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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5:01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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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除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提倡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按期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设计图纸会审;未经会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并提供注册申报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担保等单位进行验收和安全生产总结。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其进行分户验收。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将竣工决算和结算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的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达到抗震设防等要求,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质量、安全监理规划和质量、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
(三)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八)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 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报告和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将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依法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对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用品和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评价制度,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评价、报验。
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中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内容,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一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
(三)建筑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
(四)建筑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建筑工程,应当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限和范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纠正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四)受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工程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检测的,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一)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的;
(二)未按照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设计及合同约定进行检测的;
(三)委托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的,对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提供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的;
(二)未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不明确的;
(三)保修期限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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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的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突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重建美好家园。四川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3年7月6日
 



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2013年7月

  编制单位:国务院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员单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支持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谨以此规划

  向芦山强烈地震中罹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抗震救灾中自强不息的灾区各族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各方救援人员致以崇高敬意
  向社会各界所有关心、支持和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诚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规划范围
    第二节 灾区特点
    第三节 重建条件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重建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第二节 城乡布局
    第三节 土地利用
  第四章 居民住房和城乡建设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三节 城乡建设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一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节 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节 社会管理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一节 交通通信
    第二节 水 利
    第三节 能 源
  第七章 特色产业
    第一节 文化旅游业
    第二节 特色农林业
    第三节 加工业
    第四节 服务业
  第八章 生态家园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节 生态修复
    第三节 大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第四节 防灾减灾
    第五节 人居环境改善
  第九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节 规划实施
    第四节 监督检查

前  言

  2013年4月20日8时2分,四川芦山发生7.0级强烈地震,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四川省和中央有关部门紧急启动应急预案,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公安民警以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冲锋在前,灾区干部群众奋勇自救,社会各界倾力支援,把抢救群众生命作为首要任务,千方百计救援受灾群众,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切实防范次生灾害,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并明确提出科学评估、科学规划、科学重建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充分依靠和发挥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主人翁精神,充分借鉴汶川、玉树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一定能够重建美好家园,夺取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全面胜利,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为科学组织和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地震灾害评估、地质灾害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规划范围

  芦山强烈地震波及四川雅安、成都、乐山、眉山、甘孜、凉山、德阳等市州的32个县(市、区),受灾人口约218.4万人。截至2013年5月23日,遇难196人,失踪2人,受伤14785人。大量老旧住房倒塌,未倒塌住房结构受损严重,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主要公路多处塌方、受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严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余震多、震级高,持续影响大。
  根据《四川芦山“4·20”强烈地震灾害评估报告》①,地震波及区域划分为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和影响区。本规划范围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包括雅安市芦山县、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区、荥经县、宝兴县等6个县(区),以及成都市邛崃市的6个乡镇,共102个乡镇,面积10706平方公里,2012年末总人口114.79万人。



专栏1 规划范围

灾区类别 地 市 县(区、市)和乡镇
受灾面积
(平方公里)
人 口
(万人)

极重灾区 雅安市 芦山县 1260
10.98

重灾区 雅安市 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区、荥经县、宝兴县 9446
103.81

成都市 邛崃市高何镇、天台山镇、道佐乡、火井镇、南宝乡、夹关镇
合 计
10706
114.79


图1 规划范围示意图 (图略 见:http://www.gov.cn/zwgk/2013-07/15/content_2445989.htm)



第二节 灾区特点

  地质条件复杂,次生灾害易发。灾区地处成都平原向青藏高原过渡地带,是龙门山、鲜水河、安宁河三条地震断裂带交汇处,山高坡陡,河谷深切,岩体破碎,降雨量大,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严重,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多发性。
  生态地位重要,保护任务繁重。灾区是长江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是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地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大熊猫栖息地核心区,雅安是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要求高、任务重。
  区域位置重要,基础设施薄弱。灾区是内地连接藏、滇和攀西地区的交通咽喉,是区域物资贸易中心和重要商品集散地,但交通通道少、路网密度低、通行能力差,物流成本较高,特别是地质灾害威胁严重,保通保畅难度大。
  产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滞后。灾区主要以水能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主,产业结构单一。特色农业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工业优势企业不多,服务业发展滞后,社会事业较为薄弱,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两次地震叠加,重建任务艰巨。芦山县、宝兴县是汶川地震的重灾区,其他地方大部分是汶川地震的一般灾区,两次地震间隔短、损失大,旧伤未愈、再遭新创,地方财力薄弱,灾区群众负担重、困难大。
  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灾区地理风貌独特、自然风光秀美、历史文化厚重,茶文化源远流长,是茶马古道和南丝绸之路的重要驿站,汉代碑阙和石刻文物众多,多民族文化融合交汇,中国工农红军曾在这里强渡大渡河、胜利翻越夹金山,具有发展文化旅游业的优势。

