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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23:49  浏览:8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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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 [2004] 15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发展,适应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需要,满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黄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黄政发〔2000〕2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自谋职业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本着“参保自愿,保费自理”的原则,通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无代理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需要参保的人员持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医疗保险代理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黄冈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按要求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  行体检(体检费自理)。体检合格者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费费额缴费。个人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黄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结算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以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其具体标准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按照黄政发〔2000〕23号和《关于开展全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通知》(黄政办发〔2001〕7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黄冈市城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在市直或黄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并分别在市直或黄州区的统筹范围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续保的,应在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各县(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率为8%或4.5%。
  统帐结合型的缴费率为8%,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规定的办法报销)外,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金额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3.2%(49岁以下)、3.5%(50岁以上退休以前)和3.7%(退休后)记入。
  单建统筹型的缴费率为4.5%,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
  以上两个类型的方案由参保者自主选定。一经选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更改。一个自然年度以后若要变更,须在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时申请办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男距60周岁、女距55周岁少于20年的,按参保年龄推算,每差一年补缴一年的医疗保险风险调节金,按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基数的2.25%和补缴年数,在参保时一次性缴齐,再从参保当月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或4.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身故。
  第八条 未满70岁的已退休人员或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人员,在首次或再次参保时须按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基数的45%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风险调节金,再从参保的当月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或4.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身故。
前款人员也可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年递增10%计算,缴费期限为全国预期寿命(现为72岁,以后按新公布的数字执行)减去参保时的年龄之差。另外,按前款的办法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节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须经指定医院体检,患有严重疾病者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疾病的标准和范围,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卫生局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参保的人员必须如实向体检医院、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和承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说明自己的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若有隐瞒或弄虚作假,视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一经查出,将按《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回骗取的资金,取消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格。
