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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18:24  浏览:8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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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法〔2006〕300号



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国家工作大局,突出质检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履行职能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经济相结合,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创造条件,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目标是: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能力。同时,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质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树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观念,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法律素质,增强质量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五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质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质检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质检部门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工作体系的建设,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质检系统“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突出质检工作重点,安排和落实质检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提高质检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服务。

2.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以提高质检人员法律素质为重点,依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与培训。

3. 坚持结合实际。各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围绕政府工作重点,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成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二、宣传教育的对象与内容

(一)宣传教育对象。

一是全国质检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是对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的能力;着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着力提高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确保数据公正的能力。

二是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重点是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维护权益、承担义务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宣传教育内容。

——宪法及民事、刑事等基本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

——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

——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检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WTO各项规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国际惯例、国外法律制度。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要任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

1. 成立领导小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2. 健全普法工作机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确定负责普法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保证法制工作人员充足到位。

3. 制定工作规划与计划。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普法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对每年度的普法工作应进行总结,并上报总局。

4. 保障经费。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安排普法经费。要保证普法经费及时到位、充足供给,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5. 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普法工作实行每年一次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在普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表彰。

6. 建立与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按照地方政府的整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密切配合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深入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学习质检领域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知识。

2. 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党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领导成员学法一般一季度1次,全年不能少于4次;公务员、执法人员与技术机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能少于150小时。

4. 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要作为年度考核、职务任用和晋升的重要标准。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用与晋升。

(三)继续加强普法培训活动。

1. 法制培训内容应当以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质检领域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重点。质检系统法律法规应当全员培训,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及时培训。

2. 坚持法制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自愿培训与强制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3. 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4. 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及其他公务员的培训覆盖面五年期间力争达到100%。

(四)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1. 宣传内容上,要选择质检法规中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

2. 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青少年、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要与新闻媒体开展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多种载体,同时利用宣传漫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

3. 在宣传效果上,要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要加强宣传与服务的结合,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五)积极开展多种内容的主题活动。

1.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2. 组织开展好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质量万里行、质量月、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计量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宣传活动。

3. 继续深化“送法下乡”、“送法到企业”等活动内容;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橱窗,定期开展群众性法制专题活动;开展公益法制讲座,加大对青少年的法律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全年)。

1. 总局组织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上报全国普法办备案。

2.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及挂靠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工作规划,报总局备案。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根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09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依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

2.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编印普法资料;开展相关人员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

4.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普法工作自查、检查、抽查。

5. 组织“3·15”、“12·4”等主题宣传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根据全国普法办及总局的要求,制定验收标准,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2. 组织“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措施有效、督促到位,确保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普法顺利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为质检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李传卿 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刘德平 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惠博阳 总局质量司副司长

刘新民 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潘 城 总局通关司副司长

范国珍 总局卫生司副司长

卢厚林 总局动植司副司长

袁长祥 总局检验司副司长

林 伟 总局食品局副局长

宋继红 总局特设局副局长

纪正昆 总局监督司司长

王 红 总局食监司副司长

严冯敏 总局执法司副司长

戚秀芹 总局国际司司长

田 壮 总局科技司副司长

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正局级)

徐武强 总局财务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景建国 驻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袁俊明 国家认监委政法部主任

孟魁荣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副主任

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普法办公室设在总局法规司,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副主任: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王霓霓 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成 员:瞿兆宁 总局人事司教育处处长

郭 欣 总局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薛国芹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处长

郭剑刚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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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A餐饮公司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陆某,该商标转让通过了商标局的核准。陆某正式取得了“××”注册商标后以侵犯“××”商标权起诉C餐饮公司,而C餐饮公司则认为早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一年前,A餐饮公司名称变更为B餐饮公司,当时盖在商标转让合同 “A餐饮公司”的公章并没有任何效力,因而该商标转让的行为实则无效。C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反映了另一个问题,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了,需要办理商标变更手续问题。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如果不变更会有什么结果,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法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地址变更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且详细规定了变更的具体程序,但是实践中商标注册权人并不愿意去办理办更手续,尤其是一些小型公司搬迁频繁,谁愿意经常往商标局跑,办理变更手续。那么就带来了一个严重后果,使该注册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在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并不知道商标的任何变更情况,所以难以主动查处那些自行变更名义、地址等又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人,但是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必须要去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其名义和地址等的变更将暴露无遗,那么是限令改正还是撤销,就任凭商标局了。对于商标出让人而言,该商标的价值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对于受让人而言,也增加了购买的风险。

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如果不办理变更手续还将存在另一个风险,随商标申请量的增大,有限的文字组合成为一种资源,当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要注册的商标的阻碍时,有人就会想歪点子,利用大多数商标权人变更了地址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漏洞,直接向商标提出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要求撤销该商标。商标局接到申请后,一般向商标权人发函以核实该商标是否在使用,因为地址变更而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商标局的函件只能发到老地址,当然是无法收到的,这样很容易造成商标因此被莫名其妙地撤销,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有过不少案例。

在我国无形资产的价值被企业明显被低估,还没有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绝大多数企业根本就不注册商标,就是注册了也不好好使用,更谈不上管理。商标一般来讲使用的时间越长,其价值也越大,就象老酒越陈越香。当商标具有很高的价值时如果企业因为疏于管理,致使商标被撤销,那就追悔莫及了。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


马鞍山市执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执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第2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执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马鞍山市执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执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市城区、近郊禁止养犬。
禁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确定后公布。
二、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
严格控制禁养区内居户养犬。在总控量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户,公安部门可批准其购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 (一)户居状况良好、独户居住成套住房;
 (二)社会公德意识较强。
 禁养区内养犬总控量由市公安部门确定,准养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商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
三、禁养区内犬类管理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养犬的审批、违规养犬的处理,组织捕杀野犬。
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与防治。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病人的诊治。
(四)市容部门负责对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捕杀野犬。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近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同以上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加强对控制养犬工作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擅自养犬,经查证确属无证养犬的,对举报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五、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符合条件的,发给养犬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门要将养犬许可证发放情况抄送畜牧兽医机构。
养犬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
六、获准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必须持养犬许可证,按畜牧兽医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携犬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及免疫标牌。畜牧兽医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免疫注射及免疫证、牌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补发,犬如死亡或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八、外来有证犬在本市禁养区居留超过15天的,公安部门应责令管养人限期处置。逾期未处置的,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九、无证犬禁止携入本市禁养区。外来无证犬和禁养区内未领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的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捕杀。管养人要求补办有关手续的,公安部门对无证犬可依法先予扣留或登记保存。逾期未办或按规定不能办理的,予以捕杀。
十、有证犬不得户外散养。遛犬的地点及时间应当执行市公安部门的规定。犬只不得进入无关公共场所。犬只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以防伤人。违者,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依法处以罚款。犬在户外便溺的,管养人应即时清除,未即时清除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十一、养犬扰邻以及违反有关养犬规定、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应收回其养犬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处置犬。逾期未处置的,由公安部门捕杀其犬。
十二、犬咬伤人,管养人应立即将伤员送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将伤人犬交畜牧兽医机构检疫、处理。其中,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卫生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禁养区内禁止设置犬养殖场和犬市。禁养区外需要设置的,须经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批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养犬管理的有关收费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按规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十五、本规定未涉事宜,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国家、省、市无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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