第三节 重建条件

  灾区自然地理条件特殊,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恢复重建面临着建设任务重与自身发展能力弱、安全重建要求高与地质灾害频发、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等突出矛盾和特殊困难,需要发挥优势合力推进、集中力量攻坚克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根本保证;灾区各级党委、政府的有效组织领导,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自然灾害不屈不挠抗争的无畏精神,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强大动力;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有利条件;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借鉴汶川、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突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着力加快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加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强化支撑保障能力;着力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着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重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新家园。

第二节 重建原则

  科学重建。立足灾区实际,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全面准确科学评估,优化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当前与长远、生活与生产、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结合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民生优先。用心把握保障改善民生的基本立足点,把灾区群众的期待和安危冷暖体现在每一项工作中,将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摆在突出和优先位置,加快恢复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安全第一。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科学选址,有效避让地震断裂活动带引发的难以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确保选址安全。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农村居民住房实行强制性抗震设防标准,确保重建工程质量。
  保护生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强化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保护力度,持续推进生态修复,加强环境治理,发展生态经济,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创新机制。以改革创新促恢复重建,积极探索灾后恢复重建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加强中央企业对灾区的支持,建立四川省内对口支援机制,充分发挥灾区干部群众主体作用,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形成强大合力。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用三年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得以恢复并超过震前水平,为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户户安居有业。全面完成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灾区群众住上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放心房。就业创业环境不断改善,有劳动人口的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民生保障提升。社会事业得到较大发展,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因灾受伤致残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产业创新发展。工农业和服务业全面恢复,文化旅游业、特色农林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飞地产业园区”和一批特色产业基地初具规模,产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
  生态文明进步。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修复,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作用充分发挥。
  同步奔康致富。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不断加强,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以恢复重建作为新的起点,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第三章 空间布局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②,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进行重建分区,优化城乡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重建选址提供依据。

第一节 重建分区

  人口集聚区。主要集中在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区和荥经县的平坝、浅丘地区,以及其他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充分利用该区域用地条件良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优势,承担城镇布局、人口集聚和产业发展的主要功能。
  农业发展区。主要分布在东部山前平坝、中部低山丘陵和河谷地带,以及西部高山峡谷区,包括耕地、园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充分发挥地理气候优势,重点发展生态有机农业、设施农业和乡村休闲观光农业。
  生态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北部、西部和南部地区的夹金山、邛崃山、二郎山、大相岭、小相岭,包括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实施生态修复,提高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和林下经济。
  灾害避让区。主要包括地震断裂活动带引发的难以治理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及泄洪通道,不宜恢复重建居民住房和永久性设施,位于区域内的住户应实施避让搬迁。



专栏2 重建分区

面积
(平方公里)
比重
(%)

人口集聚区
100
0.93

农业发展区
1209
11.29

生态保护区
9135
85.33

灾害避让区
262
2.45

合  计
10706
100.00


图2 重建分区图 (图略 见:http://www.gov.cn/zwgk/2013-07/15/content_2445989.htm)



第二节 城乡布局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保护生态空间,集约整合生活空间,优化拓展生产空间,形成“中心带动、轴线集聚、县城提升、整体推进”的城乡发展格局。
  中心带动。发挥雅安市城区(雨城区、名山区)作为川西区域性中心城市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优势,承接人口转移和产业发展,成为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域。
  轴线集聚。依托成雅高速公路—国道318线、国道108线—省道210线两条联通灾区内外的主通道,沿轴线优化布局,以城区及县城与成都市的经济联系为重点,成为人口和优势产业集聚的经济走廊。
  县城提升。推进芦山、天全、荥经、宝兴(包括穆坪镇、灵关镇)县城等重点城镇恢复和发展,强化集聚人口和产业的功能,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地区。
  整体推进。提高灵关、始阳、龙门、飞仙关、上里、中里、红星、百丈、大川、紫石、龙苍沟等乡镇综合承载能力,吸引人口适度集聚;优化村庄布局,城镇周边和丘陵平坝地区的村庄适度集中,山区村庄宜散则散、宜聚则聚,形成具有川西地方民俗风情的人居环境。

图3 城乡布局示意图(图略 见:http://www.gov.cn/zwgk/2013-07/15/content_2445989.htm)