承担体检的医院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签订协议。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第七个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之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投保者自缴费日起6个月内身故,所缴纳的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凡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缴纳当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60元,若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并从参保缴费后的第七个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因故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停缴医疗保险费者,从停缴之月起只能使用个人帐户资金,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在12个月以内,可接续保险关系。但必须补齐欠缴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从再次缴费日期的当月算起至第七个月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原欠缴期内和再次缴费之日起6个月内只限使用个人帐户实有资金额,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若再次缴费之日后6个月内身故,所缴纳的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原有缴费年限和补缴期间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超过1年者,视为断保。若再次参保,视作首次参保,断保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若劳动关系和就业地方发生变更,  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若灵活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而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性质和办法仍不变;待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转入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个人预缴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用人单位缴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个人。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有效年限与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后,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停保的,从停保之月起由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续保,须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与原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原在外地已参保现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按我市的规定和办法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持外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料及其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证明,原连续缴费年限可在我市合并计算。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为转移到外地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转到外地统筹地区再就业或不愿继续参加保险等原因停保的,其个人帐户积累的基金,可依法转入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或一次性提取。已缴纳的本年度余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已缴纳的本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1年缴纳1次。首次和再次参保的,应于参保之日一次性缴齐当年余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全额大病医疗保险费,以后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一次性同时缴齐次年度的前述两项保费。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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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94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各一名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在返回中国时,莫方支付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旅费包括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3.1,莫方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工资。
  3.2,每位专科医生的工资定为40万梅蒂卡尔和200美元。
  3.3,该工资可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5.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6.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六十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的任何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免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宓世衡          若泽·马里亚·伊格雷亚斯·坎波斯
