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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07:00  浏览:9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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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宗发〔2007〕48号


各市州宗教局、民宗委(局):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办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审批登记的表格、登记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附:《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审批表》(略)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表》(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除《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所指宗教活动场所和文庙、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域性、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以及少数民族信仰的庙宇。
  第三条 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按照风俗、习惯在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民间信仰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惑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新建,已毁的一般不再重建。
  个别历史悠久、影响很大、确有必要重建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须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申请后,对拟同意上报的,应当征求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三)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登记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四)经批准同意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登记。
  第六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登记的场所不违背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群众有经常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四)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五)有正常开展民间信仰活动所必要的资金;
  (六)拟登记场所主殿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5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申请登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登记地点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二)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三)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文本;
  (五)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六)拟登记场所使用土地和房屋的有关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主持下,由该场所经常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群众基础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场所人员和经常参加该场所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的教育和管理;
  (二)安排本场所的民间信仰活动和内部事务;
  (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
  (四)每年向登记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财务和管理情况;
  (五)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改建、扩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由该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经原登记机关和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手续。
  第十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后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信仰相关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尊重民间信仰的有关风俗和习惯。
  第十三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档案、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财产和合法收入属于该场所集体所有,其使用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和财务规定,主要用于该场所开展正常活动和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旅游风景区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自然环境。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该场所和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和跨行政区域的民间信仰活动,按照《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未经依法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民间信仰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劝其拆除、合并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利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对违反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其管理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和逾期不整改的撤消登记。
  第十九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证》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制订。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条 在《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原《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已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一般不再作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
  原试点登记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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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庭(85)冀法经字第8号函收悉.关于河北省大城县水利局食品厂(需方)诉上海市物资交易所综合门市部(供方)购销饼干机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合同标的为实物的,一般是指标的交付的地点.具体到经济合同法中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合同履行地除
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因交货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凡合同规定由供方送货、代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提货地.
本案的合同是在上海市签订的,产品是由供方在上海市交承运部门运出的,因此,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你院以供方承担产品安装调试义务而认定合同履行地为需方所在地是欠妥的.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本案
移送上海市供方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1985年7月4日

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资便字〔2010〕2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调整的相关规定,现对2010年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集中调整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应结合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项目和因单位预算追加应补报的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备案,并详细说明调整理由。调整备案材料请统一按《2010年基本支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和《2010年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见附件,可在“交通财会网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caiwusi/”下载)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列,不得漏报、少报。

请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材料(正式文件和光盘各一份)报我司。逾期未报的,视同2010年无政府采购预算调整事项。对于本次调整后2010年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实际采购金额/调整后的采购预算金额×100%)仍低于90%或超过100%的单位,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文档附件:

2010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011/P02010111539966461776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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