第三节 土地利用

  节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林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恢复重建,科学核定重建用地规模,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用地安排。统筹城乡住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等各类恢复重建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乡居民住房重建用地。安排临时用地5130亩;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1.1万亩(含机动指标0.6万亩),其中城乡建设用地5.85万亩,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用地4.65万亩。
  土地整治。整理损毁的城镇、村庄和工矿用地,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修复,尽可能复耕已损毁耕地,整理复垦严重和轻微毁损农用地(耕地)。

专栏3 毁损农用地(耕地)整理复垦

  严重毁损农用地(耕地)复垦 复垦规模1.48万亩。
  轻微毁损农用地(耕地)整理复垦 整理复垦规模101.65万亩。

第四章 居民住房和城乡建设

  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与新型城镇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推进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和城乡建设。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居民意愿,注重节地、安全、经济、实用,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传统风貌。根据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对能够维修加固的居民住房,尽可能维修加固,不推倒重建。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重建方式。经过评估通过维修加固可以安全使用的住房,应实施维修加固。必须新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做到结构合理、开间合度、面积合适,在尊重农村居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基础上,适当集中建设。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推进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灾区住房损毁、需新建住房的农村居民可在城镇购房落户,同等享受农房重建补助政策。
  抗震设防。维修加固后的住房应具备抗御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能力。新建住房建筑结构质量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住房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技术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住房结构和受损情况制订维修加固技术方案,为新建住房免费提供多样化的设计样式。加强农村建筑工匠、乡村干部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住房维修加固和新建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证建筑质量。
  配套设施。原址恢复重建的村庄,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同步恢复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置的居民点,根据其人口规模,配套必要的基础设施,合并设置粮食晒场、临时堆场及小型运动场地。分散居住的乡村地区,在人口分布较为集中的地点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周边群众。
  风貌特色。充分利用山、水、田、林等自然条件,突出历史文化传承,建设绿色乡村,打造富有特色魅力、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家园。

专栏4 农村居民住房③

户数(万户)

维修加固
19.83

新  建
15.03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重建要求。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受损房屋的评估鉴定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实施城镇住房维修加固和新建。新建住房采取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多种途径建设,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紧凑布局。尊重原有房屋和土地产权关系,减少因重建过程中产权调整而产生的纠纷。大力推广节能节材环保技术,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
  重建机制。政策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允许居民按照统一规划自主联建。老城区住房恢复重建与老城区改造,特别是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结合起来,采取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整体开发模式进行建设。对自愿到其他市县落户的群众,按相同补助政策给予现金补助。
  配套设施。住房维修加固的城镇居民区,同步恢复相应的公用设施功能。新建城镇居民区,按人口规模合理配套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停车场地、活动场所等。

专栏5 城镇居民住房④


套数(万套)

维修加固
13.7

新  建
3.74


第三节 城乡建设

  重点城镇。加强雅安市城区(雨城区、名山区)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进芦山县县城老城区重建改造试点,合理进行城镇功能布局,促进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产业集聚发展。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宝兴县县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适当进行功能疏解。加强天全县县城老城区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发挥荥经县县城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城镇基础设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推进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优先恢复重建供水、供气和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完善排水、电力、广电、消防和污水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完善中心城区路网系统,推进城市公交建设。加强信息保障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重建,提升信息化水平。

专栏6 城镇基础设施

  城镇交通 恢复建设城区道路228公里,桥梁31座,公交首末站6处、公交站台270个;恢复建设场镇道路49公里。
  供水 恢复建设城区供水厂7个,供水管网298公里;恢复建设场镇供水站3座,供水管网40公里。建设铜头引水工程。
  排水、污水、防洪 恢复建设城区污水处理厂7座,污水管网228公里,雨水管网245公里,排洪沟30公里;恢复建设场镇雨水管网76公里。
  环卫 恢复建设城区垃圾处理场6座;恢复建设场镇垃圾处理站3处、垃圾处理池252个。
  应急避难场所 恢复建设城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22处。

  农村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受损农村公路和乡村道路,改善通乡通村公路、林区公路条件。完善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和排水沟渠。推进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强村庄绿化,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做好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专栏7 农村基础设施

  农村公路 恢复重建农村公路1440公里。
  农村供水 恢复重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00处,解决82.8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其中:集中供水工程87处,分散供水工程213处。
  农村能源 恢复重建户用沼气池6210口,沼气集中供气工程72处,农村能源沼气服务站(网点)23个。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注重历史文化遗迹保护,修复加固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及建筑群,在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基础上,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突出自然、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形成文化旅游新景点。

