理查处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承担,一旦案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按直接起诉的形式移送检起,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退回公安机关,不以犯罪论处,无需提起公诉。而事实上,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是经过侦查的案件,不必进行侦查的案件,也不需通过诉讼阶段的“侦查、起诉、审判”的三大环节,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也无须通过检察院再行移交,因为,一个简单的案件增加了诉讼程序,也就延长了查处时间,由于人为的因素使案件复杂化,加大了查处的难度,加重了公安机关的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
二、轻伤害案件职能管辖的解决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侦查有原告被告、因果关系清楚的轻伤害案件;对需要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受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难以把握,由于分工上的交叉和是否需要侦查在认识上不一致,造成公安和法院两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上各执已见,互相推诿,在群众中也酿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改进立法上的不严谨,管辖权限上重复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办法有二:
解决办法之一,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和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诉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经验,建议对有关轻伤害案件管辖范围作补充修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者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的实施细则,譬如:哪种损伤在什么时间鉴定,哪种结果由哪个机关受理,哪种行为需要侦查等等,划定一条既明确又易于掌握的界限,从根本上解决扯皮推诿的问题。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法院机关在工作中的配合和协调,才有利于互相监督。
解决办法之二,从鉴定结果上划定管辖范围。即以结果论,就是说,公安、法院接到报案后应当积极进行调查,并及时聘请法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规定作出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为重伤,则由公安机关受理,按照《刑法》第134条2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鉴定结论为轻微伤,这由公安机关受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处罚;如果鉴定结论为轻伤,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至于轻伤案件中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因果关系不明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县人民法院调查,但最终由人民法院处理。这样,既可以避免公安、法院两机关由于受理管辖界限不清而推诿扯皮的问题,又可以减少诉讼程序,做到快审快结,便民利民,及时打击违法犯罪。

[此文于1996年载于四川省公安厅《四川公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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