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51:48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2〕4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逐年核定。年医疗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列入补助范围人员工资总额的4%。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三)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补助标准一般为70-90%,每年视医疗费用具体状况确定。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设施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仍由个人自付,不计算在范围之内。
  1999年5月以来(之后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算起),每停保或中断缴费1年,补助额扣减2个百分点。
  第六条 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人员不再参加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救助基金筹集和救助。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经市财政审核后按季度划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财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市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第九条 中央、省属驻威单位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按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条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
  各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区和开发区的补助办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肇 府[2003]47号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中的资金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已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的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贷款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条件:
  贷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实体,并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二)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有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的可行性项目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贷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个人和家庭负债适中,在贷款所在地有城镇常住户口;
  (五)能提供可变现的有效抵押(质押)物或信用反担保,也可采用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为第三方担保;
  (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贷款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向担保机构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带备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到其户籍所属居委会盖章确认并签署推荐意见。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将居委会同意推荐的申请表及资料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其盖章确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四)申请人将以上资料及申请表提交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担保审核意见;
  (五)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要向其说明理由;
  (六)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即与申请人、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小额贷款合同,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组织就业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提出延期,在担保机构按
经办银行规定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三)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洗衣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清洁卫生、残疾人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第六条 各方职责
  (一)经办银行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小额贷款,并会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对贷款资金使用特别是微利项目贷款实际用途、项目、经营状况及借款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担保机构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要及时做好担保基金的资金安排,开立财政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按担保基金的使用进度,安排好资金的拨付。
  (三)社区服务机构(居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对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推荐审核。
  (四)借款人责任:
  1、保证贷款申请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严格按贷款合同指定用途使用贷款;
  3、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管理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本暂行办法执行时间从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附:《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http://www.zhaoqing.gov.cn/govinfo/bulletin/sqb.doc

调离所不能解决的
杨涛
今年8月以来,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进行清理整顿,截至11月底,各地已将33761名此类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北京娱乐信报》)
应当说公安部这次清理整顿的决心是很大的,成果也是很显著的,三万多不合格的人员被调离执法岗位便可见一斑。但我们也要追问的是有那么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充斥在公安机关,由此可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靠运动式的清理整顿能否奏效呢?
近些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渐加强,公安机关的地位不断提升,公安干警的待遇相应改善,警察这个职业在一些人眼里开始成为香饽饽。于是,这些人各显神通,凭着各种关系调入公安机关。从现在一些地方的做法来看,尽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颁发控制在省级公安机关,但人员编制却在地方手中,这样就并不妨碍地方上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调入公安机关,并因此而占据有限的编制。而且这些视警察为香饽饽的神通广大的人,即使是具备条件获得执法主体资格,也不愿到一线艰苦地方。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一线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警力奇缺,编制的紧张使一线不能补充警力。当然他们也不可能指望机关的官老爷和官太太们下到一线,他们也就只能招募社会上一些人员协助工作,这愈发使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队伍庞大,从而形成一个解不开的怪圈。
  所以,在疏通出口同时,我们还要解决进口的问题,要依靠制度性的建设解决进出口的问题,否则一切努力都将打上很大的折扣。在这个问题上统一司法考试给了我们一个思路,全国实行统一的警察资格考试应当是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还没有从制度上解决法官、检察官编制由决定地方还是上级法院、检察院决定,以及两院中法官、检察官与辅助人员比例问题,统一司法考试本身也没有完全收到预想中的成效。因此,从制度上解决警察资格、警察与辅助人员比例及警察编制如何管理问题是解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充斥在公安机关的关键,也能最有效防止这一问题的反弹,这些都是仅凭调离所不能解决的。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