专栏8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  称
个数
地  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3
雅安、芦山、荥经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
1
上里镇

中国传统村落
2
夹拉、五家


第五章 公共服务

  优先安排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推进教育、卫生计生、就业和社会保障、文化、广播影视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

第一节 公共服务设施

  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要求,抓紧开展受损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维修加固,力争于9月份前完成学校的维修加固任务,尽快完成医疗卫生机构的维修加固任务。对于新建的学校和医疗卫生用房,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完善功能,确保质量。加快推进市、县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学校应急避难和紧急救灾场所综合能力建设。
  就业和社会保障。恢复重建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设施,及时为城乡劳动者和居民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恢复重建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县级就业培训中心。
  文化体育设施。修复市、县级公共文化设施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农家书屋等设施设备,恢复重建受损的体育场馆和设施。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等级和受损程度,修缮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文物周边环境整治和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逐步修复受损可移动文物。恢复重建受损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管理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栏9 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 恢复重建小学(含教学点)222所,初级中学39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5所,高级中学7所,中等职业学校5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幼儿园10所,高等教育学校2所。
  科研 恢复重建市科技服务中心1个、县(区)科技服务中心6个。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恢复重建市县级医院12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个,卫生监督机构2个,妇幼保健机构1个,中心血站1个,急救中心1个,乡镇卫生院3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村卫生室6个;恢复重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宣传教育设施等,实施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就业和社会保障 恢复重建市级社保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各1个,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6个、基层乡镇(街道)综合服务平台106个,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2所,县级就业训练中心6个;恢复重建社会福利院12个,敬老院22个,救助管理站3个,殡仪馆2个,烈士纪念设施4处,军供站和军休所(站)2个,婚姻登记处3个,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2个。恢复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公共文化设施 恢复重建公共图书馆7个、文化馆7个、档案馆6个、美术馆1个、乡镇文化站99个。建设地震纪念场所1处。
  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设施 恢复重建雅安日报社,社区书屋40个,农家书屋735个,广播电视台7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站)12座,电影院3座,修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补发一批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
  体育设施 恢复重建体育场4个、体育馆4个、体育活动中心1个、游泳池1个、业余体校训练中心2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2个,恢复重建乡镇体育设施。
  文物抢救保护工程 抢救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处、省级保护单位46处,市、县级保护单位(含文物点)79处。修复保护受损可移动文物277件(套)。
  宗教活动场所 恢复重建宗教活动场所29处。

第二节 公共服务能力

  教育科技。积极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整合雅安市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加强职业教育发展。鼓励发达地区职业学校对口帮扶灾区职业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加大“特岗计划”、支教等倾斜力度。推进四川农业大学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加强有机生态茶、珍稀动植物等技术研究,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医疗卫生。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通过全科医生培养、实施“特岗医生”计划等方式为灾区医疗卫生机构配足合格技术人员。建立委属在川医院、省属医院和成都市级医院对口支援雅安市、县两级医院的机制。支持雅安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使之逐步成为川西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加强血吸虫病和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整合各类社会保障经办资源,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
  公共文化产品。恢复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组织文化演出下乡和各类群众文化活动。鼓励文化产品创作,积极宣传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崇高思想、先进事迹。
  城乡公共服务统筹。按照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要求,以灾后恢复重建为契机,把事关群众生活的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第三节 社会管理

  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壮大社区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挥社区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
  人文关怀。采取多种心理援助措施,有效协调各类相关资源,增强灾区群众心理康复能力。营造关心帮助灾区孤老、孤残、孤儿及留守儿童的社会氛围。建设妇女儿童和青少年活动中心。
  管理设施。以维修加固为主,恢复重建党政机关、政法机构,以及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等监督监管机构的办公和业务用房。恢复重建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恢复重建公安消防设施。统筹建设乡镇教师、医务人员周转宿舍。

第六章 基础设施

  优先恢复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功能,加快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保障能力,提升安全可靠性,为灾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节 交通通信

  交通。以恢复现有公路功能为主要目标,尽可能利用原有设施,修复受损路段,加固受损桥涵,完善排水防护和交通安全等设施。以国省干线公路为重点,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客货运场站,优化公路网布局,提高交通保障能力和抗灾能力,具备条件路段可适当提高技术等级或标准。加强规划研究,适时启动连接灾区的高速公路、铁路项目建设。
  邮政。恢复重建邮政设施,完善乡镇邮政网点,加强农村邮政服务体系建设。
  通信。恢复重建公众通信网络和通信枢纽及其配套设施,扩大城乡通信覆盖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和安全可靠性。结合恢复重建,推进三网融合,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完善应急通信综合支撑体系,提升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专栏10 交通通信