     (签字)               (签字)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工业烷基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工业烷基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2001)13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工业烷基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HDB/SH001-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正构烷烃(商品编码27100029)加工生产工业烷基苯(商品编号29029030)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正构烷烃(商品编码27100029)加工生产工业烷基苯(商品编号29029030)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备案、审批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工业烷基苯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工业烷基苯所耗用正构烷烃的质量。副产比例:指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工业烷基苯产生的副产品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
3.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正构烷烃适用于相关的国内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对产品质量的认定。
3.2 成品品质规格
工业烷基苯应符合GB/T5177.5-93的规定。(见附件1)
3.3 单耗标准
在符合3.1、3.2条的情况下,生产一吨工业烷基苯所需耗用正构烷烃的质量≤850kg
--------------------------------------------------
| |成 品| |原 料|原 料| |单 耗| 副产比例 |
|成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 | 商品编号 | |---------|
| |单 位| |名 称|单 位| |kg |重烷苯| 轻质油 |
|----|---|--------|---|---|--------|---|---|-----|
| 工业 | | |正 构| | | | | |
| | 吨 |29029030| |千克 |27100059|850|10%|1.5% |
|烷基苯 | | |烷 烃| | | | | |
--------------------------------------------------


HDB/SH001-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工业烷基苯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司委托南京海关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3.1 加工生产企业情况
-------------------------------------------
| 企 业 名 称 | 企 业 地 点 | 主要产品 | 加工生产能力 |
|---------|-------------|------|----------|
|南京烷基苯厂 | |工业烷基苯 | 7.2万吨/年 |
|---------|-------------|------|----------|
|金桐石化 |南京尧新大道201号 |工业烷基苯 | 10万吨/年 |
|---------|-------------|------|----------|
|抚顺洗化厂 | |工业烷基苯 | 14.4万吨/年 |
-------------------------------------------
3.2 成品和主要原料的商品知识
正构烷烃也叫轻液体石蜡、200#液体石蜡油、洗涤剂原料油,用于生产合成洗涤剂、农药乳化剂、选矿剂。生产方法是以石油常压蒸馏所得的煤油馏分作为原料,经过5A分子筛脱蜡,得到正构烷烃,再经过10AX分子筛脱芳精制得到1#液体石蜡。经过尿素脱蜡生产的是2#液体石蜡。该产品为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有煤油气味,主要由C10-C13的正构烷烃组成,芳烃及碱性氮含量极低,安定性好。该产品属煤油馏分,闪点较低,储罐温度及环境温度不大于45摄氏度,需注意防火,运输时要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包装和储运按SH0164-92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进行。
直链烷基苯,分子式C6H5CnH2n-1(n=10-13),该产品为无嗅无味无毒无腐蚀的无色透明液体,凝固点低于-50摄氏度,不溶于水,用于制取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继而生产洗衣粉、液体洗涤剂、农药乳化剂、润滑剂、分散剂等。该产品属于一级易燃液体,一般用铁桶包装,包装上印有明显的“易燃物品”标志,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仓库内,远离热源、火种。按可燃品规定运输,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也可用槽罐运送。
3.3 加工工艺知识
正构烷烃制取工业烷基苯的简单过程:
正构烷烃在脱氢催化剂的作用下,临氢脱氢制取相应的单烯烃。脱氢装置的反应产物(烷烯烃)经分馏处理去除轻组分后被送到烷基化装置,在催化剂氟化氢(催化剂)存在的条件下,和苯进行烷基化反应,生成直链烷基苯。并经过脱烷烃、烷基苯精馏等过程,制取洗涤剂用直链烷基苯,同时产重烷基苯和(副产品)轻质油。
反应原理
脱氢反应:
主反应 正构烷烃—→烷烯烃+氢气
副反应 a、继续脱氢,生成二烯、三烯、多烯,直至氢气,碳
b、脱氢环化,生成环烷,再迅速脱氢成芳烃
c、异构化,得到不同支链的异构烃
d、裂解,得到气态氢和低沸物,包括烷烃和烯烃
e、催化剂上的结碳
烷基化反应:
主反应 烷烯烃+苯—→直链烷基苯
副反应 a、烷烯烃+苯—→异构烷基苯
b、烷烯烃+苯—→二烷基苯
c、二烯烃+苯—→二苯烷
d、二烯烃+苯—→1,3二烷基茚满+1,4二烷基萘满
e、烷烯烃+氟化氢—→烷烃的氟化物
工艺流程说明
正构烷烃和从烷基化装置来的循环烷烃经过热交换器加热后进入脱氢进料平衡罐,罐内物料温度一般在225摄氏度左右,由反应进料泵泵送,在联合进料-出料换热器的管程入口处与循环氢气压缩机出口的氢气以大约1∶6(mol/mol)的比率混合后进入联合进料-出料换热器与反应出料换热至约402摄氏度(实际操作温度约为380摄氏度),再进入加热炉加热至470-490摄氏度以达到反应所要求温度。
物料进入脱氢反应器,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进行脱氢反应,生成含烯烃约12%-13%的烷烃、烯烃、氢气的混合物。反应混合产物经联合进料-出料换热器与反应进料进行换热,降温为210摄氏度左右进入接触式冷凝冷却分离罐,氢气以低于49摄氏度的温度被分离继续参加反应循环和送至加氢装置,其他部分中一部分参与冷却循环,一部分在液位控制器的控制下送至产品提馏塔。
在产品提馏塔中,将由脱氢反应中的副反应而产生的小于等于C9的轻组分(轻质油)和没有完全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溶解氢气从烷烯烃中分离出来,除去轻组分的烷烯烃经过热交换器降温后进入烷基化装置。轻组分经过空气冷却器冷却,液相送至加氢装置,气相排向火炬系统燃烧。
烷烯烃混合物与干燥苯、循环苯混合,然后再和含酸苯及一级循环氟化氢通过一级静态混合器进行混合,一起进入一级反应器、一级静止分离器,氟化氢由一级静止分离器底部出来,通过循环泵循环到一级反应器,烃类物质(包括反应产物、不参加反应的烷烃、未参加反应的苯)由一级静止分离器顶部出来与二级循环氟化氢通过二级静态混合器混合,进入二级反应器。同样,氟化氢由二级静止分离器底部出来,通过循环泵循环到二级反应器,烃类物质由二级静止分离器顶部出来进入氟化氢提馏塔,为了保证氟化氢的蒸出,大约有50%的苯在氟化氢提馏塔顶蒸出,然后塔底物料进入脱苯塔,蒸出来的苯去反应系统循环使用。当循环苯中环己烷含量超过5%时要进行排放。含有烷烃和反应产物的脱苯塔塔底物料进入脱烷烃塔,在37mmHg条件下脱除烷烃,并将其返回到脱氢装置。脱烷烃塔塔底物料进入烷基苯再蒸塔精制,操作压力13mmHg,烷基苯再蒸塔塔顶产物(烷基苯)进入成品罐,塔底物(重烷基苯)进入烷基苯回收塔回收重烷基苯。


