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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7:14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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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日




钦州市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工作以市、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与基本工作单元相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资助工作的最终责任人,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资助贫困新生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各县、区相应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县、区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为辅的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贫困新生入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也要根据本县、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
第六条 各级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做好贫困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贫困新生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600元/生。
第八条 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按照自治区的用途和标准执行,并与自治区的补助资金结合使用,但同一贫困新生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县、区和市直学校上年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按年度分配下达县、区和市直学校。
第十条 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管委)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自治区、市下达的入学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十二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考生所在的中学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界定。各校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本校贫困新生的界定。
(一)在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
(二)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
(三)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
第十三条 市直各中学、各县区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一)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
(二)对拟资助的贫困新生按规定程序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新生名单报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报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
(四)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
第十四条 市、县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六条 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等形成专题报告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由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目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第二十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本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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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1992年3月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目 录
1.开发储量
2.储量复算(储量升级计算)
3.储量核算
4.可采储量的审定
5.油气田废弃
6.未开发储量评价
7.规定适用范围
1.开发储量
1.1开发储量包括已投入开发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
1.2在油、气田以及开发区的独立开发单元中,若70%以上的方案设计井已经投产,则相应开发单元的储量为开发储量。
1.3对于以上独立开发单元边缘的油气过渡带、油水过渡带或断裂复杂带,如果其储量占该开发单元总储量的10%以下,则此过渡带或断裂复杂带的储量也应列入开发储量。
1.4在多油(气)层油(气)藏的同一开发层系中,只要此开发层系已经投入开发,则此层系内所有油(气)层的储量都应按上述规定列为开发储量。
1.5生产一年以上的试采区、生产试验区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按照油气藏特征所确定的生产方式生产一年以上而且有连续生产条件的断块、小含油气构造和零散生产井控制面积内的探明储量也应列为开发储量。
2.储量复算(储量升级计算)
2.1油田的独立开发单元全面投产后的一年内,天然气田的独立开发单元全面投产后的三年内,必须对储量进行复算,要求按照储量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编写出储量报告,上报全国储委油气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油气专委”)。
2.2分批建设、投产的油、气田,可在其主体部位全面投产后的一年内进行储量复算。
2.3地质储量大于1000万吨的油田(大于50亿立方米的气田),若储量复算前后结果相差正负20%以内时,或地质储量在复算前后均小于1000万吨的油田(小于50亿立方米的气田)只需将储量复算报告和本油区储委审查结论上报油气专委备案即可。当地质储量大于1
000万吨的油田(大于50亿立方米的气田)复算前后结果相差大于正负20%时,须经油气专委审查再经全国储委批准后方可使用复算后的储量数值。批准后的储量数值一律在当年年底编写储量年报时进行变动。
2.4储量复算中,要分别复算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
2.5开发储量反映储量开发利用规模,储量级别是对油、气田认识程度在储量上的区分。在多数情况下,复算储量可以达到Ⅰ类储量标准。当一些散井、复杂带、过渡带的开发储量在复算后仍达不到Ⅰ类储量标准时,应以其认识程度确定出储量级别的归属。
3.储量核算
3.1随着油、气田开发调整工作的深入和对油、气田认识程度的提高,应对复算后的开发储量进行多次储量核算,直至油气枯竭。
3.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进行储量核算:
(1)生产动态资料反映出所算的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与生产动态资料有明显矛盾;
(2)对储层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及生产实践表明,原储量计算参数需要作大的修改;
(3)油、气田钻了成批的加密井、调整井、进行了三维地震或采取重大开发技术措施等之后,或者工艺技术手段有新的突破,储量参数发生重大变化。
3.3进行油、气储量核算,应分别计算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并进行综合评价。
3.4进行油、气储量核算时,在计算方法上除了用容积法外,还必须采用动态法。
3.5储量核算报告必须经本油区储委初审通过。若核算储量与复算储量相差正负10%以内时,则继续使用复算储量数值而不再作储量数值变动。若两者相差10%以上时,地质储量1000万吨以上的油田(50亿立方米以上的气田),要由油气专委审查,经全国储委批准后在当
年年底编写储量年报时作储量数值变动。
4.可采储量的审定
4.1全国每五年由油气专委会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每一个投入开发的油、气或区块的可采储量。
计算的可采储量的主要方法是:
(1)油田采用“SY5317—89油田可采储量标定方法”;
(2)气田采用油气田开发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规定的相应方法。
4.2可采储量审定后即可在本年度开始用此值上报及计算各项开发指标,直至下次审定后有了新的可采储量审定值为止。
4.3油、气田可采储量的标定都要有经本油区储委初审通过的正式报告。报告除包括地质、开发情况、计算方法和参数等内容外,特别要用开采数据储量分析可采变动原因。
5.油、气田废弃
经论证,油、气田或区块的油气已经枯竭,继续开采已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储量,应编写出油、气田废弃报告,经本油区储委初审通过,报油气专委审定,经全国储委批准后储量予以核销。
6.未开发储量评价
6.1未开发储量包括:
(1)可供开发储量。
(2)难开发储量:在目前的工艺技术条件下不能开发或虽可以开发,但经济效益差的储量。
以上两部分储量统称为待开发储量。
(3)需核销储量:经勘探开发资料证实,需上报核销的储量。
(4)待落实储量:报批探明储量后,又有新的资料和新的认识,需进一步做工作才能落实的储量。
6.2待开发原油储量的评价指标
根据原油储量的采油成本、产能、采收率、丰度等指标,把待开发原油储量分为两部分5种类型,具体评价标准见下表:
------------------------------------------------------------------------------------
| 单位面积 | 千米产 | 每米产能 | 采收率 | 采油成本
分 类|储量(万吨/ | 量(吨/ | (吨/米) |(%) |(元/吨)
|平方公里) | 千米) | | |
------|--------------|----------------|--------------|----------|------------
可|Ⅰ| >200 | >10.0 | >2.5 | >30|低于国内
供| | | | | |现行油价
开|--|--------------|----------------|--------------|----------|------------
放|Ⅱ|100—200|6.0—10.0|1.5—2.5|20--30|低于国内
储| | | | | | 高 价
量|--|--------------|----------------|--------------|----------|------------
|Ⅲ|100—50 |3.5—6.0 |1.0—1.5|15--25|低于国际
| | | | | | 油 价
--|--|--------------|----------------|--------------|----------|------------
|Ⅳ|100—50 |1.5—3.5 |0.4—1.0|15—20|高于国际
难| | | | | | 油价,
开| | | | | |技术可行
发|--|--------------|----------------|--------------|----------|------------
储|Ⅴ| <50 | <1.5 | <0.4 | <15|高于国际
量| | | | | | 油价,
| | | | | |技术很难
----------------------------------------------------------------------------------
7.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海上油、气田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全国储委石油天然气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护发〔2008〕6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8年1月以来,我国南方一些省区遭遇了历史罕见强降雪和低温凝冻天气过程。受灾害影响,上述地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遭受极大损失。为科学组织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灾后重建工作,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恢复与增长,争取自然保护区早日进入正常生产生活,经广泛深入调研,我局制定了《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受灾区域认真执行,并请其他未受灾区域预先研究可能出现的野生动物疫病等次生灾害对本区域的潜在影响,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应对措施,消除隐患。
为支持林业灾后恢复重建,我局联合财政部已下拨给各地林业灾后重建补助经费。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将自然保护区灾后恢复重建也纳入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范围。
对各地在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恢复工作中,落实指导意见和资金到位情况,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调研活动。
附: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灾后恢复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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