  交通 恢复重建国道351线乐英经芦山、宝兴至达维段(原省道210线相关路段)、国道318线雅安至二郎山隧道段、国道108线雅安至荥经段、天全—芦山、邛崃—高何—芦山、灵关—双石—龙门、雅安—望鱼—瓦屋山等7条公路,打通宝兴—永富—河口大桥公路;为支持灾区重建,对成昆铁路受损路段和运营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测、维修、加固、改造。建设川藏铁路成都至雅安段,加快川藏铁路雅安至康定段、成昆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和雅安至康定高速公路前期工作,规划研究雅安至乐山城际铁路。
  邮政 维修加固邮政枢纽及邮政支局所生产营业用房46处。
  通信 恢复重建基站1246个,通信光缆8024皮长公里等。

图4 交通通道示意图(图略 见:http://www.gov.cn/zwgk/2013-07/15/content_2445989.htm)



第二节 水  利

  防洪和灌溉设施。完成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及时处置堰塞湖(坝)。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开展山洪沟整治,有效消除灾害威胁。推进中小河流综合治理,清除河道淤堵,恢复重建堤防工程,提高城市及重点城镇防洪能力。修复受损灌溉设施和小微型水利设施。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恢复重建和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加强主要河流和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

专栏11 水  利

  水库堤防 除险加固震损水库33座,恢复重建堤防213.4公里。
  灌溉设施 恢复重建玉溪河大型灌区,中小型灌区14个,小型和微型农田灌溉设施。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 恢复重建受损水文基础设施15处、水资源监测点121个。

第三节 能  源

  电网。恢复和完善供电设施,加强骨干网架建设,推进城镇智能化中低压配电网络建设,提高电网供电安全和可靠性水平。
  水电站。修复水电站受损厂房、设备和送出工程,提高发电稳定性和可靠性。关闭严重受损且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小水电站。
  煤炭。恢复重建符合安全规范的煤矿。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依法依规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油气。恢复气井、输气管线、油库、加油(气)站及其保护设施,恢复受损天然气生产和输送能力。

专栏12 能  源

  电网 恢复重建35千伏及以上电网设施变电容量3384.5兆伏安、线路920.64公里,10千伏及以下配电容量103.4兆伏安、线路2849.2公里以及户表工程。
  水电站 恢复重建铜头、小关子、飞仙关、大兴、干溪坡、沙坪、禁门关、荥河等水电站。
  油气 恢复邛西、白马庙2个气田生产,修复8条受损管道、总长度47.85公里,修复5座油库和55座加油(气)站,恢复灾区天然气生产输送能力16万立方米/天。

第七章 特色产业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加强企业恢复和产业重建,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以文化旅游业为主导,以特色农林业、加工业和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努力使灾区有就业、有收入、有后劲。

第一节 文化旅游业

  恢复重建旅游设施。恢复旅游景区受损的道路、安全防护、标识标牌等设施,改善旅游交通通达条件,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和旅游安全应急救援系统,提升旅游接待服务能力。
  打造精品旅游区。充分利用生态、文化、民族等组合优势,构建大熊猫生态旅游区、茶马古道历史文化旅游带、川西民俗文化旅游带、高山峡谷自然风光旅游带“一区三带”文化旅游整体布局,重点提升发展龙门—围塔、喇叭河、蒙顶山、碧峰峡、龙苍沟、天台山、火井古镇—南宝山等一批精品旅游景区,建设上里古镇、大川镇等一批文化特色城镇。
  开发旅游产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多样化文化旅游产品,重点发展生态观光旅游、历史文化旅游、乡村休闲度假旅游等高品质旅游产品,积极发展生态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休闲养生产业。积极开发根雕艺术品、蒙顶山茶、藏茶、石雕、砂器、瓷胎竹编等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提升发展层次。以生态为特色、文化为内涵、旅游为载体,建立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促进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推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体系,充分发挥旅游业解决就业、安民富民的作用。

专栏13 生态文化旅游

  旅游设施 恢复重建龙门—围塔、喇叭河—二郎山、周公山—碧峰峡、蒙顶山—百丈湖、熊猫古城—蜂桶寨—邓池沟、牛背山—龙苍沟、大川、上里、天台山等景区旅游道路及步游道260公里、游客中心21座、游客接待点10个、自驾车营地8座、停车场58个、观景平台272个、旅游厕所290处等配套设施。
  文化产业 恢复重建芦山乌木根雕艺术城、黑砂(荥经砂器)文化博览苑、宝兴县石雕文化产业等10个文化产业项目。