GB/T5177.5-93

工业烷基苯(Industrial alkylbenzene)
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烷基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经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储运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脱氢法和氯化法生产的工业烷基苯。该产品主要供生产合成洗涤剂用。
烷基苯的分子式为:R-C6H5(R为平均十二碳烷基)
2 引用标准
GB255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法
GB611 化学试剂 密度测定通用方法
GB614 化学试剂 折光率测定通用方法
GB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5177.1 工业烷基苯色泽的测定
GB5177.2 工业烷基苯中可磺化物含量的测定
GB5177.3 工业烷基苯平均相对分子量的测定
GB5177.4 工业烷基苯溴指数的测定
GB93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水白透明、无悬浮物的液体。
3.2 生物降解度
工业烷基苯经磺化、中和制成的烷基苯磺酸钠,生物降解度(7d)应不低于90%。
3.3 理化指标
工业烷基苯的物理化学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脱氢法工业烷基苯指标不得低于一等品。
表1
-------------------------------------------------------------
| 指 标 值| | | |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指 标 名 称 | | | |
|-----------------|-------------|-------------|-------------|
|色泽,Hazen | 10 | 20 | 100 |
|-----------------|-------------|-------------|-------------|
|折光指数 |1.4820-1.4850|1.4820-1.4870|1.4820-1.4890|
|-----------------|-----------------------------------------|

|密度(20摄氏度),g/ml | 0.855-0.870 |
|-----------------|-----------------------------------------|
|溴价,Br g/100g ≤ | 0.02 | 0.03 | 0.25 |
|-----------------|-------------|-------------|-------------|
|可磺化物,% ≥ | 98.5 | 97.5 | 96.5 |
|-----------------|-------------|-------------|-------------|
|平均相对分子量 | 238-250 | 238-250 | 235-250 |
|-----------------|-------------|-------------|-------------|
|水分,mg/kg < | 100 | 100 | 500 |
|-----------------|-------------|-------------|-------------|
|馏程,摄氏度 | | | |
| 5% > | 280 | 280 | 270 |
| 95% < | 310 | 315 | 320 |
-------------------------------------------------------------
4 试验方法
4.1 色泽按GB5177.1测定。
4.2 折光指数按GB614测定。
4.3 密度按GB611中5.2条韦氏天平法测定。
4.4 溴价按GB5177.4测定
4.5 可磺化物含量按GB5177.2测定
4.6 平均相对分子量按GB5177.3测定
4.7 水分按GB6283测定
4.8 馏程按GB255测定
4.9 生物降解度按QB938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生物降解度。
5.1.2 出厂检验
第3章规定的项目除生物降解度外,其余全部为出厂检验项目。
5.2 工业烷基苯按批交付和抽样检验,一次交付的同一批号、等级的产品组成交付批。
5.3 工业烷基苯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合格证应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级和批量〔桶(罐)数及净重〕等。收货单位应在到货半月内,凭合格证按本标准抽样验收。
5.4 取样
5.4.1 取样单位的确定
以罐或桶为单位,批量大于1时,根据批量大小,罐(车、船)装产品按表2、桶装产品按表3确定取样单位数。随机抽取罐或桶样本进行取样。
表2 罐(车、船)装产品
--------------------
| 批 量 | 取样单位数 |
|--------|---------|
| ≤8 | 2 |
|--------|---------|
| 9—15 | 3 |
|--------|---------|
| ≥16 | 5 |
--------------------

表3 桶装产品
--------------------
| 批 量 | 取样单位数 |
|--------|---------|
| ≤25 | 2 |
|--------|---------|
| 26—150 | 3 |
|--------|---------|
|151—1200| 5 |
|--------|---------|
| ≥1201 | 8 |
--------------------
5.4.2 取样方法
a 对罐装产品,用具有易开启盖且底部加重的洁净金属取样器,沉入液面下约三分之二深处取样。
b 对桶装产品,用直径约10mm的洁净长布玻璃管插入桶内液面下三分之二深处取样。
5.4.3 取样量与分装待检
从每个取样单位等量采取总量为3kg的样品,分装于三个洁净、干燥的磨口塞玻璃瓶内,贴好标签。交收双方各持一瓶检验,第三瓶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用,保管期为一个月。样品必须存放于暗处。
5.5 交收双方如因检验结果不同,而不能协商一致时,可商请总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
5.6 收货单位如发现容器和印封不完整或损坏,应立即会同生产厂向运输部门交涉。
6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6.1 桶装工业烷基苯在包装容器上必须用防水、防油的漆标明下列标志:产品名称、皮重、净重、生产厂名称等。出口产品应按有关出口产品的包装标志。
6.2 工业烷基苯包装必须用专用油罐(车、船)镀锌铁桶及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容器。装入工业烷基苯前,容器必须严格检查,保证清洁、不漏。产品装入容器时,应根据气温变化留有空隙。装入工业烷基苯后,需盖紧并加印封,保证不内渗雨水。
6.3 运输时应加遮盖物和固定,防止雨淋、曝晒和撞击。桶装产品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6.4 露天存放应有遮盖物,防止阳光曝晒和雨淋。


200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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