图5 “一区三带”旅游布局示意图 (图略 见:http://www.gov.cn/zwgk/2013-07/15/content_2445989.htm)



第二节 特色农林业

  农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受损农田、农业大棚、圈舍、养殖池塘、机电提灌站等农林业生产设施,提高农林业生产保障能力。
  特色生产基地。推广高附加值的种养殖品种,大力发展生态(有机)农业,建设粮油、茶叶、特色果蔬、中药材、林竹、林下经济和特种养殖基地。依托农业科技人才优势,进一步发挥雅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作用,提升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应用水平。
  服务支撑体系。恢复重建农林业综合服务设施,提高农林业信息化水平。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农业品牌,持续提高农民收入。

专栏14 特色农林业

  生产设施 修复受损农田42940亩,农业大棚232万平方米,生产温室6.7万平方米,畜禽圈舍150.6万平方米,养殖池塘1803亩,机电提灌站267座,机耕道1600公里;恢复节水灌溉15800亩。
  生产基地 恢复重建粮油基地2万亩、茶叶基地30万亩、果蔬基地7万亩、中药材基地13.4万亩、林竹基地21.4万亩;恢复重建肉猪、肉牛、肉羊、禽类、渔业生产基地32个。
  良种繁育体系 恢复重建农作物良种繁育项目15个、畜禽良种繁育项目29个、水产良种繁育项目2个。
  综合服务设施 恢复重建市级和县级农产品安全检测检验中心各1个,市级农业信息综合服务中心1个,县级和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各6个;水产推广服务站4个;农业科研所1个;重建动物防疫体系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第三节 加工业

  企业恢复重建。根据区域产业定位、资源环境承载力,因地制宜引导受灾企业恢复重建、转型发展;鼓励加工企业进入产业集聚区异地重建,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以及民营大中型企业开展灾区产业援建、兼并重组。
  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提升纺织、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产业,积极发展机械制造、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通用航空设备、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环保、安全要求,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雅安工业园区发展,选择适宜区域设立芦山、天全、宝兴三县“飞地产业园区”,作为产业转移和发展的载体。在邛崃市、荥经县建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新型建材、特种合金和农林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在芦山县设立产业集中区,支持农产品加工、纺织、根雕工艺美术等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专栏15 加工业

  企业恢复重建 原址重建纺织、食品、电子信息、建材、有色等企业22个,异地迁建企业35个。
  淘汰落后产能 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19个,关闭淘汰铁合金行业落后产能6.0万吨、造纸行业落后产能2.0万吨、纺织行业落后产能6.9万锭,建材行业淘汰落后制砖能力8200万块。

第四节 服务业

  商贸物流。恢复重建城乡商业服务网点、民族贸易网点、建材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设施,完善商贸批发零售体系。恢复重建重要物流设施,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提升公路运输汽车维修服务。
  金融服务。恢复重建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支机构,合理布局基层营业网点,完善金融服务网络。
  粮油流通。完善粮油储备、应急供应、军供网点、质量检验监测体系,提升服务周边民族地区的粮食保障能力。

专栏16 服务业

  批发市场 恢复重建生产资料、农产品等批发市场16个。
  零售业 恢复重建百货店、超市、乡镇商贸中心、农贸市场81个。
  配送中心 恢复重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9个,农产品配送中心5个、农资配送中心5个。
  粮油和其他物资储备设施 恢复重建粮食储备库6个,边销茶、猪肉蔬菜等重要商品储备库6个。
  金融机构 恢复重建金融网点8个。

第八章 生态家园

  以生态保护区为重点,以地质灾害防治为“生命任务”,加快自然生态系统修复,保护好大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构建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格局。

第一节 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采取工程措施,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进行治理。修复受损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应急排危除险。对地质灾害风险高、威胁大的重点城镇周边山体和小流域开展综合治理。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专业监测,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促进专业应急队伍发展。
  避让搬迁。对不宜采取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威胁区的分散农户分阶段实施避让搬迁,结合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城镇恢复重建及土地整治进行安置。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鉴于地质灾害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对受灾地区地质灾害进行整治。

专栏17 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综合整治 治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208处,排危除险地质灾害隐患点368处;开展地质灾害集中连片区(带)勘查与综合整治31处,修复震损防治工程59处;开展7个县地质灾害巡排查与调查。
  地质灾害预防 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1977处,进行13个重点城镇与24个重大灾点专业监测,建设7个县级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培训与应急演练。
  避让搬迁 对536处地质灾害威胁区的3787户居民实施搬迁。

第二节 生态修复

  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以自然修复为主。修复损毁森林和草地植被。加强天然林、湿地和草甸草地保护。恢复重建受损水土保持设施,强化小流域综合治理,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有计划、有步骤地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
  保护区设施恢复。维护加固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设施。尽快恢复种苗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加快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执法、野生动物圈舍等设施设备恢复重建。
  生态监测设施重建。重建生态功能恢复成效监测及生态定位观测站,恢复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专栏18 生态修复

  自然生态系统修复 修复森林植被58.35万亩,其中工程造林1.05万亩;修复草地22.5万亩;建设湿地公园3处;治理水土流失31.5万亩,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7.5万亩,坡面水系及沟道治理3879处。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 恢复国家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4个,修复国家和地方级森林公园5个。
  生态基础设施 恢复重建林区道路909公里、供电线路67公里、给水管线29公里,恢复林木种苗基地等。

第三节 大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大熊猫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修复大熊猫栖息地生境,恢复和保育栽植多种大熊猫主食竹,建设大熊猫生态适应性放归基地。以碧峰峡大熊猫人工繁育基地等为依托建立大熊猫公园,建设大熊猫保护主题展示中心,加强大熊猫栖息地管理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黑颈鹤迁徙停息觅食地,加强川金丝猴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
  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加强圆叶玉兰、光叶蕨、香果树、雅安红豆、梓叶槭、峨眉含笑、西康玉兰等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拯救。建立桢楠、珙桐等珍贵树种种质资源基因保存库和珍稀植物采种基地。

专栏19 大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大熊猫栖息地修复 实施22.2万亩大熊猫栖息地修复工程,恢复建设大熊猫基因交流走廊带;建设大熊猫自然遗产地检测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站等。
  大熊猫生态适应性放归基地 在荥经县大相岭自然保护区建设大熊猫放归基地1200亩。
  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实施川金丝猴、黑颈鹤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加强圆叶玉兰、香果树等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恢复建设桢楠、珙桐等珍贵树种种质资源基因保存库。

第四节 防灾减灾

  应急体系。建立完善综合减灾救灾应急体系,加强地震、气象、洪涝、地质等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完善防灾避险应急预案。防范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灾情信息采集、传输、处理信息管理水平,推进“数字减灾”工程建设,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保障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信息集成、智能处理和共享服务水平。
  综合能力。加强城乡避难场所等基层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平台和应急基地及应急装备建设,统筹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加强物资储备,建立疏散救援通道、应急水源、备用电源和应急移动通信系统,提高应急处置、受灾群众救助及生活保障水平。提高灾后恢复重建设施的防雷减灾能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加强防灾应急演练,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专栏20 防灾减灾

  应急体系 恢复重建综合减灾救灾应急体系平台3个;建设省、市、县三级应急广播平台、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数据西南灾备中心和四川省卫星减灾应用中心。
  综合能力 恢复重建防震减灾社会服务平台8个,开展7个县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恢复重建国家气象观测站4个、区域气象观测站73个、天气预报综合业务平台8个;恢复重建救灾物资储备库4个;恢复重建测绘基准、重新测制基础地理信息基准等。

第五节 人居环境改善

  水、大气污染防治。恢复重建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恢复重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工业企业水污染处置与管控体系,确保灾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达到国家二类水质标准。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灾区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上优于国家二级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恢复重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转运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废墟废物分类清理,确保城乡人居环境干净整洁。
  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建设垃圾集中收集转运系统,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强村容村貌改造,建设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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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黑河市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及《黑河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回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黑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案,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行政复议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定行政复议人员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审批单。
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审批单,应当载明主要案情、是否立案的意见及理由等。
行政复议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询问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审批单应按规定程序逐级签批。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审批单经领导签批后,由行政复议人员制作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



第三章 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定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办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认真审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取证和听取意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听证或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听证的案件,按《黑河市行政复议听证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是否明显不当。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法律知识,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应当提出复议案件汇报,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案审会合议,将结果提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应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汇报进行讨论决定,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经领导签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加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各一份,存档一份,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备一份。


第五章 统计归档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后,由复议人员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一案一卷。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将案件统计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审查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听证实行回避、辩论制度。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七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法制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涉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限期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涉外行政复议案件;
(七)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进行听证。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负责听证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的记录人。
听证复议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
第十条 听证复议庭成员中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没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由听证审查复议庭决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的参加人包括:听证复议庭成员、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
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复议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复议庭成员的回避。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第十三条 听证复议庭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证据效力;
(二)决定鉴定、勘验;
(三)决定邀请专家参加听证审查;
(四)决定中止或终止听证;
(五)在听证后,提出案件初步审查意见;
(六)需要由听证复议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
(二)宣布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
(三)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和特邀专家等询问;
(四)宣布听证复议庭的决定;
(五)听证中需要由主持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申请听证复议庭成员回避;
(四)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五)申请鉴定、勘验;
(六)举证、质证;
(七)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向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询问;
(八)辩论和最后陈述;
(九)按规定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人享有前款除(一)项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三)听证前知道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
(四)申请鉴定、勘验;
(五)举证、质证;
(六)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向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听证审查参加人询问;
(七)辩论和最后陈述;
(八)按规定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在听证期间,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二)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
(四)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五)不得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
(六)不得对听证参加人进行指责和人身攻击;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听证的行为。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听证审查的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四)提交听证申请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决定不进行听证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采取电话通知、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除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听证审查参加人参加听证审查。
第二十二条 采取听证通知书通知听证的,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案件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的理由;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缺席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对除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参加人的身份,并记录其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复议庭成员;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复议庭成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五)事实调查;
(六)举证、质证;
(七)辩论;
(八)最后陈述。
第二十四条 事实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第三人陈述意见;
(四)听证复议庭成员向当事人询问;
(五)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之间可以针对案件事实相互询问。
第二十五条 举证、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
(二)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
(三)第三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申请调取证据材料、鉴定或者勘验。
听证复议庭成员可以对证据材料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除听证复议庭成员以外的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听证主持人确定案件焦点问题;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第二十七条 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其他听证人员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第三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
(八)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十)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参加人应当核对听证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可以申请补正。
对听证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附入卷宗档案,进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必须以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需要由有关机构对专门性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鉴定、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其他影响听证的情形。
听证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
调查听证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申请听证的当事人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经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五)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在本机关受理前已经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法作出决定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
(七)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并拒绝变更的;
(八)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以及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
(九)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
(十)除有特殊情况外,因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原因中止调查听证满六十日仍无人继续参加调查听证的;
(十一)其他应当终止调查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次申请听证。
第三十四条 放弃参加听证权利的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申请或者再次申请听证。
第三十五条 无正当事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但是申请听证的申请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听证的日期由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另行确定。


第五章 听证的证据及其效力


第三十七条 听证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无法当场出示或者不便于当场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的证据,经听证复议庭同意,举证的当事人可以出示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副本、照片、复制件等。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供证据目录,注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取得时间和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第四十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前提供证据材料。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在听证时到场如实作证。
证人因正当事由无法到场作证的,经听证复议庭同意,可以由举证的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对下列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二)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自己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认为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经听证复议庭同意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四十四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
(一)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但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根据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程序性事项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是无法自行收集,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调取的;
(四)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而无法提供的;
(五)为了查明事实,确有必要调取其他证据材料的。
在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件,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听证结束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专门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勘验机构进行鉴定、勘验。
第四十九条 对需要鉴定、勘验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事由不提出鉴定、勘验申请,不交纳鉴定、勘验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勘验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在听证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适当的证据,但是可以作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不适当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听证期间,在与案件有一定关联性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保全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复议机关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听证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
第五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同一证人对同一事实提供的互相矛盾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 听证复议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听证复议庭成员违反本规定进行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改正,重新进行听证,并可根据具体情形对听证主持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听证记录人不如实记录听证活动、擅自涂改听证笔录的,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遵守听证纪律,严重影响听证秩序,经劝告仍不改正,可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挠或者拒绝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及其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的,该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听证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中支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六十条 鉴定、勘验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翻译费用由使用该语言的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考试确认。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回避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 回避适用的对象。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等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
第四条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自行回避是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人员在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请求。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处理其行政复议案件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复议程序结束之前依法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其回避处理该案的请求。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五条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申请。自行回避由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申请回避由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前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
(二)回避的审查。自行回避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申请回避的,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回避的决定。对于自行回避的请求。回避请求经审查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形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其他人员接替本案的处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形不存在的,应当由该人员继续处理本案。
对于申请回避的请求。经审查后,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停止案件的处理,并及时移交至接替其职权的行政复议人员。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暂不能确定接替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决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程序,待明确接替的行政复议人员后及时启动。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其他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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